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规范大全

发布时间:202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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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规范大全(电子版) 建筑设计规范大全(电子版)摘录的三科作图题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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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规范大全(电子版)摘录的三科作图题相关规范条文,欢迎随贴,特别是场地设计方面的…… 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 70m。 第 5.4.4 条 风管不宜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如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防火墙处设防火阀;穿过变形缝处, 应在两侧设防火阀。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远离污染源 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 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 缓冲距离; 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 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 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三、舞厅应具有单独开放的条件及直接对外的出入口。 第 3.3.1 条 学习辅导部分由综合排练室、普通教室、大教室及美术书法教室等组成。其位置除综合排练室 外,均应布置在馆内安静区。 七、综合排练室的主要出入口宜设隔声门。 一、美术书法教室宜为北向侧窗或天窗采光 第 3.1.3 条 文化馆设置儿童、 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 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 方便的地方, 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 人使用的卫生间。 第 4.0.7 条 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的主要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 1.50m。 第 4.0.8 条 文化馆屋顶作为屋顶花园或室外活动场所时,其护栏高度不应低于 1.20m。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第 2.1.3 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 1/4 的周边 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 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 2.1.4 条 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 4m 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 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 三、供轮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 1∶12,两侧应设高
度为 0.65m 的扶手,当其水平投影长度超过 15m 时,宜设休息平台。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第 2.0.1 条 电影院基地选择应根据当地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地的主要入口应临接城镇道路、广场或空地; 二、主要入口前道路通行宽度除不应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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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安全出口宽度总和外,且中、小型电影院不应小于 8m,大型 不应小于 12m,特大型不应小于 15m; 三、主要入口前的集散空地,中、小型电影院应按每座 0.2┫计,大型、特大型电影院除应满足此要 求外,且深度不应小于 10m; 第 2.0.2 条 总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人行交通与车行交通、观众流线与内部路线(工艺及管理)明确 便捷,互不干扰,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二、一面临街的电影院,中、小型至少应有另一侧临内院空地或通路,大型、特大型至少应有另两侧临 内院空地或通路,其宽度均不应 小于 3.5m; 第 3.1.1 条 设计视点应取画面下缘中点。 池座第一排观众地面至设计视点的高差不应小于 1.50m 及不大于 2.50m。 第 3.1.3 条 最大视距尚宜控制在 36m 以内,最大值不应大于 40m。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四、运动场地的长轴宜南北向布置,场地应为弹性地面。 第 2.3.3 条风雨操场应离开教学区、靠近室外运动场地布置。 第 2.3.4 条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应设在不干扰其它教学用房的位置。 三、两排教室的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 25m。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 25m。 第 3.1.2 条教学用房的平面,宜布置成外廊或单内廊的形式。 第 4.1.2 条广播室的窗宜面向操场布置。 第 4.1.3 条保健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健室的窗宜为南向或东南向布置。 三、保健室应设洗手盆、水池和电源插座 第 6.2.1 条教学楼走道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学用房:内廊不应小于 2100mm;外廊不应小于 1800mm。 二、行政及教师办公用房不应小于 1500mm。 第 6.2.3 条外廊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低于 1100mm。 第 3.3.7 条 化学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验室宜设在一层;其窗不宜为西向或西南向布置。 第 3.3.8 条 物理实验室宜设仪器室、准备室、实验员室等附属用房。 第 3.3.10 条 生物实验室宜设准备室、标本室、仪器室、模型室、实验员室等附属用房。 第 3.3.11 条 生物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验室的窗宜为南向或东南向布置。 二、实验室的向阳面宜设置室外阳台和宽度不小于 350mm 的室内窗台。 七、生物标本室宜为北向布置, 第 3.4.2 条 自然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四、教室的向阳面宜设置宽度不小于 350m
