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自由主义契约正义观解析(上海交通大学学报(5)

发布时间:2021-06-06

契约在实现形式正义时还可能包含着实质上的不正义,人类社会中不乏以契约形式出现的不正义的情形。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联系密切。一方面,形式正义是社会秩序的保障,能给生活在充满风险社会中的人们提供稳定的行为预期和特定的认知模式,并不断提高他们的行为效率和生活质量。如果一味追求实质正义而忽视形式正义,拒不实施可能有瑕疵的契约,人们反而会无所适从。即使实质不正义的契约,严格执行要比反复无常好,因为受制于它的人可以尝试着减轻或规避伤害。如果执行时还变动不居,那么对已经受伤害的人来说则是雪上加霜,反而是更大的不正义。追求形式正义的人们自然也会向往实质正义,有形式正义的地方不一定有实质正义,但没有形式正义的地方就一定没有实质正义,实质正义离不开形式正义的支撑。另一方面,实质正义又是形式正义的基础,“形式正义要求的力量或遵守制度的程度,其力量显然有赖于制度的实质性正义和改造它们的可能性。”[13]人们选择遵守还是违背某个契约,主要在于利害得失的价值判断,如果遵循的利大于违背的害,人们就会选择遵守,反之就会选择违背。契约的实质正义与否实际上同价值有关,而同契约没有必然联系。自由主义并非不知道此道理,可能为了契约有意搁置罢了。但这恰恰是论证实质正义的一个切入点,下文就将从价值入手分析实质正义。

二、正义观的形成及其合理性

众所周知,正义属于价值范畴。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效用,是客体与主体发生关系时产生的属性。尽管主客关系是价值产生的条件,但是价值是客体的属性而非主客关系或主体属性。价值实体和和价值标准是价值结构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价值实体是客体事实,价值标准是主体需要事实,价值如何是价值实体基于价值标准产生的,有利于主体需要的就是正价值,有害于主体需要的就是负价值,无关主体需要的就是无价值。价值概念,有本体论和认识论之分。在本体论上,价值是客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属性,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在认识论上,价值是人们对价值本体的认识,即各种各样真假待辨的价值观念。经常有人将两种意义上的价值概念混为一谈,并将一些价值观念尤其是经典作家或经典理论的观点等同价值本身,导致诸多无意义的争论。

正义价值的概念也有本体论和认识论之分。在本体论上,正义是一种道德价值,是指社会在各成员间平等分配权利义务的行为对社会的效用,符合社会需要之平等分配权利义务的行为就是正义,反之就是不正义。判断某种正义观的实质合理性,关键在于该正义观是否符合正义本体,即是否通过社会需要从社会平等分配权利义务的行为中推导出来,进而确定社会需要是否为真的正义标准以及社会平等分配权利义务的行为是否为真的正义实体,二者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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