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1)
发布时间:2024-11-17
发布时间:2024-11-17
河北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农村公路桥梁技术状况,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安全畅通的公路通行条件,依据《公路桥涵养护规范》、《河北省公路桥梁检查管理办法》和有关公路桥梁检查标准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县、乡、村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
第三条 县级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乡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县级交通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 县级公路桥梁养护维修、加固及检测资金由市级交通部门负责筹集,并行使业主职责;乡村公路桥梁养护维修、加固及检测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集,并行使业主职责。
第五条 农村公路局部改线后的原路段上的桥梁,应依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向有关部门移交或废弃。废弃的桥梁必须断交或拆除。
第二章 桥梁工程师职责
第六条 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设专(兼)职桥梁养护工程师,经常监督、检查桥梁的养护管理情况。桥梁养护工程师一般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的交通土建专业技术职称,并有相当的施工和设计经验;县级以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可放宽为交通土建专业助理工程师。桥梁养护工程师须向上一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以保持桥梁养护工程师的相对稳定。
第七条 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
职责:
(一) 制定、安排桥梁年度定期检查计划,组织实施辖区内桥梁养护的定期检查,并提出桥梁的检查报告。
(二)根据定期检查结果,提出桥梁养护、维修、改造方案和对策措施。
(三)提出县乡公路桥梁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年度计划,并负责计划的落实和工程施工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控制;组织养护工程的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
(四)审核各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年度计划;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情况。
(五)负责桥梁管理系统所需数据的采集。
第八条 县乡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
职责:
(一) 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并详细记录检查结
果。
(二) 根据经常检查结果,负责向上一级农村公路
管理机构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本级机构领导报告三、四、五类桥梁的病害状况。
(三)负责主持辖区内桥梁的养护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日常养护质量,注意观察桥梁的使用情况,及时上报桥梁损坏情况。
(四)提交辖区内桥梁养护年度工作计划,并对桥梁养护工程进行检查。
(五)建立、整理、更新辖区内的桥梁技术档案,并上报上
一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
第三章 桥梁管理养护
第九条 农村公路桥梁检查制度:
农村公路桥梁检查分为:日常巡查、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
(一) 日常巡查:县级以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设立专职桥梁巡查人员,以目测为主,配合简单工具,对所辖路段的桥梁及桥梁防护设施每天进行一次养护巡
查,并做好详细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二)经常性检查:
1、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以及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
2、经常检查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工程师组织实施,其时间周期一般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加强不定期检查。
3、经常检查采用目测方法,也可配以简单工具进行测量,当场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要登记所检查项目的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及养护工作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并组织实施,同时上报上一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工程师。
4、经常检查中发现桥梁重要部件缺损或者达到三类以上技术状况的病害桥梁后,应及时向上一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工程师提交专项报告。
5、经常检查包括的内容以《公路桥涵养护规范》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三)定期检查:
1、定期检查主要是指为评定桥梁使用功能,制定管理养护计划提供基本数据,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的全面检查,它为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搜集机构技术状态的动态数据。
2、定期检查由市一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工程师制定年度定期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县级及县级以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工程师协同实施。
3、定期检查的周期根据技术状况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新建桥梁交付使用一年后进行第一次全面检查,在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的缺损明显达到三、