m 的室内窗台。 六、教具仪器室应设门与教室相通。 第 3.4.6 条 美术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美术教室宜设北向采光,或设顶部采光。 三、教具贮存室宜与美术教室相通。 四、教室四角应各设一组电源插座,室内应设窗帘盒、银幕挂钩、挂镜线和水池。 第 3.8.2 条 微型电子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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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的平面宜布置为独立的教学单元。 二、微机操作台宜采用平行于教室前墙或沿墙周边布置。 三、微机操作台前后排之间净距离和纵向走道的净距离均不应小于 700mm。 第 3.9.3 条 合班教室的地面,容纳两个班的可做平地面;超过两个班的应做坡地面或阶梯形地面。
第 3.9.4 条 合班教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第一排课桌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 2500mm;教室最后一排课桌后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 应大于 18000mm。 第 3.9.5 条 在计算坡地面或阶梯地面的视线升高值时,设计视点应定在黑板底边;隔排视线升高低宜为 120mm;前后排座位宜错位布 置 第 3.9.6 条 当教室设置普通电影放映室时,放映孔底面的标高与最后排 座位的地面标高的高差不宜小于 1800mm;最后排地面与顶棚 或结构突出物的距离不应小于 2200mm。
第 3.9.7 条 放映白昼电影的合班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放映室的净宽度宜为教室长度的 1/4~1/2。 第 3.10.3 条 体育器材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体育器材室宜靠近运动场,并宜与体育教师办公室和体育教师更衣室相邻布置。 二、体育器材室应设借物窗口和易于搬运运动器械的出入口。 第 3.11.2 条 阅览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阅览室应设于环境安静并与教学用房联系方便的位置。 二、教师阅览室与学生阅览室应分开设置。 第 4.2.3 条 教职工厕所应与学生厕所分设。 当学校运动场中心,距教学楼内最近厕所超过 90m 时,可设室外厕所,其面积宜按学生总人数的 15%计算。 二、教室、实验室靠外廊、单内廊一侧应设窗 6.3.5 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 900mm。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 于 1100mm。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 第 2.2.3 条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 60m2。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 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2)=180+20(N-1) 第 2.2.4 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 3.2.2 条 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
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第 3.2.3 条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 6.60m。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动的露台或阳台,但不 应遮挡底层生活用房的日照。 第 3.2.4 条 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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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二、盥洗池的高度为 0.50~0.55m,宽度为 0.40~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 0.35~0.4m。 三、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 1.2m 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 0.80m×.070m,沟槽式的 槽宽为 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 0.25~0.30m。 第 3.2.7 条 音体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不应和服务、供应用房混设在一起。单独设置时,宜用连 廊与主体建筑连通。 第 3.6.4 条 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 1∶12。 第 3.6.5 条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 0.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 0.11m。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 0.15m,宽度不应小于 0.26m。 第 3.7.4 条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 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 空距离不应大于 0.11m。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三级, 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汽车库,修车库(一、二级)-所有建筑物(一、二级)=10 汽车库,修车库(一、二级)-所有建筑物(三级)=12 停车场-所有建筑物(一、二级)=6 停车场-所有建筑物(三级)=8 *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工业、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 加 3m 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 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 可设置汽车库。 为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 安全出口: 6.0.9 汽车疏散坡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4m,双车道不宜小于 7m。 6.0.10 两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 10m;两个汽车坡道毗邻设置时应采用防火隔墙隔开。
6.0.11 停车场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停车数量不超过 50 辆的停车场可设一个疏散出口。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否则应设通路与道路红线相连接。 基地如有滑坡、洪水淹没或海
