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

时间:2025-02-22

重庆市城乡规划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

(试行)

重 庆 市 规 划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局

前 言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与分类;3、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原则;4、教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5、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6、文化体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7、社会福利与保障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8、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9、名词解释。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张 强、万终盛、赵 剑、刘桢根

目 录

1 总 则 1

2 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与分类 2

2.1 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 2 2.2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与分级 2

3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原则 4 4 教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5

4.1 教育设施类别 5 4.2 教育设施选址 5 4.3 教育设施配置标准 6

5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10

5.1 医疗卫生设施的分级 10 5.2 医疗卫生设施选址 10 5.3 医疗卫生设施配置标准 11

6 文化体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13

6.1 文化体育设施的分级 13 6.2 文化体育设施的选址 13 6.3 文化体育设施配置标准 13

7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7.1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的分级 19 7.2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选址 19 7.3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配置标准 19

8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238.1 社区定义与分级 23 8.2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23 8.3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24

9 名词解释 29

附录A:本导则用词说明

32

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 33

19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和管理的技术指导,确保公共服务设施得到合理科学的布局和落实,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发展的实际,编制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对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编制与管理中普遍性的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对于特殊问题仍需进行个案研究。在重庆市辖区内,从事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导则。

1.0.3 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与管理除参照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1.0.4 本导则在试行中将不断地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2 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与分类

2.1 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

2.1.1 公共服务设施是指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等机构或设施。

2.1.2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居住区及以上的公共设施用地(C类)分为八大类,分别为C1行政办公用地、C2商业金融业用地、C3 文化娱乐用地、C4 体育用地、C5 医疗卫生用地、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7 文物古迹用地和C9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2.1.3 居住小区及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隶属于居住用地R大类中的R12、R22、R32、R42中类。

2.1.4 镇规划与村庄规划的公共服务设施分类与城市基本相同,无用地代码。

2.2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与分级

2.2.1 本导则所指的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五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体育设施;(4)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5)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2.2.2 由于本导则中仅对需要设置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规定,对C7文物古迹和营利性市场配套设施C2商业金融业两类不予纳入 。

2.2.3 按照服务范围和服务人口规模合理均衡配置的原则,本导则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居住地区、居住区、居住小区三级,条文中对涉及的个别类型公共服务设施规定市级、区级和居住组团级配置标准。

2.2.4 市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以全市及更大区域为服务范围的公共服务设施。

2.2.5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是根据重庆市各区县的发展需求,结合国家相关标准而制定的。

2.2.6 居住地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人口规模及服务范围

1 居住地区的人口规模10~20万人,1~5个居住地区构成城市的功能组团。 2 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6万人左右,服务半径800~1000m,2~3个居住区构成居住地区。

3 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0.45~1.5万人,服务半径300~400m,4~6个居住小区构成居住区。

4 居住组团的人口规模为0.09~0.3万人,3~5个居 …… 此处隐藏:406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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