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基本方法论探讨方
发布时间: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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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基本方法论探讨
论文关键词:经济法方法论整体主义和谐辩证社会有机体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有关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反思,认为最能体现法律部
门特性的方法论范畴有两对,即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冲突辩证与和谐辩证。 而从经济法产生背景和制度特征以及所取得的理论共识来看,最能体现经济法
部门特性的方法论范畴有两个.即整体主义与和谐辩证法。
方法论问题是每门学科首要的基本问题,它不仅是一门学科成熟与否的标
志,而且是一门学科是否得以顺利发展的基本前提和必要条件。正因为如此, 国外学者都非常重视对方法论的探讨,有的甚至认为:一切理论探讨最终都可
以归结为研究方法论探讨;一切理论变革又首先依赖对其研究方法论的变革, 只有方法论上的科学更新,才能带来科学上的重大突破。[1这种对方法论研究 之重视亦体现在西方法学中,诚如德国法学家拉伦茨所言“法学之成为科学在
于其能发展及应用其固有之方法”。[2即使从法律制度的嬗变来看,正是法学 方法论的变革引起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变迁。基于以上认识,本文借助当今法学
及其它学科方法论的研究成果,结合经济法的共识和特性,就经济法的基本方
法论进行探讨。
一、经济法方法论的理论基础
对经济法方法论这一问题的追寻,首先需从法学方法论寻求理论资源,
尽
管这_ 资源较为歷乏。
第一,法学方法论(亦可说经济法的方法论)是什么。对此问题的回答,必
须做到两个区分:一要区分方法论与方法。简单讲,方法是工具,而方法论是
包括一定的哲学认识论及逻辑推理过程的一套思考法现象的理论体系,这意味 着方法只是方法论的构成要素(或重要要素)。二耍准确把握法学中的意识形态、 法哲学和法学方法论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总而言之,意识形态虽可构成不
同法学方法论的基础,但并不等于方法论。因此,相同意识形态的法学家可能
有不同的方法论,而法哲学则可算作法学方法论的一个组成部分,每一种法哲
学流派可说是一种法学方法论流派,但它们毕竟没有包容法学方法论的全部内
涵。
第二,法学方法论(亦可说经济法方法论)的二元性,即法学方法论应包括
理论研究方法论和应用法学方法论。法学是人文科学,且其特性决定了它主要
是“非理论科学,而系应用科学”。L4而解释学在法学中的悠久传统(解释学
最初源T 神学及法学)及19世纪中期方法论之争中狄尔泰关于把解释作为人文 社会科学方法论基石的奠定,使法学界把解释学作为其方法论的观点,逐渐
趋
于认同,以至于在现代法学中,人们谈及方法论时,虽偶然有学者在学理探究
中提出一些科学方法论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但仍是法解释学处丁 垄断中,甚
至趋于法解释学的一元性。虽不能否定这种方法论对法学理论发展的促进作用, 但它主要重在法的适用,可以说是应用法学方法论,其在法学理论研究中有明
显的局限性,这从法学史中就可说明。法学史说明,法律思想的突破才引起法
律革命,而这种突破往往不是源于对法的解释中。如对商法解释,不能说明反
垄断法、劳动法等的产生。可见解释学方法论充其量只能促使法学按“常规” 发展,而不能引发“法律革命”。因此,在法学方法论的系谱中必须打破一元
传统,建立应用与理论研究二元方法论结构。
第三,法学方法论的层次性。长期以来,人们把方法论看作是没有层次的
单一概念(法学界亦是如此),其实方法论既包括高层的具有哲学意味的一般方 法沦,又包括那些反映着法学(或经济法学)本身性质和特点的具体方法论,它
们构成一个方法论群。
笔者认为,经济法学方法论体系应包括两大方面:其一是解释学方法论(主 要是应用法学方法论),这种方法论可借用法解释学的理论、民法解释学的理论、
甚或哲学解释学理论。其二是理论研究方法论。主要包括从人文社会科学及
自
然科学方法论引入经济法研究中形成的方法论(或者说是这些方法论在经济法研
究中的应用)。
就自然科学方法论来讲,波普尔的批判的理性主义方法论——猜测与反驳, 对于我们端正研究态度,促进经济法的理论创新和发展不无意义。而库恩的历 史主义方法论,对于我们从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过程,看经济法发展的“常规” 时期及“革命”时期,从而对领悟经济法精神,有启发作用。另外,有人已把 系统论引入经济法的分析中,博弈论亦被引入法学的分析中。可见,借鉴自然 科学方法论,对开阔分析视野,加深对经济法认识很有必要。就人文社会科学 研究的方法论讲,有两对通用的方法论范畴——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以及个体 主义与整体主义方法论,在所有社会科学中都可用,当然在经济法的研究中亦 可用。另外,还可借用经济学、社会学对经济法进行分析,形成经济法的经
