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11-25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

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城乡规划编制市场营商环境,完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管理制度,提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审批效率,依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行“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向社会一次性告知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以及相关材料,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以下统称为申请机构)提出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申请时,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由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资质认定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包括新报、升级、延续、涉及名称法人地址的变更、涉及合并分立改制的变更、遗失补办、注销等办理事项。

第四条资质认定部门负责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对实行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事项,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提供告知书并一次性向社会公开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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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填写《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承诺书文本式样由资质认定部门统一制定(见附件)。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告知书和承诺书,便于申请机构索取或者下载。

第六条申请机构可以通过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审批系统或者现场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立即作出审批决定,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当场作出资质认定决定。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作出资质认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第七条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后,按照相关规定对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并作出相应核查判定。

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出具现场核查结论。

第八条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由资质认定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或者相应资质认定事项,并予以公布。

被资质认定部门依法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或者相应资质认定事项的申请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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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的相关规划编制成果不具有指导或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由资质认定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该申请机构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第十条资质认定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告知承诺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申请机构单位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实施资质认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告知书

2.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

3.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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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

告知书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审批事项有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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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资质许可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二、申请条件

根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为:

(一)有法人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三)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四)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五)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为:

(一)有法人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三)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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