潮侵袭可能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建筑物与相邻基地边界线之间应按建筑防火和消防等要求留出空地或通路。 建筑物高度不应影响邻地建筑物的最低日照要求。 第 2.1.5 条 基地通路出口位置 车流量较多的基地(包括出租汽车站、车场等)、其通路连接城市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距大中城市主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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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 70m; 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小于 5m;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 10m; 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 20m; 五、当基地通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第 2.1.6 条 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 电影院、剧场、文化娱乐中心、会堂、博览建筑、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 一、基地应至少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保证人员疏散时不影响城市正常 交通; 二、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 1/6; 三、基地应至少有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通路连接的)出口; 四、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五、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 四、根据噪声源的位置、方向和强度,应在建筑功能分区、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及地形、绿化和建 筑物的屏障作用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以防止或减少环境噪声 第 3.2.1 条 基地内通路 一、基地内应设通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通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各个安全出口及建筑物周围应留的空地。 二、通路的间距不宜大于 160m。 三、长度超过 35m 的尽端式车行路应设回车场。供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不应小于 12m×12m,大型消防车的 回车场不应小于 15m×15m。第 3.2.2 条通路宽度 一、考虑机动车与自行车共用的通路宽度不应小于 4m,双车道不应小于 7m。 二、消防车用的通路宽度不应小于 3.50m。 三、人行通路的宽度不应小于 1.50m。 第 3.2.3 条 通路与建筑物间距 基地内车行路边缘至相邻有出入口的建筑物的外墙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3m。 第 3.3.1 条 地面和道路坡度
一、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 0.3%;地面坡度大于 8%时应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墙或护坡。 第 3.3.3 条 室内外地面 建筑物底层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至少 0.15m。 地下室、贮藏室、局部夹层、走道及房间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 2m。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 2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 2.20m。 七、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 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超过 0.50m 长时,
其高 度不应小于 1m。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 18 级,亦不应少于 3 级 第 4.2.4 条栏杆 凡阳台、 外廊、 室内回廊、 内天井、 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 栏杆高度不应小于 1.05m, 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 1.20m;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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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杆离地面或屋面 0.10m 高度内不应留空; 卫生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第一具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应小于 0.55m; 二、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距不应小于 0.70m; 三、单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 1.25m; 四、双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1.80m; 五、浴盆长边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 0.65m; 六、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 0.65m; 七、单侧隔间至对面墙面的净距及双侧隔间之间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 1.10m,当采用外开门 时不应小于 1.30m; 八、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的外沿之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 1.10m,当采用外开门 时不应小于 1.30m。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4.0.2 用地自然坡度水于 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用地自然坡度大于 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 5.0.3 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 2 高度大于 2m 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3m,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 于 2m。 2 挡土墙和护坡上、下缘距建筑 2m,已可满足布设建筑物散水、排水沟及边缘种植槽的宽度要求。但上缘 与建筑物距离还应包括挡土墙顶厚度,种植槽应可种植乔木,至少应有 1.2m 以上宽度,故应保证 3m。 1 各专业规范都明确规定最小地面排水坡度为 0.3%, 2 为了便于组织用地高程至少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 0.2m,防止用地成为“洼地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1.7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 1/4 且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 5.00m、