学分析及经济法的社会学分析方法论。
就方法论的层次讲,既包括具有哲学意味的一般方法论,又包括反映经济
法本质及特点的具体方法论。本文旨在探讨经济法的基本方法论,这种方法论 济 就是结合经济法本质和特点,从具有一定哲学意味上来说的,这种方法论
贯
于经济法理论始终,影响着经济法的理念及制度设计。
二、经济法的两个基本方法论 穿
从人类对社会认识的历史看,人们对社会关系的认识主要受两个因素制约, 其一是社会的构成,其二是构成社会的要素之间的关系,与此有关的两对方法 沦范畴,其一是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其二是冲突辩证与和谐辩证。这两种方 法论与对社会关系认知的紧密关联性,势必影响法律部门的划分及各部门法的 特性。据此,结合上述有关经济法基本方法论的含义界定,笔者认为,经济
的基本方法论有两种,即整体主义与和谐辩证法。
(一)整体主义方法论。
在社会科学中,有关如何认识社会现象,从方法论角度讲,有两种不同的
主张,即个体主义方法论与整体主义方法论。
个体主义方法论(亦称方法论的个人主义),是指对“社会现象包括集体, 应按照个体及其活动与关系来加以分析”。[5(P486)由于个体主义方法论往往
与自由主义关于社会的观念相联系,故有学者将方法论的个体主义称为正统的
自由主义,其社会理论根据的核心内容在于把个人看作是分析和规范化的基础,
社会则被认为是各个追求自身利益的个人的总和,相应地,国家或社会便成为
个人得以通过它而追求自身利益的一种机构。 法
与方法论的个人主义相对立,方法论的整体主义认为:“社会科学研究社
会整体如集团、民族、阶级、社会、文明世界等等的行为。这些社会整体被认 为是经验对象,社会学用生物学研究动植物的那种方式来研究它们”。
[s3(P486)正如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卢卡奇认为,正确的认识方法是要求必须 把对象世界作为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体加以把握。
这种方法论从古希腊的柏拉图就有,但真正对现代分析社会产生影响,则 从斯宾塞及孑L德把社会看成一个有机体时开始,其中影响大的当属马克思、 卢卡奇和美国的社会结构功能主义(帕森斯、默顿)。以及德国的历史学派(施穆 勒、萨维尼)。在他们看来,“最恰当最有效的社会科学认识来自对群体现象或
过程的研究。-[63(H2)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方法论虽然强调整体,但在整体中 个体并没有被抹煞,而被保存着。
按此方法论看待社会,社会将是一个超越个体的独立存在,它有其独立于 个体利益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它有其自身的秩序——社会历史秩序,这 一秩序中是主客体互动形成的自然秩序与人为秩序的混合秩序。因此,要调整 好社会关系,必须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良好社会秩序的建立,不只是一个 自然过程,还必须赋予人的意义。要达到此目的,就必须要代表公共利益的机 构(目前只能是政府)对社会运行进行适度干预,只有如此,才能实现主客体互 动,才能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
这种方法论在法学中的应用,催生了新的法理念、社会法理念,这不论是 从狄冀的社会连带说 --- 种承认超越个人利益的社会利益,认为社会规范存 在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连带关系的学说中,还是从庞德的法益划分理论——法 保护的利益分为三类,即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而公共利益和社会 利益不等于个人利益之和的理论中就可说明。①这种新的法理念的诞生,在实 践上引起了法律制度的革命,撇开社会主义国家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在 社会革命的基础上建立的全新的法律制度 --- 种主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
的法律制度不谈,仅从现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看,不仅出现了私法公法化现 象,而且大量社会法(社会保障法、劳动法、环保法)及经济法亦得以出现。 立足于以上对方法论的整体主义的认识,我们结合最能体现经济法宗旨及特性 的一些基本理念便可取得以下的共识:(1)有关基本原则方面有两点,其一是社
会整体效率原则。其二是社会公平与公正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在于强调 经济法规所体现的维护经济法主体间的公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整体利益, 注重社会分配的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基本取向。(2)经济法的本位,占主导地
