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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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罗士中,男,1948年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
宝安区宝城灵芝新村79栋101号,联系电话:13682678101
身份证号码:44032119480208003X
被申请人:
蒋雪光,男,1952年1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花
园一村29栋401号,联系电话:13975139513
身份证号码:430202195201240075
请求事项:
1、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蒋雪光的银行账号,冻结其账户的存款。
2、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经营店铺,位于长沙市三湘汽配城三湘
汽车生活馆1-015号的“湘生汽车用品商行”店内的商品
和财物。
3、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经营店铺的仓库,位于三湘汽配城的泰
时三湘金地1栋2楼4号
事实与理由:
2010年4月至今,被申请人批发和零售侵犯申请人专利权的汽
车方向盘锁,情节严重,2010年5月申请人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请求
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长沙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被申请
人销售的产品侵犯申请人的专利权,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权产品的销售,并且
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但被申请人目中无法,拒不赔偿损失,也不执行处理决定,为了
牟取非法利益而继续大量销售侵权产品。为此,申请人请求长沙市公
证处对被申请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和过程进行了保全证据。现申请
人拟就这一专利侵权纠纷向贵院起诉,索赔标的40万元。因被申请
人藐视国家法律,视执法机关的法律文书如废纸,在长沙市知识产权
局的庭审调解时,被申请人曾口出狂言:“一分钱也不赔”其无所畏
惧的法盲姿态可见一斑。现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和隐匿财
产,导致判决后无财产可供执行, 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向贵院申
请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查封位于长沙市三湘汽配城内三湘汽车生活
馆1-015号店铺,“湘生汽车用品批发商行”的商品和财物;查封位
于三湘汽配城的泰时三湘金地1栋2楼4号,被申请人的仑库;冻结
建设银行卡号:6222802920991067789,户名蒋雪光的账户资金;冻
结农业银行卡号:6228481090735711319,户名蒋雪光的账户资金;
冻结交通银行卡号:6222600640004729803,户名蒋雪光的账户资金。
申请人愿以名下的长沙碧桂园威尼斯城的房产作为担保。 如因我方申请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由我方
负责赔偿。
此致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罗士中
201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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