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 医患纠纷案例
发布时间: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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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目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案例分析
目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六章 罚 则 第七章 附 则
医 疗 事 故 处 理 条 例
解决医疗纠纷的三种途径 医患双方协商调解点击添加文本
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向法院提起诉讼点击添加文本
现实中,诉讼往往是医患双方解决纠纷的首选途径。
患方在医疗纠纷中如何诉讼?
医 疗 纠 纷 处 理 流 程
基本过程:
赔偿款的确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诉讼 诉前准备 具体处理流程?
Ⅰ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发生医疗纠纷——向医疗机构投诉——复印封存病历——向卫生行政部门 申请处理——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申请再次鉴定——卫生行政区部门 作出处理决定——(不服)行政复议
Ⅱ诉讼处理流程:发生医疗纠纷——向医疗机构投诉——复印封存病历——提起诉讼——第 一次开庭(质证病历)——委托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申请再次鉴定——司 法鉴定——再次开庭——判决——(不服)上诉
Ⅲ 医疗鉴定流程:医患共同向市医鉴会提起(或委托鉴定)——受理——交费——提交陈述书 等材料——查看专家名录——选出需回避的专家——专家随机编号——抽 号——组成专家鉴定组——患医各陈述15分钟——退庭——专家讨论—— 出具医鉴结论报告——(不服)向省医鉴会提起再次鉴定
患 者心 家脏 属移 状植 告手 北术 京失 安败 贞 医 院
2011年10月,陈女士父亲在安贞医院接受心脏移植 手术,术后40余日因多器官衰竭而死亡。 陈女士起诉称,其父办理普通入院,抵院后被告通知 马上进行心脏手术,让刚进过早餐的患者毫无身心准备, 又不了解手术风险便被推进手术室。患者移植术后右心 严重心衰,尽管被告进行了一系列的救治,但右心功能 未能恢复,导致急性肝功能受损,肾功能衰竭等,最终 患者因心脏衰竭死亡。 被告在对患者的诊治过程中,医疗行为违反了法律法 规、医学常规和诊疗规范。主要有未履行任何告知义务、 未履行人体器官移植所必须的法定程序、非法使用供体, 且该供体不合格等过错行为,最终导致患者死亡。安贞 医院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患者的生命权、知情同意权、选 择医疗权等权利,并给家属带来巨大的精神和经济损失。 故诉请法院判决安贞医院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 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 害抚慰金共计150余万元。
经陈女士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被告的医疗行为
是否存 在过错,如存在过错与陈女士父亲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 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报告认为安贞医院存在未见患者同意的书面意 见、对患者的病情评估不全面、告知不充分的情况。但是,院方在 被鉴定人具有心脏移植指征,未见明显的禁忌症的情况下,对其行 心脏移植术,其手术符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被鉴定人因自身患有 多种较为严重的疾病,术后代偿功能较差,其死亡后果是其自身疾 病发展恶化所致。鉴定意见最终为:安贞医院在诊疗行为中存在一 定的过失,该过失与损害后果存有因果关系,其过失参与度理论系 数值可为25%。 原审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 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的诊疗行为经 司法鉴定所鉴定,具有过错,且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存有因果关系, 过错参与度25%。根据法律规定、鉴定结论及相关证据核算具体赔 偿数额,判决安贞医院赔偿陈女士医疗费、供体费、住院伙食补助 费、护理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 328887元。 陈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三中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 在审理中。来源:中法网学校
左 右 不 分
2012年6月6日,齐齐在家玩耍,因地面水滑,不慎摔伤右脚 。次日上午,齐齐到该医院门诊骨伤科进行检查治疗,医院为其 拍了右小脚正侧位片检查,拍片医生在X-RAY影像诊断报告书的 诊断结果为:左踝关节未见骨折及脱位,请必要时复查。齐齐为 此花费医疗费139.5元,同日,齐齐的父亲认为医院的诊断报告书 有误,报告书写明检查部位是右踝关节正侧位片,诊断结果却是 左踝关节未见骨折及脱位,遂找医院协商。医生经再次读片,诊 断为右胫骨下段后缘青枝骨折,并对其进行了石膏固定术。齐齐 花费治疗费62元。双方因报告书的错误产生争执,同年7月3日, 该院医务科科长向齐齐的妈妈赔礼道谦,并愿意协商解决此事。 同年8月13日,齐齐父母向该医院提出赔偿6230元的赔偿要求, 该医院不同意。 另查明,同年7月16日,齐齐在另一医院进行复查并支付112元 检查费,诊断结果为:右胫骨后踝见模糊透亮影,对位对线良好 ,余未见明显异常,右胫骨后踝骨折。孩子父母一气之下将医院 告上法庭。
[案情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齐齐在该医院治疗,该医院对其进行了相关 检查,故齐齐与医院为医疗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中,齐齐的伤情并非因医院造成的,医院错写报告单的 行为虽未加重齐齐的伤情,但对其及
家人造成一定的影响,故 医院应对齐齐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综合事实考虑,医院应 承担原告的损失范围为:复查费112元、交通费酌定100元、 精神抚慰金酌定500元,共计712元。齐齐其他的损失并非因医 院的诊疗行为直接造成的,其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 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规] 《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依从
法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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