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境内人员申请《上海市居住证》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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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境内人员申请《上海市居住证》需要填写
上海市境内人员申请《上海市居住证》服务指南
一、文件依据
1、《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2002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
2、《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发布)。
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上海市居住证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09]39号)。
二、申办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各类人才;
2、符合本市重点发展领域的紧缺急需的具有大专学历的特殊人才或高技能人才;
3、在沪投资创业,且本人投资额达到相当数额、企业符合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企业经营良好、具有相当的社会贡献的优秀投资人才。可经企业所在地人事部门会同工商、财税、征信等部门认定,并出具推荐意见后报市人事局审核;
(二)用人单位条件
1、用人单位的注册资本(实到资金)一般应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知识型服务企业、科技型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高校应届毕业生首创企业(需出具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可不受上述注册资本的限制;
2、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一般应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企业非法人单位(分公司)其上级法人的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外省市政府、企事业单位在沪设立的办事机构等派出机构,不属受理范围(含人才派遣机构派遣的人员);本市用人单位招聘的,以项目、办事处、代表处等各种形式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不属受理范围。
三、申报材料
A、应届生申办境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的个人书面材料
(一)、书面材料
1、单位人事专员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表格可在21世纪人才网下载);
3、《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
4、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或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为分公司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及人事授权书复印件;
6、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外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及本人信息页),本人为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本市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
◆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
上海市境内人员申请《上海市居住证》需要填写
◆借住在亲友家的提供户主的房产证或者户口本、书面同意入住证明以及户主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寄宿证明;
◆租房居住的须提供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8、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劳动合同离截止日期应还有6个月以上有效期);具有资质的机构派遣的人才,还需提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派遣岗位协议。
(二)、其他事项
1、为未成年独生子女申报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出生医学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2、为未成年的非独生子女办理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准生证或者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3、为配偶申报随员: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如配偶符合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条件的,建议分别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主证。
(三)、下列材料可以增加分值,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提供:
1、专业技术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及有关推荐证明等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申领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出具配偶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个人收入证明(近期三个月内任何一个月的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缴税单,或者单位代扣代缴证明原件);
4、学位证书及验证证明;
5、国外工作单位出具的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经历证明和国外工作收入纳税税单(验原件)。
B、首次申办境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的个人书面材料
(一)、书面材料
1、单位人事专员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表格可在21世纪人才网下载);
3、学历验证证明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或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为分公司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及人事授权书复印件;
5、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外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及本人信息页),本人为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本市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
◆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附单位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借住在亲友家的提供户主的房产证或者户口本、书面同意入住证明以及户主所在地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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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出具的寄宿证明;
◆租房居住的须提供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7、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包括二级)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体检证明3个月之内有效);
8、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劳动合同离截止日期应还有6个月以上有效期);具有资质的机构派遣的人才,还需提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派遣岗位协议。
9、个人档案查阅情况证明。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在递交申报材料后,由受理点所属的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居住证申办人的人事档案调入人才服务中心,由中心档案管理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出具个人档案查阅情况证明。(居住证受理时间从人事档案调入人才中心之日起计算)
(二)、其他事项
1、为未成年独生子女申报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出生医学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2、为未成年的非独生子女办理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准生证或者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3、为配偶申报随员: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如配偶符合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条件的,建议分别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主证。
(三)、下列材料可以增加分值,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提供:
1、专业技术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及有关推荐证明等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申领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出具配偶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个人收入证明(近期三个月内任何一个月的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缴税单,或者单位代扣代缴证明原件);