位的是社会利益本位。②(3)经济法的发展观——可持续发展。⑧从这些基本理 念的共识中,我们不难看出,这些无一不是整体主义方法论的产物,因此,笔 者认为整体主义方法论是经济法的基本方法论之一。这亦是经济法与民商法最 根本的区别所在(两种相反的方法论)。
(二)和谐辩证法。
辩证法的基本观念认为,有关构成社会整体的各要素(个体)或构成社会系 统内的各子系统之间存在着两方而的关系,既有统一和谐的关系,又有矛盾冲 突关系。但在这两个方面关系中,何种关系占主流,何种关系决定着社会(或事 物)的发展,在学者中却存在着分歧,形成两种不同的理论,从方法论讲即形成 两种不同的方法论,即冲突论与和谐论。而冲突论一直是西方哲学及社会理论 中的主流,在中国传统哲学中则以和谐为主流。为了从反面加深对和谐辩证法 的理解,下面亦对冲突的辩证法作一简单介绍。
一般来讲个体主义者都持冲突论,其历史悠久,一直可上溯到古希腊,但 却主要起源于现代,在社会经济领域主要表现就是以亚当 斯密为首的竞争理 论或竞争传统,而在政治哲学领域,主要表现在以马基雅维里、布丹、霍布斯 的权力冲突。在整体主义中亦有许多鼎鼎大名者持有此论,其主要代表有马克 思、新马克思主义学派——法兰克福学派的学者,冲突论的内容大致由以下几 方面构成:第一,冲突的根子深藏丁 每一个社会结构中;第二,社会世界
及其 构成要素皆处在流变中,正是这种要素的冲突推动社会变迁;第三,尽管冲突 是社会结构固有的,但冲突并不总是激烈的与明显的,社会冲突可以是潜在的、 有规则的与受控制的;第四,从冲突模式观点看,把社会与社会组织结合在
起的不是认同,而是强制,不是普遍一致,而是他人施加压力。
据以上冲突论,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也是处于冲突之中,即人与人的利益
是对立的,他们之间的博奕是一种零和博奕。作为调整人们经济利益冲突的法 一 只能以法律责任这种强制力为后盾,法律的目的亦旨在化解冲突,在冲突中
求合作。这就决定了传统法的主要目的和模式。
与冲突论相对立,中国传统哲学则强调人的本性、人的意义与世界的统一
体,简言之,即“天人合一”,在此基础上,中国的儒家、道家,把世界看成 寻 是一个整体,一种人与人和谐相处、人与_然和谐共存的图景。这种哲学思维
使中国哲学重于对人自身及周围世界本质存在意义的探讨,即从整个宇宙、人
在整个社会中的关系中探求人的存在价值或意义。这就使得中国哲学重于价值 探讨和本体寻找,属本体论哲学。在西方以海德格尔为代表或者说由其所创的 存在主义哲学,亦属本体论哲学,这种哲学虽与中国传统哲学的本体论有
差异, 但有异曲同工之处,它们之中都隐含着和谐辩证观念。另外,在现代西方社会 思想中的结构功能主义的观念中亦可发现和谐观念。如帕森斯认为“社会各
成部分的相互适应,和谐与均衡是人类社会正常条件”。
综合中国传统哲学及西文哲学及社会学中的和谐观念,可以说和谐论主要 有三方面内容:第一,世界万有(或社会),是一个“一体多元”、“多元一体”
的整体有机系统。第二,人与人、人与自然是一个整体,是构成整体的不同 “自在”,因此,不能把自然当作征服、利用的对象,亦不能把人当作工具。 否则,摧毁了自然,损害了他人,最终人类也会摧毁自身,损害自己。第三, 在人类社会,各人生活的大方面趋于和谐统一,而非冲突,冲突虽存在,但只
不过是一种对和谐的短暂偏离,最终还要回归和谐,这被称为和谐辩证法。在
高度社会化的现代社会,这种方法论及所产生的新理念,已被许多思想家接纳,
当然亦对法学产生了影响,利益法学派的创始人耶林关于社会是一个“为了共
同目的的合作,在合作中,每一个人是这样行为的,在他服务于他人时,也在
服务于自己,在他服务于自己时也在服务于他人” [1的观念,可以说就是对这
种方法论的法学诠释。这种方法论所产生的新观念,必然要求现代法,不仅是
排解冲突的工具而更重要的是应具备促成和谐的功能;它对主体不再以抽象的 组
同一性看待,而更应注重具体的多元,以利于合作中的互补及协凋。立足于对
和谐辩证方法论及由此产生的现代法理念,我们再从经济法的内容体系看,不
论是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法律制度中的产业调节法、计划法、环境法、 自然资源与能源法,还是从社会分配调控法律制度中的劳动法、社会保障法, 以及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中的竞争法、反垄断法中,都体现r对人与自然、人与 人、产业之间的和谐的促成。由此可见,和谐辩证法对经济法理念的生成和经 济法制度设计中的根本作用,就是其作为经济法另一基本方法论的原因,亦
与以化解冲突为要旨的民商法、行政法的最大不同点之一。
三、结论
可以说,经济法是整体主义与和谐辩证思维方式在法学中应用产生的新法 是 律部门。这一方法论特性,决定了我们不论是思考经济法的价值(公平、效率、
秩序、自由、发展等),还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功能、经济法的具体 制度,都必须从经济法自身的总体,从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及经济法在整
个社会经济关系的总的规范体系中来理解和把握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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