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教育培训(最新2012.5.29)
发布时间:202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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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 教育
西蒙集团
廉洁自律教育培训审计监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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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及案例分析主讲人:袁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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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职务侵占罪 二、挪用资金罪 三、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金罪
四、围标串标行为的法律分析 五、如何做好廉洁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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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部分 职务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 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 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 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 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 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 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 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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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案例一:
共同侵占单位财产 三人依法被判刑
王新建系郑州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量部检验员。在工作期间, 王新建结识了任该公司仓库保管员的董玉良和任该公司服务部物料记帐 员的王彬。2002年3月份,王新建找到董玉良,商量利用二人的职务便 利,从仓库盗窃本公司产品“3100主板”出去卖后分钱,得到董玉良的 响应。王新建随后又找到王彬,商量让王彬联系买主将偷来的主板卖掉, 王彬也表示同意。随后,王新建、董玉良陆续从该公司仓库偷出“3100 主板”146块,价值246010元,其中给王彬60块(价值101100元),让 其找人卖掉。后公司发现146块“3100主板”被盗后,就向公安机关报 了案。2002年8月27日,被告人王新建、董玉良、王彬分别被公安机关抓 获。同年9月2日,从王彬的工作地点提取到未被王彬卖掉的“3100主板” 书6块。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新建、董玉良、王 彬无视国法,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 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系共同犯罪,应予以惩 处。法院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王新建、董玉良、王彬有期徒刑 7年、7年、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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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用公司钱帮老婆还车贷 公司总经理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诉 用公司的钱帮妻子还车贷、将公司的货款打入个人帐户,北京东海鑫业 国际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李伟革因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 资金罪、合同诈骗罪三项罪名,11月2日上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接受审理。三项被控罪名共涉金额800余万元。 检方指控,2007年3月27日,被告人李伟革利用职务便利,从东海鑫 业公司支出两笔现金共计人民币4.1万元转至其妻于某个人帐户中,用于 偿还于某购买汽车银行按揭贷款,并将该两笔支出分
别列在公司管理费 用和营业费用中,将上述钱款占为己有。 2007年10月19日,被告人李伟革利用职务便利,以返还给烟台某绿化 工程商场的名义从公司提取现金人民币14万余元,并将其占为己有。 2008年3月7日,被告人李伟革利用职务便利,以工商局查账需要送礼打 典为由,虚列开支,从东海鑫业公司提取现金人民币15万元,并将之据 为己有。2008年4月28日和5月8日,被告人李伟革利用职务便利,私自 决定发出两份《关于经销商货款支付通知》给各地经销商,通知经销商 将货款汇至其个人银行帐户,截止2008年8月间,共侵占公司货款人民 币7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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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云南迪庆一信用社原主任利用职务侵占390万获刑
最近,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职务侵占案件,被告人 兰某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兰某某2004年至2007年在担任香格里拉县农村 信用合作社三坝信用社主任期间,利用“贷款保证金”“最低生活保 款”“定期定量补助款”“暂收款”“专用账号”等账户将代为保管的 存款共计人民币433133.02元非法侵占;将从罗某某等33人收回的贷款 1191806.51元非法侵占;冒用俞某某等名字先后46次在三坝信用社自己 办理手续贷款人民币2293000元并非法侵占。作案时间长达4年之久,共 非法侵占单位资金86笔,共计人民币3917939.53元,数额巨大。 法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手段,非法 占有本单位的资金达3917939.53元,超过法律规定数额巨大限额的39倍 之多,且至今无法归还,给集体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构成职务侵占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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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原江苏隆力奇集团南平市场部经理职务侵占获刑
11月15日,福建省南平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江苏隆力奇集团有限公司南 平市场部经理张某涉嫌职务侵占一案作出终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于2001年在江苏隆力奇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先 后在公司审计部、营销中心、财务部任职。2003年隆力奇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注册成立隆力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04年6月,隆力奇公司出资 50万元将隆力奇公司南平分公司注册为隆强公司。同年7月上诉人张某 被隆力奇集团有限公司任命为南平市场经理。当月,张某与隆强公司以 签订承包协议的形式开始经营管理隆强公司。张某身为隆力奇公司人员, 在经营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列工资手段虚构2005年1、2、4、5、6、 五个月促销人员工资45066.6元报给隆力奇公司进行核销后将该款侵吞。 2007年6月20日,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一审以张某犯职务侵 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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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申花俱乐部原董事长郁知非涉嫌职务侵占案开庭
