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责任保险市场现状分析

发布时间:2024-11-18

我国目前责任保险市场现状分析(上)

责任保险,单从名称,就让人对这样的险种特感兴趣;也单从名字,足可见开展这样的保险不容易。理由很简单,责任是一个良心活,良心能让别人保证吗?然而实际上这里面包含着保险的巨大商机。

所谓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保险人对由于过失等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应对受害者承担的赔偿责任提供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主要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几种类型.从1998年至2003年,保险业为全社会提供的各类责任保险金额7万亿元,支付赔款62亿元。

责任保险一路蹒跚走来

我国责任保险起步较晚。

20世纪50年代初期,责任保险开始开展。当时国内只办理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船舶、飞机保险附加的碰撞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以及少量的展览会公众责任险只在涉外保险领域中开展。那时的责任保险不仅业务量小,而且各方面关于其“有无负作用”的舆论颇多微词。50年代后期,责任保险同国内所有保险业务一样被停办。1979年包括责任保险在内的国内保险业务开始恢复,国内汽车保险的第三者责任险业务量逐步扩大,与此同时涉外保险又陆续开办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从80年代起,国内开始试办公众责任保险。

目前我国责任保险已涵盖公众责任、产品责任、雇主责任、职业责任等各方面,开办的险种多达数十个,服务范围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但是责任保险的比重只占非寿险业务的4%左右,与国际平均水平差之甚远。全球责任保险总量的平均比重已超过15%,在欧美发达国家,这一比重达30%-50%。我国责任保险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据统计,2003年责任险保费收入34.8亿元,占当年财产险保费收入的3.9%。今年第一季度责任险保费收入8.7亿元,占当年财产险保费收入的3.1%。最近一段时间,责任险在制度层面的工作重点是落实推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以及在一些省份开展煤矿雇主责任保险、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试点。

责任保险离百姓生活多远

人们普遍认为机动车辆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与生活密切相关,其实责任保险对老百姓的生活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尽管责任保险的投保者多为企业,一旦发生事故,则由保险公司向受害者提供赔偿。比如公众责任保险,一旦商场、娱乐场所发生火灾,对在场的消费者造成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将由保险公司向受害者进行赔偿;又如产品责任保险,如果消费晶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因生产或销售有缺陷产品造成产品使用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再如医师职业责任保险,使患者由于医师的疏忽或过失引起医疗事故造成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将对患者给予赔偿。当然,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也是与百姓密切相关的险种,如果机动车辆意外事故造成第三方的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将对受害者进行相应的赔偿。因此,责任保险的发展将使老百姓受益,也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认为,加快发展责任保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发展责任保险有利于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保障国民经济的有序运行,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辅助社会管理。

责任保险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重要体现

保险具有独特的社会管理功能,尤其是体现在责任保险上,它随着社会的进步作用日益凸现。

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大致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社会风险管理。保险公司从开发产品、制定费率到承保、理赔的各个环节,都直接与灾害事故打交道,不仅具有识别、衡量和分析风险的专业知识,而且积累了大量风险损失资料,为全社会风险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持。同时,保险公司能够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灾防损,并通过采取差别费率等措施,鼓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主动做好各项预防工作,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实现对风险的控制和管理。

二是社会关系管理。通过保险应对灾害损失,不仅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损失进行合理补偿,而且可以提高事故处理的效率,减少当事人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由于保险介入灾害处理的全过程,参与到社会关系的管理之中,逐步改变了社会主体的行为模式,为维护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创造了有利条件,减少了社会摩擦,起到了“社会润滑器”的作用,大大提高了社会运行的效率。

三是社会信用管理。保险公司经营的产品实际上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承诺,在培养和增强社会的诚信意识方面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同时,保险在经营过程中可以收集企业和个人的履约行为记录,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管理提供重要的

