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9925号

时间:2025-04-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一中民初字第9925号

原告康能普视株式会社(Canopus Co.,Ltd.、カノープス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神户市西区室谷一丁目2番地2号。

法定代表人山田广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军,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一帆,男,汉族,1981年5月26日出生,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9910法。

被告北京久合成数字系统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立军,执行经理。

被告北京创新久合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大北路33号2号楼0309室。

法定代表人张立军,执行经理。

上述两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于国富,北京市德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坤,女,汉族,1981年6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串夭街18号1号楼2-202。

原告康能普视株式会社诉被告北京久合成数字系统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久合成数字系统公司)、北京创新久合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创新久合成科技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能普视株式会社的委托代理人郑军、杨一帆,被告久合成数字系统公司和创新久合成科技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于国富、李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康能普视株式会社诉称:原告康能普视株式会社,英文名称为Canopus Co.,Ltd.,于1983年4月1日在日本注册成立,是一家成功的高科技企业。2003年3月,原告经投入巨额资金,开发出了EDIUS软件,应用于非线性编辑领域,并在市场上取得了优秀的销售业绩。两被告虽然在名义上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但它们实质上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近期,原告发现两被告在其非线性编辑产品中使用的“创新DV21-XP”软件是擅自修改、伪装了EDIUS软件界面,删除其中的原告身份标识,加入两被告的产品标识,使购买者误认为该软件是两被告开发以获取高额的非法利润,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软件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

巨大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1、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2、收回、销毁全部侵权产品;3、共同在国内主要视频专业媒体上,如《慧聪中国广电商情》、《广播与电视技术》、《世界广播电视》、《传播与制作》等,发表书面声明向原告致歉并保证侵权行为不再发生;4、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被告久合成数字系统公司和创新久合成科技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其在庭审中辩称:原告不能证明其享有EDIUS软件的著作权。被告具有自主创新研发能力,享有独立著作权的软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故意。原告采用陷阱取证,违反了取证规则,其起诉的事实不能成立。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是CANOPUS EDIUS Pro3 V3.50软件及手册一套,以此证明原告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以及CANOPUS EDIUS Pro3 V3.50软件是EDIUS软件的升级版,合法使用必须验证对应的序列号;

证据2是第3443473号“EDIUS”和第3091231号“康能普视”商标注册证,以此证明原告的企业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的内容;

证据3是CANOPUS EDIUS软件彩页资料,以此证明2003年销售的该产品包括软件和硬件,产品的海外价格等内容;

证据4是CANOPUS EDIUS软件的版权页,以此证明原告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

证据5是(2005)京证经字第14863号《公证书》以及购货发票凭证,以此证明被告销售了涉案侵权软件以及原告的合理诉讼支出;

证据6是被告销售的非线性编辑系统主机一台、证据7是非线性编辑系统“创新DV21”安装光盘一张,以此证明被告的被诉侵权行为;

证据8是(2005)京证经字第14864号《公证书》,以此证明被告复制的涉案侵权软件“创新DV21-XP”的使用情况以及使用该软件的非线性编辑系统的网上售价;

证据9是(2005)京证经字第20619号《公证书》,以此证明被告销售涉嫌侵权的系列产品的数量等内容;

证据10是(2005)京证经字第24366号《公证书》,以此证明涉嫌侵权软件的界面图、部分文字内容抄袭了原告软件的内容以及其网络报价;

证据11是(2005)京证经字第24367号《公证书》,以此证明被告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

证据12是《购销合同》,以此证明合同中对涉嫌侵权产品的描述与被告在其网站上的宣传内容相同;

证据13是《久合成报价单》,以此证明两被告为同一单位以及被告产品的销售数量;

证据14是“创新DV21-M30”移动全实时非线性编辑系统宣传资料1页、证据15是“创新DV21-XP”非线性编辑系统资料、证据16是“创新DV21-HD/SD”非线性编辑系统宣传资料1本,均用以证明被告的涉嫌侵权创新系列产品的销售超过1000套等内容;

证据17是原告支出公证费凭证、证据18是原告支出的律 …… 此处隐藏:406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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