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住宅电梯维修更新改造行动计

发布时间:2024-11-25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住宅电梯维修更新改造行动计划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住宅电梯维修更新改

造行动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沈政办发[2016]81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25

【实施日期】2016.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住宅电梯维修更新改造行动计划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6〕8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住宅电梯维修更新改造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5日

沈阳市住宅电梯维修更新改造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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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住宅电梯维修更新改造行动计划的通知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电梯安全状况,加强在用电梯安全监管,有序推进住宅电梯的维修、更新、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沈阳市电梯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2000年以前住宅电梯更新改造行动计划:

1.工作目标:从2016年起,用2年时间在全市开展对2000年以前交付使用的无维修资金且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住宅电梯,分批次进行更新、改造。

2.主要任务:按照使用年限对住宅电梯进行安全评估;对故障率高、运行状况差的住宅电梯进行全面更新、升级改造或停机大修;开展住宅电梯安全隐患治理。

(二)2000年以后住宅电梯维修更新改造行动计划:

1.工作目标:对2000年6月29日后安装使用、已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电梯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进行安全评估,根据评估意见进行维修、更新、改造,从根本上消除电梯故障及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安全出行。

2.主要任务:

(1)2016年底前,各区、县(市)要启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对已进行风险评估且存在安全风险的电梯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2)从现在起,各区、县(市)政府要组织对本地区2000年以后安装使用的住宅电梯安全状况进行调查,建立辖区电梯监管数据库,形成住宅电梯维修、更新、改造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经维修、更新、改造后的住宅电梯全部实行电梯责任保险。

二、基本原则

各区、县(市)政府按照“公平公正、统筹兼顾、分期分批、政府鼓励”的原则,在2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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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逐步解决。

三、总体安排

(一)深入排查、形成计划。结合各区、县(市)住宅电梯排查汇总情况,形成市电梯安全行动计划。对列入更新、改造计划的住宅电梯安全隐患进行安全评估,形成安全评估报告,提出更新、改造的意见。(责任单位:区、县(市)政府,市质监局)(二)工程招标、更新改造。根据评估报告,由区、县(市)政府组织对列入市电梯安全行动计划的设备进行分批次招标,原则上选择地产电梯制造企业生产产品。由本地有电梯制造能力的A级资质施工单位按照轻重缓急、分期分批的原则,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住宅电梯进行全面更新、改造。(责任单位:区、县(市)政府,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工程验收、建档立制。完成更新、改造工程的电梯使用单位须向区、县(市)电梯监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和检验,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维保单位要建立和落实电梯维护保养制度,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手续,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和长效监管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区、县(市)政府,市质监局、房产局)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组织机构。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沈阳市电梯安全行动计划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成员由市质监局、财政局、房产局、建委、安监局、审计局、民政局、金融办、督考办、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各区、县(市)政府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有关区、县(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工作机制。(责任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区、县(市)政府)

(二)明确责任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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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监局负责制定全市电梯安全行动计划方案;组织、协调、考核相关部门和有关区、县(市)政府工作开展情况;组织检验检测机构对住宅电梯整治项目进行安全评估,提出更新改造意见;对更新改造后的电梯进行监督检验;负责整治工作的技术指导,依法对电梯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财政奖励资金。

市房产局负责协助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征求整治工作意见;对各区、县(市)提报的拟更新、改造电梯是否交纳维修资金情况进行复核;指导、监督电梯产权人建立维修资金以及各区、县(市)房产部门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参与工程验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指导各区、县(市)政府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市安监局负责以市安委办名义对市质监局提请的住宅电梯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对住宅电梯更新、改造过程中发生的非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市审计局负责住宅电梯安全行动计划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市金融办负责协调保险企业,提高电梯责任保险覆盖范围,研究论证设立电梯安全保险。

市民政局负责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民政部门管辖的社会困难群体身份认定工作,并协助制定困难群体承担电梯更新改造费用减免政策。