进深大于 4.00m 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高-高=13 高-裙,1,2 级=9 裙-裙,1,2 级=6 4.3.1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 车道。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 150m 或总长度超过 220m 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 道。 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 80m。 4.3.2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 24m 时,
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4.3.4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 5.00m,消防车道上空 4.00m 以下 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3.5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 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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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小于 18m×18m。 4.3.6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 4.00m 4.3.7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8.3.1 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8.3.1.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8.3.1.2 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8.3.4 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8.5.3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道应设防火阀: 8.5.3.1* 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 8.5.3.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8.5.3.3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8.5.3.4 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 9.2.1 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9.2.1.1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9.2.1.3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9.2.4 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 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 1.00m 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 2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⑤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独立建造。当必须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 出入口。 三、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 20m 且无自然 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 40m 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第 5.2.1 条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一二级/一、二级=6 一二级/三级=7 一二级/四级=9 三级/三级=8 三级/四级=10 四级/四级=1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的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其宽度不应小于 3.00m。 第 9.3.10 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管,应设防火阀; 一、送、回风总管穿过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处; 二、通过贵重设备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的送、回风管道; 三、多层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的每层送、回风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居住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须依法予以保护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 1/3 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 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8.0.5.1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人口;居住区内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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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 8.0.5.5 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 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 道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4.0.3 6.0.24 6.0.24.2 混凝土垫层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10;混凝土垫层兼面层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15。一般民用建筑 建筑物四周应设置散水、排水明沟或散水带明沟。