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24-11-18

蓬溪县环境保护局

蓬环函 2010 51号

蓬溪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遂宁市欣鑫纺织有限公司新建1.5万吨 化纤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批 复

遂宁市欣鑫纺织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对该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蓬溪县上游工业园新建1.5万吨化纤生产线项目。项目主要内容:项目总投资4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4万元。占地26934.5平方米,新建后纺车间、前纺车间、库房、清洗车间、修理车间、原料堆场、循环水池、职工倒班宿舍、车间办公室、研发中心、配电房、锅炉房等其它附属设施。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后,污染物可以实现达标排放,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以及生态环境质量将得到控制,从环境角度分析,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蓬溪县环境保护局

(一)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建设有关污染治理设施,确保各种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使用的聚脂瓶片料须在厂区外清洗,厂区内生产、生活废水须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工业园区城市排污干管。

(三)加强生产设备的密封性和生产车间的密闭性及隔音降噪处理,防治噪声对周围环境敏感点造成影响。

(四)导热炉燃料必须使用优质低硫煤,加强项目导热炉废气治理,使外排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杜绝任何扰民事件发生。

(五)固废经分类后处理,部分用于综合利用,部分用于厂区内绿化,剩余的全部清运到县城市垃圾处理场。

(六)加强事故风险分析,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案和措施,降低环境风险。

(七)重点做好项目附近主要敏感点环境保护工作。

三、项目建设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开工时向我局报告。试生产时,必须向我局提出试生产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项目竣工时,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否则,将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四、请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对该项目的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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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环境保护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环境影响 报告表 批复

抄送:市环保局,环评单位。

签发:杨春山 承制:县环保局

蓬溪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0年6月28日 印 3

蓬溪县环境保护局

(共印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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