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发布时间: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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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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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2000年12月,联合国宣布成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Anti-Corruption
Convention)
特设委员会,负责起草一份有效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件。特设委员会成立后,先后举行了7届会议,并最终于2003年10月1日在维也纳举行的第七届会议上确定并核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草案。同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于12月9日至11日在墨西哥南部城市梅里达举行的联合国国际反腐败高级别政治会议上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开放,供各国签署,并在第30个签署国批准后第90天生效。同年12月10日,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代表中国政府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上签字。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全票通过决定,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截至2006年,已有140个国家签署了这一公约,该公约已得到包括中国在内的80个国家的批准。
2003年12月10日,中国副外长张业遂代表中国政府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新华社记者 叶书宏摄
该公约于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这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个用于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对预防腐败、界定腐败犯罪、反腐败国际合作、非法资产追缴等问题进行了法律上的规范,对各国加强国内的反腐行动、提高反腐成效、促进反腐国际合作具有
重要意义。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除序言外共分8个章节、71项条款,包括总则,预防措施,定罪、制裁、救济及执法,国际合作,资产的追回,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实施机制以及最后条款。
《公约》涉及预防和打击腐败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以及国家政策和社会舆论等方面,是一个重要、全面、综合性的
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
《公约》对如下问题进行了法律上的规范:“腐败”的概念、“公职人员”的概念和其他相关的概念、挪用或转用犯罪、财产非法增加罪、贿赂外国官员和国际组织官员行为的定罪、“双重犯罪原则”的适用、在引渡合作中不将腐败犯罪视为“政治犯罪”、被非法转移国外资产的追回机制、被追缴资产的返还或处置、被追缴资产的“分享”等。公约为世界各国政府执行对各种腐败行为的定罪、惩处、责任追究、预防、国际法律合作、资产追回以及履约监督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公约》确立了打击腐败的措施,奠定了各国就打击腐败犯罪开展国际合作的多边法律基础,在预防性措施、刑事定罪、引渡合作等方面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特别是在腐败资金的返还问题上,开创了一种新的合作模式,第一次在国际法律文书中确立了“被贪污的公款必须返还”的原则。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会议】
2006年12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一次缔约国会议在约旦死海之滨举行。与会代表重点讨论如何加强国际合作打击腐败、追回流失资产以及如何为预防和惩治腐败提供必要的技术手段等问题,并共同商讨如何将反腐败公约落实到行动上。
2008年1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二次缔约国会议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来自世界100多个国家、联合国下属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以及多个非政府组织的1000多名代表出席了此次会议。中国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监察部副部长屈万祥率中国代表团参加了会议。
2009年11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三次缔约国会议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来自公约缔约国、签署国及多个联合国专门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约1000人出席会议。
2011年10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四次缔约国会议在摩洛哥古城马拉喀什举行,会议呼吁各缔约国坚定预防和反对腐败的信念,进一步开展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腐败现象和各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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