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 国际公法 名词解释 题库
发布时间:202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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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名词
A:
安全理事会:简称安理会,由五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历史国组成。每个理事国有1名代表。常任理事国是不经选举和永久担任的,他们现在是中国、俄罗斯、美国、英国和法国。
B:
保护性管辖:是指国家对外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
报复:是指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国际行为而采取的一种相应的强制措施,以迫使对方停止其不法行为,或对其不法行为、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进行赔偿,从而使争端得到解决,它只能在向对方提出合法要求无法实现时在能使用,而且不应超过所受实际损害的程度。
庇护: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国家对外国人的庇护通常在本国领域内庇护,但不排除条约规定的域外庇护。
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是分隔一国领土和他国领土,
边境:边境地区,是指边界线两边的一定区域。
边境通行:是指专为在上述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国境的目的而进行的自由航行和飞越。
边境制度:边境也称边境地区,是指边界线两边的一定区域。 边境制度是为保护国家安全、维护边界线和便利当地居民的生活,国家在边境地区建立的有关维护界标、利用界水、边境居民往来等有关的制度。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外事务,同时也指国际组织不的干涉属于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
C:
出生地主义:依出生地取得国籍,是指一个人的国籍根据他的出生地来决定。
D:
大国一致原则:指需要参加表决的全体成员的同意,决议或决定才能通过。
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但不得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
权的国家。它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并有一个通过的宪法和国籍。
登临权 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焊船并派人登临和险查的权利
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的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多国河流:是流经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
调查:调查是根据争端当事国的协议组成国际调查委员会,协助当事国解决因事实问题引起的争端的方法。
调停由第三方代表在争端当事国间做些有利谈判的斡旋工作,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并且可以参加谈判。
F:
反报:是指一国对另一国的不礼貌、不友好、不公平的行为同样或类似的行为的一种措施。
反和平罪:就是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或违犯国际条约、协定或诺言之战争,或参与上述任何罪行之共同计划或阴谋。
反人道罪:就是在战争发生前或战争期间,对任何平民之谋杀、灭绝、奴化、放逐、及其他非人道行为。
非法劫持航空的犯罪行为:依照《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的规定: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它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这类行为的任何未遂行为,或是从事这类行为任何未遂行为的共犯即为犯有罪行。
封锁:是交战国以兵力切断敌国的或敌国占领的海港以及海岸的交通,使所有国家的船舶和航空器不能出入。
否决权:如果对某一事项是否属程序事项的发生争执,须先行决定该事项是否属于程序事项时,常任理事国可行使否决权,否决其为程序事项。
复合国:是两个以上的国际的联合体。复合国可分为联邦和邦联。联邦也称联邦国家,是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国(州)组成的国家联合。邦联,是两个以上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根据国际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
G:
个人人权:个人人权是指以其自身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属于某一种族、宗教、或语言少数群体或者其他某一社会组织或团体(如工会)的成员以其个人名义享有的权利。
公海: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947年23个国家签订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这项协定是一项多边条约,但在几十年来的实践中已逐步演变为一个事实上的国际组织。
国籍:国籍是指个人(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国家的主要作用是在有关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
国籍的抵触:国籍的抵触又称国籍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不止一个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国籍法:是一国制定的有关其国籍的取得、丧失和变更等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国际法:国际法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国家间关系) 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主要地位和起着主要作用的主体,是与其他非基本相对而言的。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或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上的承认: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国际法上的国家:他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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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渊源:对国际法渊源的含义,国内外学者有各种不同的解释,比较有代表性是下列两种:第一,给及法渊源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由形成的方式。第二,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国际法主体:国际法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国际海底区域: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国际河流:是流经数国,可以通过公海,并且根据条约向所有国家商船或船舶开放的河流。
国际货币法:是调整各国事务特定领域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技术转让法:指调整国际技术转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组织:是现代国际组织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凡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其政府、人民、民间团体为跨国商品生产、流通、资本移动、信贷、结算、税收等特定的经济目的,以一定协议而建立的各种常设机构,均可称为国际经济组织。广义的国际经济组织泛指各种民间的和政府间的跨国经济实体。狭义的国际经济组织则仅指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
