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管理(2)
时间:2025-02-24
时间:2025-02-24
第8条 必须加强药库管理,爆破材料实行批号管理,严格执行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炸药、雷管要按规格、型号和入库时间顺序摆放整齐,标志明显,严禁乱放、混放。
第9条 矿每季对地面矿药库抽查一次,发现不执行先进库先出库原则、炸药乱放、帐目不清、入库人员不登记等问题,将对责任人按每条问题 元进行罚款。
第10条 严禁发放、使用不合格的炸药、雷管。严禁私自发放炸药、雷管。
二、井下爆破材料管理
1、爆炸材料的贮存
第11条 井下采掘工作面的爆炸材料库必须有符合规定的存放工具或硐室。
第12条 井下爆炸材料的最大贮存量,炸药不得超过 kg 电雷管不得超过 发。
2、爆炸材料的领退、运输
第13条 领料员每天到调度室填写下一班的爆破材料领、清退记录单,注明炸药用量和雷管用量,并有安全矿长签字后到药库领爆破材料。如果安全矿长不在,由值班矿长签字。否则,不予发放。
第14条 当班剩余的炸药由班组长或爆破器材管理员清点核实,并在领退记录本上签字认可。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必须填写交接记录,交班人员双方签字。严禁乱丢乱放。发现乱丢乱放的,按照10倍的价格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如果在地面发现丢失的雷管每发罚款1000元。
第15条 每队每班配备一个雷管箱并编号上锁,使用单位以及库管员各一把钥匙。箱内有记录本,记录内容:使用地点、上班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