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公司安全用电协议书
发布时间:2024-11-18
发布时间:2024-11-18
安全用电协议书
县供电公司安全用电协议书
甲方:HD县供电公司
乙方:
公证方:
(鼓励县公司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借助政府力量强化安全用电管理,争取其作为第三方签订本协议,以增强本协议的法律效力)。
为预防和避免电力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利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自的安全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乙方的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甲方对乙方的用电检查仅局限于其电力设施是否对公用电网构成威胁。甲方不对乙方电力设施的安全性负责。
二、乙方用电安装、维修和报装以及接电事项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由甲方工作人员按规定完成。甲方接到乙方用电安装、维修和报装以及接电事项申请后,应予以受理并按甲方向社会承诺条款执行。
三、甲方鼓励和提倡乙方家庭安装和使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乙方因未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或安装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未起作用,造成乙方或他人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规定:电力使用者的职责:4.3.5必须安装防触、漏电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并做好运行维护工作)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造成乙方或他人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乙方私自攀登变压器台架、线杆或晃动拉线的。
安全用电协议书
2、乙方家用电器或照明设备超过使用年限失修漏电的。
3、乙方私拉乱接或有其他违章用电行为的。
4、乙方在家私自维修、接电、安装电力设施,以至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伤亡以及经济损失的。
5、乙方盗窃或破坏电力设施的。
6、乙方私设电网的。
7、乙方车辆或机械碰撞甲方电力设施的。
8、乙方超高、超宽物品通过带电设施区域引起安全距离不够的。
9、乙方私自向甲方已停电的电力设施进行送电的。
10、乙方在电力线路下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物品的。
11、乙方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烧窑、烧荒的。
12、乙方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植物的。
13、乙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如违法建房、架设电视天线等)。
14、乙方其他违反《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的行为。
五、在低压设备和线路上发生事故的,按产权归属划分责任。产权归谁由谁负责维护和管理,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由产权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农村客户产权分界点:甲方与乙方的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在乙方的电表处,电表及以下(含电表)产权归乙方所有;电表以上产权一般情况下归甲方所有。双方有约定的,以双方约定为准。
七、因高压电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按照《民法通则》1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电压等级划分:根据电力规程规定1000伏及其以上电压等级为高压电;1000伏以下电压等级为低压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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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电力设施损坏或停电事故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九、电力线路断落地面或悬挂半空,无论是否带电,乙方发现后应与该线路保持不低于8米的安全距离,并有义务看管该线路,并及时通知线路产权所有人或甲方进行停电维修。
十、因不可抗力发生的电力事故,按照法律法规的免责条款,各自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乙方有义务教育其家庭成员进行安全用电,杜绝违章用电,并对其安全负责。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HD县供电公司 签字:***(主管经理) 乙方: 签字:
公证方: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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