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讲义(10)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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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订立国际贸易买卖合同
信用证业务是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为基础的,因此一笔信用证业务必须先由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就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条件进行磋商,达成协议后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买方以开立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其中一般还应该规定开证行的资信、信用证的种类、金额、付款期限、到期日、到期地点、开征日期等。 二、进口商提出开证申请
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贸易合同签订后,进口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合同签订后的合理期限内,向本地信誉良好的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申请开证时,进口商应当填写开证申请书和开证保证书。 (一)开证申请书
开证申请人以订立委托代理契约为目的的要约,申请人在要约中请求银行于特定条件下代付货款、收取单据。当开证行接受了申请书,承诺了要约的请求,开证申请书便成为了开征申请人和开证行之间的契约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开证指示要尽可能单据化,使得银行具有核查的依据。如果出现非单据化条款,银行将其视为无记载而忽略掉。 (二)开证担保书
申请人与开证行达成的偿付协议,主要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开证申请书是银行提供的,上面一般只记载了申请人的义务与开证行的权利以及免责事项:
(1)申请人在其付款前,开证行对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具有所有权,必要时开证行可以出售货物以抵付申请人的欠款。
(2)申请人承诺支付信用证下的费用 (3)申请人明确遵循UCP500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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