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永州市鸿大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州市鸿大公司)

时间:2025-07-09

上诉人永州市鸿大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州市鸿大公司)与被上诉人朱永高、彭俊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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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72号

民 事 裁 定 书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永州市鸿大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朱永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彭俊波

上诉人永州市鸿大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州市鸿大公司)与被上诉人朱永高、彭俊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0)蓝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永州市鸿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易达、被上诉人朱永高、彭俊波及其委托代理人谭青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导致实体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0)蓝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久 平

审 判 员 唐 建 华

代理审判员 李 秋 云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蒋 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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