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信息专业委员会件

发布时间:2024-11-25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信息专业委员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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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协信息函 [2008]002 号

关于邀请加入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信息专业委员会成为个人会员的函

交通运输行业各相关单位::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信息专业委员会由我国交通行业有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IT行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全国性组织。其成立的宗旨是:积极响应国家科教兴国的战略,推动各种运输方式在信息技术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交通运输产业信息化和交通信息技术产业化的发展,提升交通运输产业的信息管理与服务水平,并在政府与交通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信息专业委员会目前下设交通地理信息系统(GST-T)技术委员会和智能交通(ITS)技术应用委员会。

为了扩大影响力、增强凝聚力,促进交通行业各单位之间信息技术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共享交通信息资源;信息专委会决定面向全社会发展会员,扩大会员的覆盖面,使会员结构更合理,为此特邀请有愿为交通运输行业信息技术研究与应用做出贡献的有关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加入专委会,成为个人会员。

有关个人会员入会细则详情见附件一,信息专委会章程请见附件二。请有意加入专委会的单位填写附件三《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信息专业委员会单位会员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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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并寄到信息专委会秘书处。关于单位会员申请不明事宜请与秘书处联系, 联系方式如下:

联 系 人:王新红 联系电话: 010-64953008 传 真: 010-64953008

电子邮件: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甲邮政编码:

jiaotongit@http://

240号通联大厦1202室 100029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信息专业委员会

2008年3月10日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信息专业委员会件

附件一:

个 人 会 员 入 会 细 则

一、吸纳个人会员的条件

个人会员:交通运输信息技术领域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自愿加入专委会,协助专委会工作,均可申请成为专委会个人会员。 二、会员级别

信息专委会个人会员分为常务理事、理事和普通会员,会员级别由理事会根据申请人的工作业绩审定。 三、会员入会的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秘书处审核; 3. 理事会确认;

4. 专委会授权秘书处具体办理入会手续,颁发会员证。 四、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2. 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3. 拥有获得专委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专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 不定期接受专委会提供的专业信息共享服务; 6. 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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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员义务

1. 遵守专委会章程,执行各项决议; 2. 维护专委会的合法权益;

3. 积极参加专委会举办的各类活动,承担专委会委托的工作; 4. 向专委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5. 积极宣传专委会宗旨和任务; 6. 积极收集和反映各方群体的意见。

六、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专委会,并交回会员证。

七、会员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八、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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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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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程

(建议稿)

2008年3月18日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信息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下设的分支机构,英文名称为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mittee of CCTA 简称ITC。专委会接受上级主管单位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条 专委会是由我国交通运输行业有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IT行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群众性组织,其目的是为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条 专委会发展宗旨是:积极响应国家科教兴国的战略,推动各种运输方式在信息技术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交通运输产业信息化和交通信息技术产业化的发展,提升交通运输产业的信息管理与服务水平,并在政府与交通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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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专委会的任务:

(一) 积极宣传交通信息化发展理念,就中国交通运输信息产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管理体制等方面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二) 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主动协助政府推动各种运输方式间信息资源的开发、整合、应用、共享及信息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交通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开拓信息增值服务市场。

(三) 积极参与交通信息化有关立法、信息标准化、信息安全、信息网络资源平台、公共数据库建设等方面的工作,为交通信息基础性工作服务。 (四) 推进各项信息咨询服务活动,为国内企业提供管理、经营和技术的咨询服务。促进国内交通运输行业企业间的信息技术交流和合作,并组织业内人士参加信息技术专业知识培训,向广大从业人员普及信息技术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五) 推动国内交通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进入国际市场,不断推进我国交通信息化和智能运输系统的发展进程。

(六) 创办专业刊物,建立专业网站,反映国内外交通运输领域信息技术和交通信息产业的发展情况,交流交通运输产业的信息化改造经验。

(七)促进并扩大与国外相关研究机构、组织、高等院校、企业在交通信息技术研究与应用方面的合作。

(八) 完成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交办的任务和政府有关部门或会员单位委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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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专委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 单位会员

具有法人资格、在交通运输信息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科研、设计、高等院校和相关的信息技术行业单位,承认并遵守专委会章程、愿意履行义务、按时交纳会费,均可申请成为专委会单位会员。

(二) 个人会员

交通运输信息技术领域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自愿加入专委会,协助专委会工作,均可申请成为专委会个人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秘书处审核; (三) 理事会确认;

(四) 专委会授权秘书处具体办理入会手续,颁发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二)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拥有获得专委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专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不定期接受专委会提供的专业信息共享服务; (五)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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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章程,执行各项决议; (二)维护专委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专委会举办的各类活动,承担专委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单位会员); (五)向专委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六)积极宣传专委会宗旨和任务; (七)积极收集和反映各方群体的意见。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专委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专委会设立理事会,理事在会员中推选产生。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修改专委会章程,选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聘请顾问;根据需要调整、罢免理事;

(二)听取审查工作报告与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三)表彰与奖励对专委会工作有重要贡献的单位与人员;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技术委员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专委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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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1 / 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 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遇有特殊问题需要处理,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并在年度理事会上通报。

第十四条 专委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 / 3)。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一条第三、四、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 / 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 / 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专委会设秘书处,负责专委会的日常工作,在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领导下,由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

第十八条 专委会根据发展需要设置若干技术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专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每届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交通运输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条 专委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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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专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请;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企业和社会的捐赠; (三)政府提供的资助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四条 专委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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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于2008年 月 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专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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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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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会员登记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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