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比表
时间:202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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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比表
注:新法条中加粗部分为改变或者新增加的内容。
注:新法条中加粗部分为改变或者新增加的内容。(章节名称除外)
红体字部分涉及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
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
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
权委托辩护人。 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
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
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
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
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
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
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
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
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
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
第三十四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
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益。 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 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 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提出意见。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
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人会见和通信。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时。
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告人会见和通信。 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
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
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
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
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
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
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
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
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
复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
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
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
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
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
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
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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