散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散水的坡度可为 3%~5%。 中的混凝土垫层最小厚度可采用 50mm 散水的宽度,宜为 600~1000mm;当采用无组织排水时,散水的宽度可按檐口线放出 200~300mm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二、厕所应设前室,前室内宜设置洗手盆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5.2.2 进站广厅人口处应至少设一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坡道。 3.2.3.1 旅客、车辆、行包和邮件的流线避免交叉。 3.2.3.2 进、出站旅客流线在平面或立体上分开。 5.5.2.1 行包库的位置宜靠近旅客列车的行李车处。 5.8.2 服务员室应设在候车室或旅客站台附近 检票员室应设在进、出站检票口附近 在站房出口处应设补票室 6.1.4 当综合型站房中设有锅炉房、库房、食堂时,应设置运送燃料、货物、垃圾的单独出入口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馆址应远离易燃、易爆场所,不应设在有污染腐蚀性气体源的下风向; 2.馆址应选择地势较高、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空气流通和环境安静的地段; 馆区内建筑及道路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馆区建筑主要用房应具有良好的朝向。 库区或库房入口处应设缓冲间 每个档案库应设两个独立的出入口,且不宜采用串通或套间布置方式。 当档案库与其他用房同层布置且楼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通。 第 4.3.2 条 缩微阅览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朝向以北向为宜,避免朝西; 3.宜采用间接照明,阅览桌上应设局部照明 第 4.4.3 条 缩微用房宜设于首层, 应远离振源 1.静电复印室不应设于缩微用房和计算机房区域内 第 4.4.6 条 中心控制室宜设在首层主要入口附近 第 5.3.2 条 室内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不小于 0.50m,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第 2.1.2 条 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 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第 2.2.1 条 总平面设
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 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第 2.2.2 条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第 2.2.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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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第 2.2.4 条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 应避免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 2.2.7 条 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时,必须分隔,另设出入口。 第 2.2.6 条 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 12m 一、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出入口。 二、在门诊、急诊和住院主要入口处,必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棚。如设坡道时,坡度不得大于 1/10。 三、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 二、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 1.6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 0.28m,高度不应大于 0.16m. 三、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于 2m. 第 3.1.7 条 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 净宽不应小于 2.10m; 有高差者必须用坡道相接, 其坡度不宜大于 1/10。 一、病人使用的厕所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 1.10m×1.40m,门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开启。 大便器旁应装置“助立拉手”。
3.1.14 厕所三、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 四、如采用室外厕所,宜用连廊与门诊、病房楼相接。 二、利用走道单侧候诊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2.10m,两侧候诊者,净宽不应小于 2.70m。 第 3.2.4 条 妇、产科和计划生育 一、应自成一区,设单独出入口。 二、妇科和产科的检查室和厕所,应分别设置 第 3.2.5 条 儿科 一、应自成一区,宜设在首层出入方便之处,并应设单独出入口。 二、入口应设预检处、并宜设挂号处和配药处。 四、应设置仅供一病儿使用的隔离诊查室,并宜有单独对外出口。 五、应分设一般厕所和隔离厕所。 第 3.2.6 条 肠道科应自成一区,应设单独出入口、观察室、小化验室和厕所。宜设专用挂号、收费、取药 处和医护人员更衣换鞋处。 第 3.2.7 条 处科换药室宜分无菌室和一般换药室。 第 3.2.8 条 门诊手术用房由手术室、准备室和更衣室组成; 第 3.3.1 条 急诊应部应设在门诊部之近旁,并应有直通医院内部的联系通路。 第 3.3.4 条 抢救室宜直通门厅, 第 3.4.4 条 住院用病房 一、病床的排列应平行于采光窗墙面。 二、平行二床的净距不应小于 0.80m,靠墙病床床沿同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 0.60m。 三、单排病床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1.10m 双排病床(床端)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1.40m。 四、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不
应通过其它用房进入病房。 第 3.4.7 条 护理单元的盥洗室和浴厕 一、设置集中使 16 床设 1 个大便器和 1 个小便器;女厕每 12 床设 1 个大便器。 二、医护人员厕所应单独设置。 第 3.4.8 条 污洗室应近污物出口处, 第 3.4.12 条 妇、产科病房 一、妇、产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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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为一个单元时,妇科的病房、治疗室、浴厕应与产科的产休室、产前检查室、浴厕分别 设置。 二、产房应自成一区,入口处应设卫生通过室和浴厕。 三、待产室应邻近产房,宜设专用厕所 六、洗手池的位置必须使医护人员在洗手时能观察临产产妇的动态。 第 3.4.13 条 产科的婴儿室 一、应近产房区和产休室。 二、婴儿室宜朝南,应设观察窗, 三、洗婴池应贴邻婴儿室 五、配乳室与奶具消毒室不得同护士室合用 第 3.4.15 条 康复病房 一、可设于相关护理单元的尽端,或单独建立护理单元 三、走道两侧墙面宜装扶墙拉手 第 3.4.16 条 肿瘤病房宜设于相关护理单元的尽端,或单独建立护理单元 第五节 传染病用房