信息资料来源,实现社会信用资源的共享。

总起来说,责任保险完全可以成为现代社会宏观管理和微观运筹的有效手段,它通过市场化途径解决行政难题的思路,体现了社会的文明和高效。

前不久,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举办了“中国责任保险论坛”,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参加了会议,并深刻指出:“保险是人类防范和应对各种风险的经济制度安排,充分发挥保险尤其是各种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对于促进安全生产、保障群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这个会议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王显政指出,当前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大、特大事故时有发生,职业危害严重,把商业保险引入安全生产领域,既可以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又可以拓展保险业的领域,充分发挥保险业保障人民群众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的社会功能。吉林省常务副省长王儒林结合当地责任保险的亲身体会,认为开展公众责任保险是强化地方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有效途径。湖北省副省长徐宪平提出,要积极发挥政府作用,加快发展责任保险。他认为有必要为此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甚至可以实施强制推行机制。

吴定富主席在这个会上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责任保险提供了发展机遇,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加快责任保险的发展。一是要加大责任保险产品创新力度,大力开发责任保险产品。当前进行责任保险产品创新,主要在于以社会需求为导向进行产品创新,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不同地域的需要,积极开发有特色、个性化的责任保险产品,重点开发那些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产品,如公众责任险、医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产品责任险努力开拓新的责任保险领域,如计算机系统故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二是提高责任保险经营的专业化水平。保监会支持设立专业的责任保险公司,支持现有保险公司进行责任保险经营方面的制度和管理创新。三是加强立法和争取政策支持,在一些高危行业和公众聚集场所,通过立法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四是加强宣传,培育责任意识。五是积极推进各类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争取在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方面提高责任保险的社会渗透力和承保面。

他同时强调,责任保险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一是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在制定宏观经济政策和行业政策时,充分运用责任保险这一有效的经济手段,防范和化解各类责任风险,提高生产和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二是需要立法和司法部门不断健全完善与民事赔偿责任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为人民群众维权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三是专家学者加强对责任保险的研究,不断提高责任保险的理论研究水平,为责任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充分的理论学术支持。

实际上,很多责任保险的开发已经给人们带来了便利。旅游业是朝阳产业,为了支持和配合旅游业发展,保险公司积极开发相关的险种,责任险方面主要有旅行社责任险、特殊旅游项目责任险、风景名胜区责任险、个人旅游综合保险、旅游行程保险、旅游意外伤害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具体险种达到41款以上,涵盖了旅游组织者、景点经营者、游客等旅游三方参与者的责任。另外与旅游相关还有承运人、餐饮场所、商场、娱乐场所等责任险。可以说目前各保险公司的险种完全能够满足旅游业各方面责任风险的保障。

我国目前责任保险市场现状分析(下)

可能有人会问,在一些发达国家,法律规定某些从事专业服务行业的专业人员必须购买职业责任险。中国什么时候能够实行呢?

由于从事专业服务都有可能因专业人员的过错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各国法律都规定专业人员必须承担对此的民事赔偿责任。在发达国家,人们接受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服务很普遍,而且专业服务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很重、赔偿金额很高,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往往难以承担,为了保证受害人得到赔偿,维护专业服务行业的稳定,这些国家的法律一般都规定某些从事专业服务行业的专业人员必须购买职业责任险。

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于如何确保从事专业服务行业的专业人员的赔偿能力,或者没有特别涉及,或者规定专业人员或交纳保证金或购买职业责任险,但都没有明确规定必须购买职业责任险。可以相信,随着民事法律责任体系的健全、民事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的完善、赔偿责任的提高、赔偿范围的扩大、赔偿金额的加大,强制职业责任险制度一定会建立起来,这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责任保险时刻经受着风险的考验

不得不承认,目前责任保险的推进速度,并不令人满意。责任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有客观环境的影响,也有保险业主观认识的问题。第一,法律环境不够完善,影响责任保险发展的民事责任法律法规不健全,特别是有关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缺乏力度,受害方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第二,公民维权意识不强,受到伤害后不索赔第三,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单纯的就保险论保险,对责任保险的业务推动和管理不充分;第四,保险知识的宣传力度不够,责任保险的作用尚未被社会认识。

