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丽江文化研究会章程(3)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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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本会选举产生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财务组等若干业务组,共同组成本会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五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业务组长由会长聘任,每届五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四条 本会每年召开年会(民族节活动),学术座谈会或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是会员的会费;二是个人或团体捐赠。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七条 本会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在取得社会团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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