国际贸易法:是指调整不同国家之间的商品交易关系,及附属于这种交易关系其他关系,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与结算、调解与仲裁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人权法(狭义):狭义的国际人权法仅指在和平时期促进和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实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即平时国际人权法。
国际税法:是指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私人直接投资关系以及关于保护外国投资的各种法律制度和规范的总称。
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国际责任:也成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
国际争端: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两个主体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歧,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国际争端主要是国家之间的争端。
国际组织:凡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其政府、人民、民间团体基于特定目的,以一定协议形式而建立的各种常设机构,均可称为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法: 国际组织法是用于制约与调整国际组织的建立、法律地位、内部活动以及有关法律问题的所有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家边界: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的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的执行: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平等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邪乎无管辖和支配的权力它们平等地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平等地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国民待遇:一般限与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方面。国民待遇以互惠为基础,体现国家间的平等关系
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
国书:是前往接受国赴任的使馆馆长携带的外交信件。
H:
海湾:是指海洋伸陆地较深、入口较小的明显水曲,该水曲面积应大于以其入口宽度为直径所作的半圆的面积。
海洋法:国际社会把海洋划分成各种不同的海域,确定他们的法律地位以及关于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总称海洋法。
翰旋:是指第三方以各种有助于促成当事国进行直接谈判的行动,促使争端当事国开始谈判,或促使已中断或未曾达成协议的谈判重新开始或继续进行。
和解:又称调解,是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报告,阐明事实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设法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互惠待遇原则: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嫌疑人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的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机关以便起诉。该机关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
J:
集体人权:集体人权是指某一群体、团体、组织、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某一民族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民族自决权”,也包括某一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群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还可以包括诸如工会和宗教团体等其他社会组织、团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
几何学边界:是采用几何的方法划定边界线,如以一个固定点到另一个固定点所划的直线或采用交圆法、正切线法等作为确定国家边界线的方法。
交换批准书:是缔约双方互相交换各自国家权力机关批准条约的证明文件,总而使条约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界河:是流经两国之间作为两国领土分界线的河流。
紧追权:是沿主观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阻,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那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经济主权原则:每个国家对自己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一切经济活动,拥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环境在内,并的得自由地行使此项主权。
K:
空间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因利用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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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空间:指大气层,即有空气的空间 空中劫持:狭义上是指在航空器上“劫夺”或“抢夺”飞机的罪行,广义上是指包括在航空器内的任何犯罪行为以及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
L:
《联合国宪章》:1944年秋中、美、苏、英代表在华盛顿召开会议,开始着手创建联合国。四国代表根据莫斯科宣言精神,在组织的宗旨、原则、会员、主要机构等问题上取得了共识,作为了“关于建立普遍性国际组织的建议案”即联合国宪章的草案。于1945年旧金山会议制定并通过,1945年10月24日生效。
联合国:是继国际联盟之后,又一个以集体安全、和平决定争端原则为基础的维持国际和平、发展国际或作的普遍性国际组织。
联合国创始会员国:截止2001年底,联合国有会员国189个。其中51国为创始会员国,它们是参加旧金山制宪会议或者曾在《联合国家宣言》上签字,并签署和批准宪章的国家。
联合国纳入会员国:截止2001年底,联合国有会员国189个。其中51国为创始会员国,它们是参加旧金山制宪会议或者曾在《联合国家宣言》上签字,并签署和批准宪章的国家。其余都是纳入会员国。
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指根据特别协定而同联合国建立关系的或根据联合国决定而创设的那种对某一特定业务领域富有国际作为的政府间专门性国际组织。
领海: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成为领海。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领海基线:是一过的领海与海岸或内水之间的界限,即测定领海宽度的起算线。
领空: 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领陆: 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领陆是一个国家领土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领陆的其他部分都是附属于领陆而存在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
领事:是一国一据协定派遣到他国一定地区执行领事事务的政府代表。
领事关系:是指一国根据与他国达成的协议,相互在对方一定地区设立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所形成的国家间的关系。
领事关系法:主要是指调整国家之间领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领事机关:一国依据协议派遣到他国一定地区执行护侨、通商、航务等领事职务的机构,称为领事机关。
领事特权与豁免:是指为了领事馆及其人员在接受国能够有效地执行领事事务而由接受国给予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的总称。
领水: 领水是国家陆地疆域以内的水域(称内陆水)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
