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信息不对称 医患纠纷亟待新处理机制
发布时间: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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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信息不对称医患纠纷亟待新处理机制 医患之间恶性事件在近段时间内频繁发生,表明了旧有的纠纷处理机制已经失去了作用。考虑到医患冲突的长期存在且可能局部恶化,政府急需着手建立新的、双方共同认可的解决渠道。仅仅靠医院加雇保安或者政府的一纸禁令,不足以保障医院的秩序和行医的安全,也让患者的合法权益难以保证。
目前,出现医疗纠纷以后,患者可以向医院相关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查,还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虽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这三条道路都有详实的铺设,但是由于我国一些特殊的国情,很少有患者考虑投诉,向卫生局告状也不很现实,诉讼基本上成为唯一的选择。然而,即便对簿公堂,患者也觉得无法讨回公道。 医患诉讼的核心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它常常决定着官司的胜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鉴定由市级以上医学
会主持,可根据案情复杂程度和涉及的学科,决定参与鉴定的专家人数,多数情况3~5人,也有7~11人的。在鉴定会召开7日前,鉴定专家由医患双方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
为了显示对医患双方一视同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严格的回避条款,可是它仍然无法消解自己给自己鉴定的印象。毕竟从医学会到专家库俱是医生所把持。另外,鉴定专家、鉴定过程的不公开,更加重了患者的疑虑。常
出席鉴定会的医学专家,自身也会遇到医疗纠纷,乃至被人鉴定,正所谓风水轮流转,今年到我家,难免促成与人方便自己方便的潜规则,患者的利益则被牺牲了。
在很多医患恶性案件中,在几乎所有的医闹事件中,患者都表现出对医疗鉴定的不信任。尽管出事的医院无数次地要求走此正规程序,但是患者大都宁愿铤而走险,也不愿意去钻套。
当然,除了医疗鉴定之外,医患双方还可以选择司法鉴定。
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称,在医疗纠纷中,患者提出要求再次进行司法鉴定的,法院一般也当予以支持。法医的引入使得鉴定可能瓜田李下的色彩淡了一些。糟糕的是,法医进行临床医学鉴定缺乏法律明确的授权,其专业性、权威性也经常受到医生的质疑。 大多数患者还认为,现在的鉴定工作效率颇低,一般人都等不起。一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出台,需经历提出申请、
抽选专家、召开听证会、作出结论等一系列过程,再快也得好几个月。如果某一方对结果提出异议,那解决争端就更遥遥无期了。
如此,纠纷一出,在患者心中,现有各种处理渠道都不利于自己,放弃这些渠道是必然结果。在无路可走的情况下,性格偏执或者受伤深重的患者难免有极端行为,恶性事件也就发生了。
目前,一些地方在试点新的纠纷处理办法。其方向是引入
第三方,比如购买医疗事故责任保险。不过,医院对此多不甚积极。北京一家三甲医院的院长称,医院买保险的目的是发生纠纷后避免和患者当面冲突,希望保险公司能出头和患者商谈,然后该赔付就赔付,可是现在保险公司只负责赔钱,和患者谈判还得医院自己来,这就极大地挫伤了医院的积极性。
现在看来,在其他长期改革未见效之前,建立崭新的纠纷处理机制是医改刻不容缓的任务。事实证明,由纠纷引发
的恶性事件对医患双方乃至全社会都有巨大的负面效应。它带来的焦虑、恐惧、愤怒和怨恨已经深深地毒害了医疗行业,给医患双方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按网络流行语说:医患之间真的再也伤不起了。这在同仁医院的医生被砍伤事件中表现得淋漓尽致。