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原董事长郁知非涉嫌职务侵占案日前在安徽省芜 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1997年6月,郁知非在担任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 法定代表人期间,委托上海仲鑫实业有限公司向上海文汇房地产开发公 司购买商品房一套,总价值243万余元。郁知非因担心房价太高对自 己影响不好,经与对方协商,在购房合同中只标明房款为118万余元。 1997年6月,这笔118万余元的购房款由上海申花(集团)公 司按照郁知非享受福利分房的标准予以支付。其余购房款经文汇房地产 公司多次催要,郁知非于同年8月,以虚构的上海夏普电器有限公司广 告中介费(咨询费)的名义,从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转款80万元,用 于交纳其个人所欠的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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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1月,郁知非又利用其担任上海申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
定代表人兼董事长的职务之便,以虚构的1999年上海菊花展社会公 益性活动广告费名义,从该公司支付25万元用于交纳其个人购房款。
检察机关认为,郁知非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资金105万 元,用于支付个人购房款,数额巨大,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郁知非能 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今年54岁的郁知非,原系上海申花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上海申花 足球俱乐部法定代表人、上海申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上海 国际赛车场经营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今年1月2日,郁知非涉嫌职务 侵占被安徽省公安厅刑事拘留,2月5日被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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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 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 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 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 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 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 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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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为赌博挪用资金 数码主任获徒刑
张某2006年应聘至某通讯设备公司门店工作,一开始仅从事一般的 销售工作,
因为接待顾客热情、销售业绩突出,得到了公司的认可被提 升为主管数码产品的门店数码主任。领导对张某寄予厚望,希望其能领 导团队有好的销售业绩,张某在享受职务提升的成就感之余也感到了沉 重的工作压力。为了排解工作中的压力,张某偶然接触了赌博机游戏却 沉迷其中,从一开始的每周小玩一次,逐渐变成每天一下班就往游戏机 房钻,以至于后来上班时间也见缝插针地玩上一把。俗话说十赌九输, 赌博机也是如此,张某的工资所得已经无法满足其所谓的“小玩玩”。 正好有朋友来咨询他有没有途径可以买到低价数码相机, 2011年3月至 7月,张某便以出样或柜面保管为由,将价值人民币132,277元的数码相 机32台从公司仓库中申领后予以低价销售给他人。张某还心存侥幸地认 为自己能从赌博中赢得相应钱款并还给公司以此谎称是销售所得,如此 一来,自己既过足了赌博的瘾又可以在领导面前表现突出,一举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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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其将销赃所得钱款全部用于游艺城赌博,不想却输的血本无归。
公司很快就发现库存的数码相机数量有问题并发现申领人员都是张某, 于是找到张某谈话追问相机的下落,此时的张某慌了神,他心知相机已 经被他卖掉,钱款自己一时也无法凑出,仓皇之中选择了逃逸。2011年 7月30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 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且至案发尚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 用资金罪,考虑到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从轻处罚对其作 出上述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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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健力宝董事长张海挪用资金罪 终审被判十年
9月27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 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上诉人张海犯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罪名 成立,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追缴上诉人张海的犯罪所 得,一并发还广东健力宝集团。 2002年初,年仅28岁的张海入主健力 宝集团。2005年3月,其因涉嫌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被公安机关拘留, 后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法院对张海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海在担任健力宝集团董事长、总裁期间, 为支付其购买广东健力宝集团购股款所欠债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 取指使他人以划款并虚增库存结平和以投资为名,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 先后侵占广东健力宝集团资金人民币120748242.08元,挪用资金人民币 86446786.85元。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 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
六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张海的行 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且侵占、挪用的资金数额巨大。 2007年2月1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数 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海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对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张 海的房产及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予以追缴,一并发还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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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高院公开开
庭审理了此案。 二审合议庭根据一审法院提供的200多份证据,特别是张海指使他 人转款、虚增库存平账、重要证人证言、张海举报立功材料、专业会计 师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等关键性证据事实展开了深入的调查取证。庭审 当中,法庭先后传召多名证人到庭现场取证,包括5名健力宝集团员工 和2名专业注册会计师等。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张海身为健力宝集 团董事长、总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 用资金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并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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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经二审查明,张海于2007年2月7日检举
揭发了犯罪嫌疑人张某伙同林某、谢某等人在佛山市禅城区入屋抢劫致 人死亡的事实,佛山市公安机关据此侦查破获该案。鉴于张海在二审期 间检举了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二审依法对张海 予以从轻处罚,并作出终审判决:上诉人张海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 徒刑八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并追缴上诉人张海的犯罪所得,一并发还广东健力宝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