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样本

时间:2026-01-21

附件2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样本)

工商局(市场监管局):

拟申请设立(变更)的(市场主体名称),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位于山东省聊城市

,使用面积共计平方米,房屋性质为非住宅(填写“住宅”或“非住宅”),

(市场主体名称)对该场所享有使用权,可作为该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以上住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系所有。

证明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1、无法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已经生效的确认房屋所有权的法律文

书复印件的,提交本证明。

2、证明单位包括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等。

3、对住所和经营场所的表述应当规范、具体、准确,按照省、市、县、乡

(镇、街道)、村(社区)、街(路)、门牌、楼号、房号依次填写,无门牌或房号的,加注与周边显着标志物的具体方位和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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