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电梯安全行动计划实施后的电梯责任保险招标和各区、县(市)政府组织的有关施工单位及设备招标的指导工作,协助做好更新、改造电梯的采购事宜。

各区、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住宅电梯安全行动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工作方案,调查电梯产权归属、运行现状及安全状况,并向市质监局提出更新、改造申请;组织电梯更新、改造项目安全评估及技术鉴定的申请和计划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组4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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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实施电梯的更新、改造及工程验收;安排区、县(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组织收缴电梯产权人应承担的整治资金和整治完成后的长期维修费用;落实电梯整治完成后的长效管理工作。

(三)落实工程资金。按照“属地负责、政府鼓励、确保安全”的原则,建立市电梯安全行动计划奖励资金,以奖代补。除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以外的各地区,每更新、改造1台电梯,市政府奖励更新、改造资金总额的30%;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每更新、改造1台电梯,市政府奖励更新、改造资金总额的50%。电梯更新、改造工程验收合格并履行政府审批手续后,市财政进行资金拨付。

除市政府奖励资金以外的其余资金,由区、县(市)政府、电梯产权人共同承担。其中,由电梯产权人更新电梯的,业主(没有地下车库的1楼住户除外)每户承担1000元费用,由电梯产权人改造电梯的,业主(没有地下车库的1楼住户除外)每户承担200元费用,其余资金由区、县(市)政府承担。

在电梯维修、更新、改造过程中,已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工程费用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缴存或专项资金余额不足的,由区、县(市)政府组织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归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电梯更新、改造工程验收合格后,各区、县(市)政府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电梯产权人补缴维修资金,保证电梯的日常使用、维护等支出。

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体的电梯更新改造费用全部由各区、县(市)政府财政负担,低保边缘对象的电梯更新改造费用由各区、县(市)政府财政负担60%。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财政局、民政局、质监局)

(四)加强审计管理。市电梯安全行动计划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市及区、县(市)两级审计部门应对电梯更新、改造工程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于骗取或截留、挤占奖励资金等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进行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市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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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各区、县(市)政府)

五、长效机制

(一)建立电梯日常维修改造工作机制。对于更新、改造后的住宅电梯,要由区、县(市)政府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者,由房产、质监部门指导和监督电梯使用者做好住宅小区电梯日常维修,确保电梯安全运行。(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房产局、质监局)

(二)建立电梯保险制度。经更新、改造的电梯全部实行电梯责任保险,有效发挥保险的风险分担、经济补偿功能,建立“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理赔”运行机制,增强电梯责任保险适用性、投保便捷性、赔偿及时性和风险管控科学性。积极协调保险企业,在提高电梯责任保险覆盖范围的同时,研究论证设立电梯安全保险等新险种,强化事前防范,降低事故风险。(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金融办、质监局、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有序推进。各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实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科学安排,统筹推进。要督促施工单位认真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精心施工,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更新、改造的电梯免费质保期为5年。检验单位要按照国家标准加强检验,确保在用电梯安全性能。电梯使用管理者、维保企业要认真开展工作,落实各自职责,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二)创新机制,完善法制。有关部门要依法落实工作职责,创新电梯安全监管,做好依法监管工作。使用单位要在电梯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将设备纳入监管范围。维保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性能。建设部门要做好电梯的选型、配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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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场运作,推进保险。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政策引导,鼓励、推动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开展电梯责任保险,发挥电梯责任保险事前预防与事后补偿功能,提高电梯事故责任单位的救助赔付能力,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升公众安全感。

(四)强化宣传,规范引导。各区、县(市)政府要积极组织宣传电梯安全知识,普及电梯安全使用规范和应急处置常识,增强群众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自救能力。有关部门要做好信息沟通工作,确保信息渠道的畅通,开展电梯安全“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机关”活动,倡导安全文明乘坐电梯。房产部门要协助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指导各区、县(市)落实长效管理机制。(责任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附件1

沈阳市2000年以前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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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沈阳市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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