第 3.5.1 条 20 床以下的一般传染病房,宜设在病房楼的首层,并设专用出入口,但其上一层不得设置产
科和儿科护理单元;20 床以上,或兼收烈性传染病者,必须单独建造病房,并与周围的建筑保持一定距离。 第 3.5.2 条 门诊 一、宜设在单独建造传染病房的首层;设于门诊部者应自成一区,并设单独出入口。 二、几个病种不得同时使用一间诊室。 三、平面应严格按照使用流程和洁污分区布置,病人与医护人员的通行路线以及诊查室的门宜分别设置。 四、应设隔离观察室;宜设专用化验室和发药处 第 3.5.3 条 传染病病房 一、平面应严格按照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布置。 二、应设单独出入口和入院处理处。 三、需分别隔离的病种,应设单独通往室外的专用通道。 五、完全隔离房应设缓冲前室;盥洗、浴厕应附设于病房之内;并应有单独对外出口。 六、每一病区都应设医护人员的更衣室和浴厕,并应设家属探视处。 第六节 手术部
第 3.6.2 条 设置位置及平面布置 一、手术室应邻近外科护理单元,并应自成一区。 二、不宜设于首层;设于顶层者, 三、平面布置应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 附录一: 手术部洁污分区手术部洁污分区表 污染区: (入口处以外)家属等候处, (供应与准备)石膏室、会议会诊室 半清洁区: (供应与准备)换鞋处、衣帽领发处更衣室、浴厕,敷料制作室洗涤室、杂物贮藏室 清洁区: (供应与准备)护士室、医生休息室,值班室,麻醉室、麻醉器械室消毒室、消毒品贮藏室,准备室, (术后监护)苏醒室,术后监护室, (一般手
术)一般手术室清创抢救室洗手室 无菌区: (无菌手术)无菌手术洗手室 (洁净手术)洁净手术室洗手室 污染区: 污物室 第十节 病理科
一、病理解剖室宜和太平间合建,与停尸室宜有内门相通;并应设工作人员更衣及淋浴设施。 第 3.14.1 条 血库 一、宜临近手术部,并不得与产生放射线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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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贴邻。 二、由贮血、配血、清洗、消毒等室组成;规模较大者贮血与配血室宜分室,与走道之间应设前室。 第 3.15.1 条 药房设置 一、医院规模较大者,门急诊药房与中心药房宜分别设置;医院规模较小者,可集中设一药房。 二、药库和中药煎药处均应单独设置。 第 3.15.2 条 门诊、急诊药房 一、中、西药房宜分开设置。 二?儿科和各传染病科门诊宜设单独发药处。 三、服务窗口中距不应小于 1.20m。 四、中药贮药室应通中药配方室。
五、西药调剂室可与西药配方室合用,普通制剂室、分装室应贴邻调剂室。 六、无急诊药房应设急诊专用发药处。 三、中药加工整理处和晒药场应近中药库 第十六节 中心(消毒)供应室
三、消毒室应贴邻贮存、分发室,并宜有传递窗相通。 四、清洗室应分别设置通用和专用洗涤池。 第 3.17.1 条 营养厨房 一、应在入口处设置营养办公室、配餐室和餐车停放室(处),并应有冲洗和消毒餐车的设施。 二、严禁设在有传染病科的病房楼内。 三、独立建造的营养厨房应有便捷的联系廊;设在病房楼中的营养厨房应避免蒸气、噪声和气味对病区的 窜扰。 第 3.17.2 条 洗衣房 一、平面布置应符合收受、分类、浸泡消毒(传染科应单独设置)、洗衣、烘干、整补、熨烫、折叠、贮存、 分发的工艺流程。 二、污衣入口和洁衣出口处应分别设置。 三、宜单独设置更休息和浴厕。 第 4.0.5 条 安全出口 一、在一般情况下,每个护理单元应有二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 第 4.0.7 条 供氧房宜布置在主体建筑的墙外;并应远离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三、在城镇的基地应至少一面临接城镇道路,其长度应满足基地内组织各功能区的出入口、客货运输、防 火疏散及环境卫生等要求。 二、主要出入口必须明显,并能引导旅客直接到达门厅。主要出入口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单车道或多车道, 入口车道上方宜设雨棚。 三、应合理划分旅馆建筑的功能分区,组织各种出入口,使人流、货流、车流互不交叉。 四、在综合性建筑中,旅馆部分应有单独分区,并有独立的出入口;对外营业的商店、餐厅等不应影响旅 馆本身的使用功能。 五、总平面布置应处理好主体建筑与辅助建筑的关系。对各种设备所产生的噪声和废气
应采取措施,避免 干扰客房区和邻近建筑 第 3.1.6 条 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在客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 三、主要乘客电梯位置应在门厅易于看到且较为便捷的地方 四、相邻客房之间的阳台不应连通。 第 3.3.1 条 门厅。 一、门厅内交通流线及服务分区应明确,对团体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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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及其行李等,可根据需要采取分流措施;总服务台位 置应明显。 第 3.3.3 条 会议室。 二、会议室的位置、出入口应避免外部使用时的人流路线与旅馆内部客流路线相互干扰。
三、会议室附近应设盥洗室。 二、旅馆商店的位置、出入口应考虑旅客的方便,并避免噪声对客房造成干扰。 二、厨房的位置应与餐厅联系方便,并避免厨房的噪声、油烟、气味及食品储运对公共区和客房区造成干 扰。 二、洗衣房的平面布置应分设工作人员出入口、污衣入口及洁衣出口,并避开主要客流路线。 二、职工用房的位置及出入口应避免职工人流路线与旅客人流路线互相交叉。 二、走道、门厅、餐厅、宴会厅、电梯厅等公共场所应设供清扫设备使用的插座。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第 2.0.1 条 宿舍用地宜选择有日照条件,通风良好,场地干燥,便于排水的地段;应避免噪声和各种污染 源的影响 第 2.0.5 条 宿舍区内应避免过境汽车穿行。 第 3.3.6 条 宿舍内宜在主要出入口设置管理室、 第 4.0.3 条 每居室内设电气插座不应少于两处。公共活动室、盥洗室应设单相三孔插座。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3.1.2 馆址应选择位置适中、交通方便、环境安静、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较有利的地段。 3.1.3 馆址与易燃易爆、噪声和散发有害气体、强电磁波干扰等污染源的距离 3.1.4 图书馆当与其它建筑合建时,必须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人口。 3.2.2 交通组织应做到人、车分流,道路布置应便于人员进出、图书运送、装卸和消防疏散。馆的主出人 口应为残疾人和老年人等行动不便者设置坡道、扶手等设施。 3.2.3 设有少年儿童阅览区的图书馆,该区应有单独的出人口,室外应有设施较完善的儿童活动场地。 4.1.2 图书馆的建筑布局应与管理方式和服务手段相适应,合理安排采编、收藏、外借、阅览之间的运行 路线,使读者、管理人员和书刊运送路线便捷畅通,互不干扰。 4.1.8 设备机房,不宜与阅览室毗邻 4.1.9 进行无障碍设计 4.2.7 设工作人员更衣室、清洁室和专用厕所,但不得设在书库内。 4.2.9 书库内工作人员专用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0.80m,坡度不应大于 45 ° 4.3 阅览室防止阳光直晒。东西向开窗时,应采取有效的遮阳措施。 4.3.4 据工作需要在人口附近设管理(出纳)台和工作问, 4.
