湖南省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奖惩暂行办法
时间:202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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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奖惩暂行办法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司法厅
文件
湘司发[2011]33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社区服刑人员奖惩暂
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各县
(市、区)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
现将《湖南省社区服刑人员奖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奖惩暂行办法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 南 省 公 安 厅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湖 南 省 司 法 厅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印发 社区矫正 奖惩办法 通知
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
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内司委、省政协法制群团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共表团湖南省委、省妇联
(共印1400份) 附:湖南省社区服刑人员奖惩暂行办法
湖南省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奖惩暂行办法
湖南省社区服刑人员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有效调动社区服刑
人员的改造积极性,实现刑罚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服刑人员是指: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
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已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第三条 社区服刑人员的奖惩是指以有关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
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根据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遵章守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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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等方面表现情况的考核评审(评议)结果,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奖惩的制度。
根据考核评审(评议)结果,对表现良好的给予表扬,对符合
法定立功条件的给予记功,并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减刑;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 矫正方法有关规定,但尚未构成重新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渗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收监执行。
社区服刑人员的奖惩分为行政奖惩和司法奖惩。行政奖惩是评
价社区服刑人员表现、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司法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奖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适用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考核奖惩与教育矫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
及监狱(管教所)、看守所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确保社区服刑人员奖惩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服刑人员奖惩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第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社区服刑人员奖惩过程中徇私处
舞弊、弄虚作假、捏造事实或证据的,或者不负责任、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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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奖励
第八条 对服刑人员的行政奖励包括表扬、记小功、记大功,司
法奖励为减刑。
第九条 社区服刑人员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情形,可给予
表扬:
(一)考核积分达到四十分以上;
(二)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监管教育;
(三)积极参加规定的学习教育活动和公益劳动,完成学习任务,态度端正,表现突出;
(四)积极参加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
(五)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受到群众普遍好评。
第十条 社区 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具有立功表现的应当
记小功;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记大功。
(一)“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资金重要的破案线索赔,经
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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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
(二)“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2、阴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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