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告家长通知书
发布时间:2024-11-21
发布时间:2024-11-21
附表4 告家长通知书
各位家长: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家庭的希望。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怀儿童的健康,保障儿童的身体健康是家长和医务人员的共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国务院2005年6月1日颁布实行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规定: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
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
目前国家免疫规划(计划免疫)项目为儿童提供免费接种的疫苗包括: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麻风、麻腮、麻风腮)疫苗、百白破(无细胞百白破)混合制剂、百破疫苗、卡介苗、乙肝疫苗、甲肝疫苗、流脑(A群及A+C群)疫苗、乙脑疫苗;通过有计划的接种上述疫苗,预防乙型肝炎、结核病、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白喉、破伤风、麻疹、甲型肝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风疹、流行性腮腺炎等12种传染病。
为儿童接种的这些疫苗,经国家长期的科学观察和实验,对儿童是很安全的,不会对儿童身体健康造成危害,但疫苗与临床上使用的药物是相似的,也有极少数人在获得免疫保护的同时,会出现由疫苗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引起的,对机体只会造成一过性生理功能障碍的一般反应,主要有发热和局部红肿,同时可能伴有全身不适、倦怠、食欲不振、乏力等综合症状;或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所以儿童家长不用太担心但也应注意以下两点:1、若您的孩子患急性、慢性传染病、严重的器质性疾病,既往有药物、疫苗过敏史等,请向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卫生机构和接种医生详细说明。2、儿童接种疫苗后出现一般反应,家长同志只要注意护理和观察,一般不需特殊处理,如果出现加重反应和偶合发病,请及时到相关医院就诊,医生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孩子出生后或从外地迁入后,要与户口所在地段负责预防接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的计划免疫门诊(村卫生室)联系建卡、建证并按照如下的免疫程序完成预防接种:
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各位家长,如果您的孩子因为各种原因没有预防接种或没有按上表要求完成全程接种,为了您孩子和他人的健康,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贵州省卫生厅、教育厅共同决定在儿童入学、入托时按照国家规定对儿童进行查验接种证,对从未免疫或未完成免疫的扩免目标儿童提供再次免疫的机会,为其免费接种:脊灰、百白破、白破、麻疹、甲肝、流脑(A群及A+C群)、乙脑疫苗,非扩免目标儿童按知情、自愿、自费原则推荐补种、。谢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学生家长(监护人),按照国家要求,经检查,您的孩子未曾办理预防接种证或未完成全程免疫,需补种几种疫苗,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贵州省卫生厅、教育厅共同决定在2014 年9月18-25日及2014 年10月至2015年4月前的每月18-25日为您的孩子完成以上疫苗的补种并补办预防接种证,请您在理解国家政策的基础上认真考虑是否同意为您的孩子补种,并在下方相应位置处签字(盖章),如不同意请注明原因。 我同意补种 我不同意补种
家长(监护人)签字(盖章): 家长(监护人)签字(盖章):
不同意补种原因:
学校 堵嘎小学
教师签名
日
贵州省卫生厅 贵州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