四、五类技术状况时,应立即安排一次定期检查。
4、桥梁养护工程师在每次实施定期检查前,要认真查阅所检查桥梁的技术资料以及上次定期检查报告,以便有充分的准备和对比分析。
5、定期检查以目测观察结合仪器观察观测进行,必须接近各部件仔细检查其缺损情况。当场填写“桥梁定期检查记录表”,对各部位进行拍照并作编号,对严重病害作详细记录,填写“定期检查附录说明”记录各部件缺损状况并作出技术状况评分,年度桥梁都要按病害程度进行评分分类。
6、定期检查包括的内容以《公路桥涵养护规范》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四)特殊检查:
1、特殊检查由省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主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签订委托合同。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协调监督。
2、特殊检查应采用适当的仪器设备以及现场勘探、试验等特殊手段和科学分析方法,查明桥梁病害的确切原因、破损程度和承载能力,确定桥梁的技术状态,以便采取相应的加固、改善措施。
3、特殊检验的项目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结构材料缺损状况诊断,包括材料损坏程度检验,材料物理、化学性能测试及缺损原因的分析判断。
(2)结构整体性能、功能状况鉴定,包括结构承载能力鉴定,桥梁抗洪能力鉴定。
4、对出现以下四种情况的桥梁应作特殊检查:
(1)遭受洪水、流水、漂流物、船舶撞击以及滑坡、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和超重车违章行驶的;
(2)定期检查中难以判明损坏原因及程度的;
(3)要求提高载重等级的(在决定加固改建以前);
(4)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
条件许可时,特殊重要的桥梁在正常使用期间可周期性进行荷载试验。
5、进行特殊检查前,承担单位负责检查的工程师应充分收集资料,包括设计资料(设计文件、计算所用的程序、方法及计算结果)、竣工图、材料实验报告、施工记录、历次桥梁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报告,以及历次维修资料等。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给
予必要的协助。
6、特殊检查包括的内容以《公路桥涵养护规范》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7、承担特殊检查的单位及负责检查的工程师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时间,完成检查任务,并作出检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的主要内容为:
(1)概述检查的一般情况,包括桥梁的基本情况、检查的组织、时间、背景和工作过程。
(2)目前桥梁技术状况的描述,包括现场调查、检验和检测项目以及检测方法、检测数据与分析结果和桥梁技术状况评价等。
(3)详细叙述检查部位的损坏程度和原因,并提出结构部件和总体的维修、加固或改建的建议方案。
第十条 农村公路桥梁评定:
桥梁评定分为一般评定和适应性评定。
1、一般评定:依据桥梁定期检查资料,通过对桥梁各部件技术状况的综合评定,确定桥梁的技术状况等级,提出各类桥梁的养护措施。
2、适应性评定:依据桥梁定期及特殊检查资料,结合试验与结构受力分析,评定桥梁的实际承载能力、通行能力、抗洪能力,提出桥梁养护、改造方案。
3、一般评定由负责定期检查者进行,适应性评定应
委托有相应资质及能力的单位进行。
4、评定方法与内容依据《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桥梁养护工程管理规定:
(一)对于一、二类桥梁,应进行针对性、预防性小修保养工作;对三、四、五类桥梁要及时安排大、中修或者改建工程。
(二)对于四、五类桥梁以及病害发展趋势明显的三类桥梁,次年应优先安排大、中修或者改建工程。
(三)桥梁大、中修及改建计划首先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上报省及农村公路管理机构。
(四)申请大、中修、改建的桥梁项目计划应报以下资料:
桥梁概况、桥梁现状、损坏程度和损坏原因分析、加固措施、维修加固拟实施的工程内容、建议估算。
(五)农村公路桥梁大、中修及改建工程应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勘测设计。对于承重构件加固的设计标准,要求与新建同等规模的桥梁相同。对于技术复杂的桥梁加固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核。
(六)由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桥梁大、中修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并负责大、中修工程的项目
管理工作。
(七)农村公路桥梁的大、中修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质量监督,并按照规定组织工程验收。
第十二条 桥梁档案管理规定:
(一)县、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桥梁技术档案。县级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建立;乡村公路桥梁技术档案应由乡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建立,并上报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二)农村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
1、桥梁基本状况卡片;
2、桥梁建设及历次养护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
3、历次桥梁经常检查表、定期检查表及特殊检查报告;
4、历次自然灾害及超重车辆通过等有关情况记录;
5、危桥卡片;
6、照片、音像资料等按照规定应当归档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桥梁养护工程师培训制度
1、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的培训工作由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工程师组织安排。
2、桥梁养护工程师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时间一般
安排在冬、春季节。培训内容为桥梁检查、评定、维修、加固等。
3、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定期对乡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专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一般每年不少于四次,培训时间自定。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农村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