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安全生产法律(幻灯新调整2011。02.19)
时间:202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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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010.12.22
*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分类简介
*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等文件 一、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分类简介 我国的法律法规按照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可分 为: 1、宪法。法律法规的第一层次,是我国的根本法, 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公民的 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设置、职权等内容,在 一个国家中占据最高法律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 法,它是其他法律制定的根据。1949年9月29日,中 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了中央人民 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且通 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 纲》,1954年9月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四次 会议通过,决定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过认真 讨论后,于9月20日一致通过,这是我国历史上 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新中国成立后, 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分别是1954年、1975 年、1978年和1982年制定的。1982年制定的 宪法,是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合乎国情、有 中国特色、体现时代要求、顺应民意的好宪法, 先后于1988年、1993年、1999年、 2004年经过四次修订.宪法中关于安全生 产的内容: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 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避免事故和 职业病。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文明施 工),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 和福利待遇。
2、法律。法律法规的第二层次。法律(狭义的 法律)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 范性文件。分为二类,一类为基本法律,指全 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如民法、 刑法、《行政处罚法》等;二类为全国人大常 委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规范性文件,《道路交 通法》、《消防法》、《行政许可法》等。按 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 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 行政处罚分为以下几种:警告、罚款、没收违 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 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行政法规。法律法规的第三层次。行政法 规,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制定的法律规范性 文件,一般叫做条例、决定等。《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 限
制人身自由外的行政处罚。
4、地方法规。法律法规的第四层次,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 政区的具体实际情况、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 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 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 法规,如《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 9月通过)、《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2008年8月通过)。可以设定除限 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 罚。
5、规章。法律法规的第五层次,分为部门规 章、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指国务院部、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 直属机构,可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128号令);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 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章,如《黑龙江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05年3月)。 规章只能设定警告、一定数量的罚款的行政处 罚,其它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6、标准。法律法规的第六层(规范标准有区 别、但都是广义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 标准化法》规定,对5种情况需要统一的技术 要求,应当制定标准。其中之一:建设工程的 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标准分为推荐性 标准和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 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 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 管部门制定。《安全电压》(GB3805-83)。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 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 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 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 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施工现场 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强制性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 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 准。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 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 止。《黑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 标准》(DB23/1318-2009) 。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 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 …… 此处隐藏:174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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