3.5 被过往人流穿行,独立使用的阅览空间不得设于套间内。 4.3.6 开放时间长的阅览室宜邻近门厅布置。 4.3.8 书库应毗邻布置。阅览和库房之间应设缓冲区,并设分区门 4.3.11 集体和个人使用的音像资料视听室宜自成区域, 便于单独使用和管理, 与其他阅览室之间互不干扰。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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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少年儿童阅览室应与成人阅览区分隔,单独设出人口,并应设儿童活动场地。 4.3.16 盲人读书室应设于图书馆底层交通方便的位置,并和盲文书库相连通。 4.3.17 各阅览区老年人及残疾读者的专用阅览座席应邻近管理(出纳)台布置 4.4.2 目录检索空间应靠近读者出人口,并与出纳空间相毗邻。当与出纳共处同一空间时,应有明确的功 能分区。 如利用过厅、交通厅或走廊设置目录柜时,查目区应避开人流主要路线。 4.4.7 中心(总)出纳台应毗邻基本书库设置。出纳台与基本书库之间的通道不应设置踏步;当高差不可 避免时,应采用坡度不大于 1:8 的坡道。
4.5.3 寄存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置应在读者出入口附近; 3 寄存处的出入口宜与读者主出入口分开。 2 门厅、休息处、走廊兼作陈列空间时,不应影响交通组织和安全疏散; 3 陈列室应采光均匀,防止阳光直射和眩光。 4.5.5 报告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300 座位以上规模的报告厅应与阅览区隔离,独立设置 2 报告厅,宜设专用的休息处、接待处及厕所; 3 与阅览区毗邻独立设置时,应单独设出人口,避免人流对阅览区的干扰; 7 公用厕所中应设供残疾人使用的专门设施。 4.6.3 采编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置应与读者活动区分开,与典藏室、书库、书刊人口有 便捷联系; 2 平面布置应符合采购、交换、拆包、验收、登记、分类、编目和加工等工艺流程的要求; 3 拆包间应邻近工作人员入口或专设的书刊人口。进书量大者,人口处应设卸货平台; 4.6.4 典藏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l 当单独设置时,应位于基本书库的人口附近; 4.6.8 美工用房最好北向布置,工作间内应设置给排水设施,或设小洗手间与之毗邻 6.2.3 珍善本书库、特藏库,应单独设置防火分区 6.4.1 图书馆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应分散设置。 6.4.4 超过 300 座位的报告厅,应独立设置安全出口,并不得少于两个。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居住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须予以保护 5.0.2.3 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 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 13m; 5.0.3.2 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 5.0.5.2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8.0.5.1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人口;居
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 动车道对外出人口间距不应小于 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 150m 时,应设不小于 4m×4m 的消防车通道。 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 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 80m 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8.0.5.4 在居住区内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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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 2.5m,纵坡不应大于 2.5%; 8.0.5.5 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 8%时, 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 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9.0.3 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 8%,居住区地面连接形式宜选用台地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3.2.4 大中型汽车库的库址,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 2 个;特大型汽车库库址,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 3 个, 并应设置人流专用出入口。各汽车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 15m。出入口的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 7m, 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 5m。 3.2.7 3.2.8 特大、大、中型汽车库的库址出入口应设于城市次干道,不应直接与主干道连接。 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 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 2m 处作
视点的 120°范围内至边线外 7.5m 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3.2.9 4.1.6 3.2.11 4.1.8
库址车辆出入口与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口的距离应大于 50m;距离道路交 汽车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地下汽车库的排风口应设于下风向,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物和公共活动场所, 汽车库内当通车道纵向坡度大于 10%时,坡道上、下端均应设缓坡。其直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
叉口应大于 80m。
汽车库内通车道的最大坡度:微小型车 15%; 中型车 12%; 大型车 10%; 铰接车 8% 小于 3.6m,缓坡坡度应为坡道坡度的 1/2。曲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 2.4m,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2.0.2 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 一定距离 2.0.4 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 影响。 一、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人细加工间避免反流 二、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入口处应设有洗手设施的前室; 三、冷食制作间的入口处应设有通过式消毒设施 <汽车容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1 一、二级汽车站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出站口宽度均不应小于 4m 2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旅客主要出入口应设不小于 5m 的安全距离,并
