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过境公路加油站安全评价应用最终打印论文(16)

发布时间:2021-06-06

新过境公路加油站安全评价应用

(3)从我国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来看:

尽管我国的安全生产立法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仍然有许多工作要做。现有的法规有些内容明显陈旧,需要及时更新:有些方面则协调性不够;有些方面未能及时立法,整个体系需要完善。从法律的性质来看,与科学技术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总有一定的滞后性,立法界在这方面的任务是尽可能减少这种滞后,建立统一协调、功能齐全、衔接配套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 2.3.2 安全评价所存在的问题

(1)企业对评价所提供的资料不够。1992年9月化工部和国家经贸办颁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新颁布的《条例))第九条均指出,申请新建、改建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提供“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储存有危险化学品的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但有的单位以技术保密为由,不能很好提供有关资料。

(2)评价汇总表的“安全技术措施”一栏中采取的安全措施较笼统,如某些栏内多为“加强检修”“防止泄漏”“防止违章”等,笔者认为类似这些措施可用于很多方面,每一次评价都可能用,缺乏针对性。

(3)法律、法规有多用和少用,或者根本就是图形式,胡乱地抄一些法律、法规作摆设,严重缺乏针对性。

(4)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有相混淆现象。

(5)有些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检查表写得过深、过细,特别在可行性报告中,这样会超过其内容范围。

(6)安全评价结合实际差,主要法律、标准使用不足。比如在有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在运用安全检查表评价方法进行检查时,使用安全法规、标准时结合项目(工程)具体设备、物质情况少,有的生搬硬套标准的某条全文。 (7)静态安全评价较多,动态安全评价较少。

(8)在危险辨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危险张冠李戴,缺乏实践经验,未掌握生产工艺、设备性能;二是危险无中生有,在危险辨识过程中,有时会将实际不存在危险的情况误认为有危险。如:色素炭黑生产中的臭氧流化床反应器内,空气中的臭氧与炭黑中杂质在常温下进行的气固相氧化反应,表面看来作为氧化剂的臭氧与易燃爆的炭黑接触,存在爆炸火灾危险。但对反应物料、反应条件、反应机理进行科学分析后,却能得出实际不存在火灾爆炸危险的结论;三是危险或隐患漏项,在评价中后果最严重的危险是抓住了,但次重要的往往很容易忽视;四是指出的危险太笼统,欠具体,如某化工装置存在火灾爆炸危险”,如此论述就太不具体了。应该指出,在装置的哪些具体设备或部位,在什么情况下,哪些危险因素出现时,才会发生火灾及爆炸。五是对危险估计不足或过分扩大危险,对危险因素、危险类别的表述欠规范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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