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企改制文件
时间:2025-04-03
时间:2025-04-03
国企改制文件
印发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
各辖市委组织部、经贸委、计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委、国税局、
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
我们制定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
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
二ΟΟ三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
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范围
(一)全省地方国有(含国有控股,下同)企业,原则上均应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实现投资
主体多元化。
(二)国有大型骨干企业可按照主辅分离的原则,首先对其子公司、分公司及辅助资产实
施产权制度改革。
二、改革形式
(三)整体出让。对经评估后资产大于负债的企业,可由受让方买断净资产,承担原企业
全部债务。对负债大于资产或资债相抵为零的企业,经主要债权人认可,可由受让方以承担
企业债务的方式获得企业产权。
(四)分拆出让。对企业规模相对较大,难以整体出让的企业,可将企业资产进行分拆出
让。
(五)股份制改造。对适宜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可由经营者和企业职工共同入股全部购买
或部分购买国有资产,使国有资产全部退出或部分退出。
(六)股权出让。对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股份,可采取向社会法人或其他自然人出让、变
卖等办法予以减持。
(七)破产。对长期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资源枯竭的矿山及技术落后、污染严重
的企业实行关闭破产。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破产;其他企业
按照《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破
产。
国企改制文件
(八)其他改制形式。
三、资产处置
(九)改制企业资产或股权出让前,要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出让时,应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市场确定价格;经批准确需以协议价出让的,应以评估价为基
础确定价格。购买方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可给予一定的优惠;一次性付清价款确有困难的,
可按产权隶属关系办理相关手续后在1——3年内付清,未付清价款部分的股权须在原国有
资产持有单位办理抵押或担保。购买方未付清价款以前,无权处置企业资产,确需处置的,
须经原产权持有人同意。
(十)应收账款的处理
企业改制前发生的3年以上应收账款,在改制时可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销;3年以内的应
收帐款确已形成呆坏帐的,也可按规定进行核销。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实行帐销债留,新企业
继续保留追索权,收回的资金仍为原资产所有者所有。 为调动新企业索债积极性,原产权
持有人可按一定比例将实际收回资金奖励新企业。
(十一)房产的处理
1、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改制前已售公有住房资金在落实企业应缴纳的配比的职
工住房公积金和已售公有住房公共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后,全部返还企业。
2、按房改政策规定发生的职工房改住房成本价与购建房价的差额,。由企业在改制前
从当年的损益中解决。
3、职工住房不列入评估范围,其水、电等公共设施改造后移交相关部门。
4、企业改制时对凡交清购房款、但尚未办理完房改手续的职工,由房改、房管、国土
资源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发放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改制企业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视为欠
发工资处理。
(十二)无形资产的处理。改制企业的字号、商标、专利及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原则
上按规定进行评估作价,由产权所有者交新企业使用。
(十三)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企业改制时,由企业所办的学校、医院等非经营性资产,
剥离后移交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或另设实体。改制或破产企业的生活类资产移交当地房管部门
管理。
(十四)企业工会资产的处置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土地处置
(十五)新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划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取得原企业国有土地使
用权。
(十六)改制企业占用的原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批
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
应按照《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
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
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具体办法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七)工业生产类企业原划拨土地需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受让方应一次性缴清宗地地价< …… 此处隐藏:599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下一篇:铸钢齿轮_工艺1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