应有隔离措施 3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距公园、学校、托幼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人口距离不应小于 20m 4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保证驾驶员行车安全视距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 3.1.5 3.2.1 疗养院主要建筑物的坡道。出人口、走道应满足使用轮椅者的要求 疗养院疗养员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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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室必须光线充足,朝向和通风良好。
<住宅设计规范> 3.7.2 3.7.3 4。1.3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05m,中高层、高层住 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75m。扶手 高度不应小于 0.90m。楼梯 坠落措施。 1. 10m。 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 0.50m 时,其扶手高度 不应小于 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 0.11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1997年版) 4.3.4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 5.00m,消防车道上空 4.00m 以下 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3.5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 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 18m×18m。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
4.3.2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4m,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 12m×12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第 6.0.1 条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 160m。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 长度超过 150m 或总长度超过 220m 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第 6.0.2 条 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应小于 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 3.5m。 第 6.0.9 条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3.5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 4m. 第 6.0.10 条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 12m×12m 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 15m×15m。 请注意低规与高规有所不同的地方。 还有: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100-98 3.2.4 大中型汽车库的库址,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 2 个;特大型汽车库库址,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 3 个, 并应设置人流专用出入口。各汽车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 15m。出入口的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 7m, 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 5m。 3.2.5 候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3m,但不应小于 2 辆,每辆车候车道长度应按 5m 计算。 3.2.7 3.2.8 3.2.9 特大、大、中型汽车库的库址出入口应设于城市次干道,不应直接与主干道连接。 汽
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 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 2m 处作 库址车辆出入口与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口的距离应大于 50m;距离道路交
视点的 120°范围内至边线外 7.5m 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图 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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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口应大于 80m。 4.1.6 汽车库内坡道可采用直线型、曲线型。可以采用单车道或双车道,其最小净宽应符合表 4.1.6 的规 定。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坡道最小宽度 表4.1.6 坡道型式 计算宽度(m) 最小宽度(m) 微型、小型车 中型、大型、绞接车 直线单行 单车宽+0.8 3.0 3.5 直线双行 直线双行 5.5 7.0 曲线单行 单车宽+1.0 3.8 5.0 曲线双行 双车宽+2.2 7.0 10.0 注:此宽度不包括道牙及其他分隔带宽度。 4.1.8 汽车库内当通车道纵向坡度大于 10%时,坡道上、下端均应设缓坡。其直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
小于 3.6m, 缓坡坡度应为坡道坡度的 1/2。 曲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 2.4m, 曲线的半径不应小于 20m, 缓坡段的中点为坡道原起点或止点。 4.1.9 汽
车的最小转弯半径可采用表 4.1.9 的规定。 汽车库内汽车的最小转弯半径 车型 最小转弯半径(m) 微型车 4.50 小型车 6.00
轻型车 6.50~8.00 中型车 8.00~10.00 8.00~10.00 10.50~12.00 铰接车 10.50~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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