4、学位证书及验证证明;
5、国外工作单位出具的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经历证明和国外工作收入纳税税单(验原件)。
C、续办境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的个人书面材料
(一)书面材料
1、单位人事专员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表格可在21世纪人才网下载);
3、申请人身份证及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4、居住证有效期内最近一年的在沪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和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或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2009年7月前办理的子女随员证续办,需提供子女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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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信息变更相应材料(见注意事项)
(二)注意事项
1、学历、住所、用人单位、合同等与申请有关的信息发生改变时,请参考首次办理时提交的相应申请材料;
2、请参考审核打分办法,及时提供可以增加分值的书面材料。
3、请至单位注册所在地或上次申请所在的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申请续办。逾期续办者请至上次申请所在受理点申请续办。(详细材料请咨询受理点)
D、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信息变更、随员及挂失、补办
以下手续需由聘用单位人事专员凭单位介绍信、人事专员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进行申报,其他单位及个人不能申报:
(一)单位变更(用人单位需经网上注册并经受理点审核通过)
1、申请人身份证及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合同期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合同离截止日期应有6 个月及以上有效期;
3、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或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单位为分公司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及人事授权书复印件;单位条件与新办居住证所需单位条件相同。
(二)住所变更
1、申请人身份证及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市的住所证明:
◆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附单位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借住在亲友家的提供户主的房产证或者户口本、户主书面同意入住证明以及户主房产所在地居(村)居委会出具的寄宿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租房居住的须提供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三)增加随员
增加随员一般应在居住证到期续签时同时提出申请,需提供主证人身份证及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除此以外:
1、为未成年独生子女申报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出生医学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2、为未成年的非独生子女办理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准生证或者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3、为配偶申报随员: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如配偶符合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条件的,建议分别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主证。
上海市境内人员申请《上海市居住证》需要填写
(四)其他信息变更
更改个人身份信息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统一印制的身份信息变更证明原件和更改后的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
(五)补开副联通知单
1、申请人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出具遗失证明(需加盖单位公章)。
(六)挂失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挂失申请。
(七)工本费
按照市物价部门规定,重新制卡需缴费人民币25元。
(八)受理地点
申领人上次申请所在的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
E、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注销
本人或者单位人事持身份证(验原件)、居住证至最近一次居住证受理点申请注销(如有随员证的必须一并注销),一经注销的《上海市居住证》,其主证及随员证持有人均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申请注销基本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居住证原件,
2、至受理点填写《注销情况表》。
以下几种情况可至受理点申请注销:
1、 持证人取得上海户籍的(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2、 已办理随员证的配偶,符合居住证申请条件的,可注销随员证申领主证;
3、 已办理随员证的子女,不符合《上海市居住证》申领条件的;
4、 需办理临时居住证的;
5、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上海市居住证》申领条件的;
6、 其他原因。
四、申报流程
(一)用人单位注册审核流程
1、用人单位网上注册;(http://)
2、用人单位人事专员持本人身份证、介绍信、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代码证磁卡至各受理点进行单位审核;
3、单位审核完毕后,用人单位登陆上网,为个人进行网上注册;并由单位为个人网上填写申请表格;(注册时将取得个人账号和密码,供今后个人续签居住证和网上查询使用)
4、单位为个人进行网上信息审核,并点击“审核”按钮,单位需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5、审核完毕后,单位将相关申报材料递交至受理点。
(二)首次申办境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基本流程
1、用人单位网上注册;(http://)
上海市境内人员申请《上海市居住证》需要填写
2、用人单位人事专员凭本人身份证、介绍信,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代码证磁卡等至单位注册地所在的区、县受理点进行单位审核;
3、单位审核完毕后,用人单位登陆上网,为个人进行网上注册;并由单位为个人填写申请表格;(注册时将取得个人账号和密码,供今后个人续签居住证和网上查询使用)
4、单位为个人进行网上信息审核,并点击“审核”按钮,单位需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5、审核完毕后,单位将相关申报材料递交至受理点;
6、如材料齐全,受理点将受理相关材料,并将通过信函、电话或短信等形式通知单位或个人审批结果,单位也可以通过上网登陆,了解审批进度和结果。
7、根据受理点通知的时间和地址,个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前往拍照,并领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正联和副联;
8、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单位至指定地点领取居住证。
9、经审核通过后,需在本单位内公示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名单;有特殊情况不能公示的,应报市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备案。
(三)续办境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基本流程
申请人可以在居住证到期前两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续办申请,单位人事专员向受理点申报:
1、用人单位网上注册;(http://)
2、用人单位人事专员凭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附复印件)及代码证磁卡等,至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社团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所在地的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进行单位注册审核。
3、续签请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申请续签时,个人工作单位没有发生变化的:
个人或单位登陆系统,点击“续办申请”,修改个人信息。
(2)申请续签时,个人工作单位已经发生变化的:
新单位首先上网登陆,然后为个人进行网上注册,填写个人信息;若个人用户名已被占用,则改为以个人名义登陆(个人初始密码111111),点击“续办申请”,修改个人信息。
4、单位为个人进行网上信息审核,并点击“审核”按钮,单位需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5、审核完毕后,单位将相关申报材料递交至受理点;
6、如材料齐全,受理点将受理相关材料,并将通过信函、电话或短信等形式通知单位或个人审批结果,单位也可以通过上网登陆,了解审批进度和结果。
7、根据受理点通知的时间和地址,单位人事专员持有效身份证明及单位介绍信前往领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若原居住证为2004年10月1日前签发的,需至指定地点领取新版居住证)
8、经审核通过后,需在本单位内公示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名单;有特殊情况不能公示的,应报市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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