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住院病案首页(卫生部新修改)
时间:2025-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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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修订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
卫医政发 2011 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水
平,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完善病案管理,为付费方式改革提供技术基础,我部组织专家对2001年下发的住院病案首页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12年1月1日开始施行(可从卫生部网站下载)。有关工作情况及时反馈我部医政司。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 胡瑞荣、焦雅辉
电 话:010-68792413
传 真:010-68792513
E-mail:mohyzsylc@http://
附件:1.住院病案首页
2.住院病案首页部分项目填写说明
3.住院病案首页项目修订说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1医疗机构医疗付费方式:□ 健康卡号:
(组织机构代码:
)
住 院 病 案 首 页第 次住院 病案号: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 1.男 2.女 出生日期 年龄 国籍 月 克 克 (年龄不足 1 周岁的) 年龄 新生儿出生体重 新生儿入院体重 省(区、市) 市 县 籍贯 省(区、市) 市 出生地 民族 身份证号 职业 婚姻 □ 1.未婚 2.已婚 3.丧偶 4.离婚 9.其他 市 县 省(区、市) 电话 邮编 现住址 省(区、市) 市 县 户口地址 邮编 单位电话 工作单位及地址 单位电话 邮编 关系 地址 电话 联系人姓名 入院途径 □ 1.急诊 2.门诊 3.其他医疗机构转入 9.其他 年 月 日 时 入院时间 入院科别 病房 转科科别 年 月 日 时 实际住院 出院时间 出院科别 病房 实际住院 天 疾病编码 门(急)诊诊断
出院诊断 主要诊断: 主要诊断: 其他诊断: 其他诊断:
疾病编码
入院 病情
出院诊断 其他诊断: 其他诊断:
疾病编码
入院 病情
入院病情: 入院病情:1.有,2.临床未确定,3.情况不明,4.无 损伤、 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 病理诊断: 病理诊断: 药物过敏 □1.无 2.有,过敏药物: 血型 □ 1.A 2.B 3.O 4.AB 5.不详 6.未查 Rh □ 科主任 责任护士 病案质量 □ 1.甲 主任(副主任 医师 主任 副主任) ( ) 进修医师 2.乙 3.丙 质控医师 质控医师 疾病编码 疾病编码 病理号 死亡患者尸检 死亡患者尸检 □ 1.是 2.否 1.阴 2.阳 3.不详 4.未查 住院医师 编码员 质控日期 年 月 日
主治医师 实习医师 实习医师 质控护士
救助 5.商业医疗保险 6.全公费 7.全自费 8.其他社会保险 9.其他
(二)凡可由医院信息系统提供住院费用清单的,住院病案首页中可不填写“住院费用”。
附件2
住院病案首页部分项目填写说明
一、基本要求
(一)凡本次修订的病案首页与前一版病案首页相同的项目,未就项目填写内容进行说明的,仍按照《卫生部关于修订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卫医发 2001 286号)执行。
(二)签名部分可由相应医师、护士、编码员手写签名或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
(三)凡栏目中有“□”的,应当在“□”内填写适当阿拉伯数字。栏目中没有可填写内容的,填写“-”。如:联系人没有电话,在电话处填写“-”。
(四)疾病编码:指患者所罹患疾病的标准编码。目前按照全国统一的ICD-10编码执行。
(五)病案首页背面中空白部分留给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医院级别类别增加具体项目。
二、部分项目填写说明
(一)“医疗机构”指患者住院诊疗所在的医疗机构名称,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机构名称填写。组织机构代码目前按照WS218-2002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标准填写,代码由8位本体代码、连字符和1位检验码
组成。
(二)医疗付费方式分为: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4.贫困救助;5.商业医疗保险;6.全公费;7.全自费;8.其他社会保险;9.其他。应当根据患者付费方式在“□”内填写相应阿拉伯数字。其他社会保险指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农民工保险等。
(三)健康卡号:在已统一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健康卡”的地区填写健康卡号码,尚未发放“健康卡”的地区填写“就医卡号”等患者识别码或暂不填写。
(四)“第N次住院”指患者在本医疗机构住院诊治的次数。
(五)病案号:指本医疗机构为患者住院病案设置的唯一性编码。原则上,同一患者在同一医疗机构多次住院应当使用同一病案号。
(六)年龄:指患者的实足年龄,为患者出生后按照日历计算的历法年龄。年龄满1周岁的,以实足年龄的相应整数填写;年龄不足1周岁的,按照实足年龄的月龄填写,以分数形式表示:分数的整数部分代表实足月龄,分数部分分母为30,分子为不足1个月的天数,如“2
儿实足年龄为2个月又15天。
(七)从出生到28天为新生儿期。出生日为第0天。15 30 月”代表患
产妇病历应当填写“新生儿出生体重”;新生儿期住院的患儿应当填写“新生儿出生体重”、“新生儿入院体重”。新生儿出生体重指患儿出生后第一小时内第一次称得的重量,要求精确到10克;新生儿入院体重指患儿入院时称得的重量,要求精确到10克。
(八)出生地:指患者出生时所在地点。
(九)籍贯:指患者祖居地或原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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