对于许多消费热点领域,责任保险还没有像许多人期盼的那样发挥比较大的威力,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比如有人设想,有没有这样的可能,产品如果没有投保责任险就不能上市。保险公司在承担一部分风险的同时,为消费者提供了第一层过滤。或者只要没有保险公司愿意为某个产品或某种服务等保险,该产品或该服务就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进入市场。

目前还看不到这种可能性。这是因为,产品特别是有形产品的质量是由专门的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从社会整体而言是可以得到保证的。产品质量责任险是保证产品质量事故的赔偿责任,不是保证产品质量。同时保险公司是做保险的,它不可能有能力做产品质量把关的工作,实际上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某种产品的质量保证保险,是以企业生产这种产品的能力、技术、质量得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为前提的。另外,假如个别产品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失,一般只是对某个人或某个家庭造成损害,即使产品没有投保责任险,这种赔偿责任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能够负担的。很难以保证产品质量事故赔偿责任为理由强制企业投保产品质量责任保险。

当然,对消费者而言,投了责任险的产品比没有投责任险的产品在以下方面更令人放心,保险公司已帮助消费者把关过滤,确保企业生产这种产品的能力、技术、质量得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如果要由消费者个人去做这项认定工作,成本和困难都很大,往往难以完成。由于由保险公司承保,即使产品出了问题,消费者的索赔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而不是向生产或销售企业提出,因此索赔程序比较简单快捷、索赔成本比较低、赔偿能够得到完全保证。

还有人提出,在参与房地产市场秩序建设的过程中,责任险能不能在物业管理领域发挥作用。综合看,保险公司目前不愿涉足物业管理责任险,原因主要在于,第一,我国关于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物业管理公司投保责任保险的市场需求不强。因为责任保险产生和发展基础是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制度,只有法律制度界定了行为人对他人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时,才会激发行为人对责任保险的需求。第二,目前很多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还不够规范,加之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界定尚不清晰,造成物业责任风险较大,保险公司难以预期,导致保险公司开发有关产品的动力不足。

保监会大力推动责任保险

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冯晓增曾经这样表述过,责任保险是政府部门运用商业手段代替行政手段管理企业的有效方式之一。保险公司不能因为经营责任保险的技术和管理要求高就不去发展。为了促进责任保险的发展,保监会最近采取了很多措施。

在今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作为行业发展指导意见,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在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责任险是今后非寿险业务的一个新增长点,鼓励各保险公司积极发展。同时,积极引导行业大力开展责任保险研究,在理论问题上寻求突破,在实践问题上研究责任保险现状、问题、发展措施。去年8月在深圳举办责任保险发展研讨会,今年6月份又将在北京召开高规格的“中国责任保险发展论坛”。还有就是改革产品管理办法,实行产品事后备案制度,促进产品创新。

发展责任保险,加强与地方政府沟通,争取社会支持是不可缺少的。在推动地方开展煤矿雇主责任保险、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等责任险试点的工作上,要发挥好政府部门的作用。山西、安徽等产煤大省频繁发生煤矿事故,死伤多人,损失严重,保监会和保险公司在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理赔善后工作的前提下,与地方政府进行沟通、协调,争取政府支持开展煤矿雇主责任保险试点,目前试点工作正在顺利进行。

责任保险是用来满足人们对责任风险保障需求的,而人们可能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风险则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所以说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发展的基础。近段时间来,监管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要共同努力,不断推进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健全。可以说,责任风险方面的法律制度越完善,责任保险的市場需求就越大。

《民法通则》、《劳动法》等法律对于各种民事责任都已做出了相应规定,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了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我国保险监管部门目前积极与司法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协调,使各种损害赔偿在责任范围上更加全面,而不是限于一种低水平的基本保障,在赔偿项目和金额上更加具体明确,在追偿方面更加具有操作性。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各种致使人身损害行为的赔偿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提高赔偿责任,加大了赔偿金额。这一解释的出台,对责任保险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作者:张忠宁 来源:《中国保险》2004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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