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18

关于印发《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建管〔2007〕17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

根据《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省建设厅制定了《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二○○七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管理 备案 办法

抄送:省交通厅 省水利厅 省通信管理局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7年4月9日印发(共印100份) 附件:

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市场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对入吉建筑业企业的服务水平,培育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确保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拆除工程经营活动的入吉建筑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入吉建筑业企业,系指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注册地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入我省从事进行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入吉建筑业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入吉建筑业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入吉建筑业企业(不含劳务分包企业)须先在我省进行备案,取得备案证明书后,方可在我省承揽工程;工程中标后,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单项工程备案。

第六条 对于从事过冻土建筑物或构筑物施工的企业、省内缺项的专业企业和入吉投资者,可优先进入我省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入吉建筑业企业在取得在吉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等手续后,到吉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对符合入吉条件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证明书(以下简称《备案证明书》)。

备案证明书有效期为一年。如有丢失须登报声明,15日之后持有关证明及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办。

凡在我省境内承揽工程建设的入吉建筑业企业须持有效的《备案证明书》。

第八条 入吉建筑业企业办理入吉登记备案手续应按《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相应个人执业证书。

营业执照包括入吉建筑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在吉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以及在吉税务证明;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税务登记证明(外地建筑业企业应遵守国家、我省税收管理规定,使用吉林省地税建安类企业统一发票,缴纳有关税费);

资质证书情况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该企业未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有无双拖欠问题及企业诚信情况证明;企业填写并加盖法人印章的《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申请表》(附件1)及其电子表格,电子表格报送:jst-jgc@http://;

个人执业证书包括入吉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我省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经理部成员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明、上岗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对入吉参加工程建设的个人执业资格和有职称的技术人员建立管理数据库,并在吉林省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示。

以上所有复印件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第九条 入吉建筑业企业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要遵守国家和我省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履行下列义务:

1、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服从管理。

2、要按建设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职工进行培训,保证职工执业安全,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3、每季度应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和统计资料。

第十条 承接到工程项目的入吉建筑业企业应持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有关证明材料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进行单项工程备案。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工程到省直相关部门办理单项工程备案,具体实施办法请省直有关主管厅局制定。

季后十日内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厅局应将入吉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情况及时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入吉建筑业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应当确定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项目管理部,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组成,对项目负责到底,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同时应建立稳定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第十二条 备案证明书有效期到期的入吉建筑业企业,可在到期前30日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备案证明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填写并加盖法人印章的《入吉建筑业企业续期备案申请表》(附件2)及其电子表格,电子表格报送:jst-jgc@http://;

(二)到期的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证明书;

(三)在吉施工业绩的有关证明资料;

(四)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该企业未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有无双拖欠问题及企业诚信情况证明;

(五)其它需要上报的资料。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换发。换发备案证明书时,允许对入吉的相关技术人员予以变更,应提供新变更成员的执业证书、上岗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等。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入吉建筑业企业,取消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证明书,三年以内不得进入我省,并在吉林省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示。

(一) 拒不接受日常监督检查的;

(二)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未办理入吉企业备案证明而承揽工程施工任务的,承揽工程后拒不进行单项工程备案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或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的;

(五) 管理混乱,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隐瞒不报给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发生死亡事故的;

(七)出卖、转让、涂改、伪造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证明书的;

(八)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建造师(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专职质检员、材料采购人员、预算编制人员等未按投标时承诺到位的;

(九)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企业工程款和作业人员人工工资的;

(十一)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

(十三)其它违反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 入吉建筑业企业在我省内承揽工程施工后,其劳务作业必须分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严禁将劳务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严禁发生拖欠工资行为。

第十六条 进入我省的成建制劳务企业应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10日内携

带建筑劳务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查看原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到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季后十日内上报上季度本地入吉成建制劳务企业承包工程情况。

第十七条 入吉建筑业企业享有与省内企业同等的权力、并承担相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我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辖区内的入吉建筑业企业建筑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核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努力营造我省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通知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吉林省建设厅吉建管字

[2003]1号《吉林省入吉建筑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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