如前所述,新机制必须建立在医患双方俱认可的基础之上。双方都认可的前提则是彼此权利的对等。毫无疑问,医疗中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而且永远也不可能完全对称,
但是制度安排仍然有改进的空间。医生应该将自己的诊治行为处于能监督的状况中,一旦发生纠纷,监督本身将是对其最大的保护。医疗鉴定应当严格贯彻公开的原则,使参与专家的权责最大限度地统一,避免医医相护、营私舞弊,从而也让患者对其保有信心。
醫患之間惡性事件在近段時間內頻繁發生,表明瞭舊有的糾紛處理機制已經失去瞭作用。考慮到醫患沖突的長期存在且可能局部惡化,政府急需著手建立新的、雙方共同認
可的解決渠道。僅僅靠醫院加雇保安或者政府的一紙禁令,不足以保障醫院的秩序和行醫的安全,也讓患者的合法權益難以保證。
目前,出現醫療糾紛以後,患者可以向醫院相關部門投訴,也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調查,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雖然《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這三條道路都有詳實的鋪設,但是由於我國一些特殊的國情,很少有患者考慮投訴,向衛生局告狀也不很現實,訴訟基本上成為唯一的
選擇。然而,即便對簿公堂,患者也覺得無法討回公道。 醫患訴訟的核心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它常常決定著官司的勝負。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鑒定由市級以上醫學會主持,可根據案情復雜程度和涉及的學科,決定參與鑒定的專傢人數,多數情況3~5人,也有7~11人的。在鑒定會召開7日前,鑒定專傢由醫患雙方隨機從專傢庫中抽取。
為瞭顯示對醫患雙方一視同仁,《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
瞭嚴格的回避條款,可是它仍然無法消解自己給自己鑒定的印象。畢竟從醫學會到專傢庫俱是醫生所把持。另外,鑒定專傢、鑒定過程的不公開,更加重瞭患者的疑慮。常出席鑒定會的醫學專傢,自身也會遇到醫療糾紛,乃至被人鑒定,正所謂風水輪流轉,今年到我傢,難免促成與人方便自己方便的潛規則,患者的利益則被犧牲瞭。
在很多醫患惡性案件中,在幾乎所有的醫鬧事件中,患者都表現出對醫療鑒定的不信任。盡管出事的醫院無數次地
要求走此正規程序,但是患者大都寧願鋌而走險,也不願意去鉆套。
當然,除瞭醫療鑒定之外,醫患雙方還可以選擇司法鑒定。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稱,在醫療糾紛中,患者提出要求再次進行司法鑒定的,法院一般也當予以支持。法醫的引入使得鑒定可能瓜田李下的色彩淡瞭一些。糟糕的是,法醫進行臨床醫學鑒定缺乏法律明
確的授權,其專業性、權威性也經常受到醫生的質疑。 大多數患者還認為,現在的鑒定工作效率頗低,一般人都等不起。一份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出臺,需經歷提出申請、抽選專傢、召開聽證會、作出結論等一系列過程,再快也得好幾個月。如果某一方對結果提出異議,那解決爭端就更遙遙無期瞭。
如此,糾紛一出,在患者心中,現有各種處理渠道都不利於自己,放棄這些渠道是必然結果。在無路可走的情況下,
性格偏執或者受傷深重的患者難免有極端行為,惡性事件也就發生瞭。
目前,一些地方在試點新的糾紛處理辦法。其方向是引入第三方,比如購買醫療事故責任保險。不過,醫院對此多不甚積極。北京一傢三甲醫院的院長稱,醫院買保險的目的是發生糾紛後避免和患者當面沖突,希望保險公司能出頭和患者商談,然後該賠付就賠付,可是現在保險公司隻負責賠錢,和患者談判還得醫院自己來,這就極大地挫傷
瞭醫院的積極性。
現在看來,在其他長期改革未見效之前,建立嶄新的糾紛處理機制是醫改刻不容緩的任務。事實證明,由糾紛引發的惡性事件對醫患雙方乃至全社會都有巨大的負面效應。它帶來的焦慮、恐懼、憤怒和怨恨已經深深地毒害瞭醫療行業,給醫患雙方都造成瞭巨大的損失。按網絡流行語說:醫患之間真的再也傷不起瞭。這在同仁醫院的醫生被砍傷事件中表現得淋漓盡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