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上空与地下层。
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
M:
民族自决原则:主要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N:
南极条约:由于一些国家先后对南极提出领土要求,各国对这个问题争论不休,国家于1959年签订了《南极条约》。《南极条约》规定在条约有效期内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声明南极应为全人列利益服务,并永远用于和平目的。
内水: 以《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内水是指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他包括领海基线以内的海湾、海峡、海港以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亦称内海水。
P:
批准:是缔约国的权力机关对其全权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认可,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所载之义务的行为
毗连区: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普遍管辖: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Q:
签字:是表示缔约国同意承受条约约束的方式
强行法:也称绝对法,是被国际社会成员全体工人的必须遵守而不得损抑的,也不得任意改变的国际法规范。
情势变迁:是指缔结条约时存在一个假设,即以缔约国缔约时所能预见到的情况不变为条约有效的前提,一旦情势发生变化,缔约国便有权终止条约。
区域性国际组织: 区域性国际组织是指某特定区域内的国家或不属于该地域但以维持区域性利益为目的的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
群岛水域:群岛水域是群岛国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
R:
任意强制管辖:法对对案件的管辖虽然有强制性,但当事国是根据其所作的生命任意承担的,因而通常称为任意强制管辖。
入籍:指个人取得作为一过国民的资格
S:
双重国籍 :同时具有两个国籍为双重国籍 司法解决: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他是指当事国将争端提交给一个已事先成立的、由独立法官组成的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根据国际法对争端当事国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决。
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
T:
谈判: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主题为彼此间的有关问题求得解决或获得谅解而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
特别使团:特别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另一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别外交任务的代表派遣国的临时使团。特别使团的职务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协议约定。
天文学边界:是以天文学的经纬度确定国家边界的方法。
添附:是指国家领土的新增加。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国际法为准则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的单方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摈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条约的加入:条约的加入是指未参加议定约文或虽参加议定约文而未签署条约的国家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成为条约当事方的一种方式。条约的加入多用于开放性多边条约。
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整体、个别条款或词句的意义、内容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
条约的适用:条约的适用是条约实施的方式。指缔约国按法定程序把具体应用于现实生活,使条约条款得以实现的活动。
条约的修正:是指条约当事国在缔结条约后于该条约有效期间内改变其规定的行为。
条约法:是关于缔结条约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W:
外层空间:亦称宇宙鸿渐或太空,是指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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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空间以外的空间。
外国人:是指在一过境内,不具有居留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籍的人。
外交保护: 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
外交关系:实现其对外政策,由外交机关通过访问、谈判、缔结条约、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方式,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一种关系。
外交关系法:主要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外交机关:一国借以与另一国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保持与发展外交关系的各种机关,称为国家的外交机关。
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和外交代表在接受国享有的特殊的权利和优遇总称为外交特权,有时也称为外交特权与豁免,其实豁免也是一种特权。
外交团: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外交团的主要作用在礼仪方面、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外空条约:《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活动的原则条约》的简称,规定了外空活动的基本原则,它不仅将联大1963年通过的《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中的各项原则转变成国家条约原则,而且对这些原则的内容作了更加充实和精确的规定,成了其后的外空条约或协定制定的指导性原则和基石,故被成为外层空间宪章。
维持和平行动:维持和平行动是由联合国建立的在冲突地区帮助维持或恢复和平的,有军事人员参加的,但无强制力的行动,包括派遣军事观察团和维持和平部队两种形式。
斡旋: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业以停止的谈判。
无国籍 :没有任何国家的国籍。 无害通过: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通过领海。在通过领海期间,不得总是任何非无害活动。
X:
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有意识地取得无主地的领土主权。先占必需具备两个条件:先占的对象必需是无主地,在无主地上实行有效的占领。
协定管辖: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放就不能拒绝法院的管辖,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通
常成为协定管辖。
协商: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主题为彼此间的有关问题求得解决或获得谅解而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
血统主义:依血统原则取得的国籍,即以父母的国籍来确定一个人的国籍。
Y:
引渡:引渡通常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过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Z:
战俘:是指在战争中或非战争的武装冲突只落于敌方权力支配下的合法交战者。
战时禁制品:是指交战国认为可能助长敌国作战能力而被禁止运往敌国的物品。
战时中立:战时中立是指国家在交战国之间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战时中立国不仅不参加交战国的作战和敌对行为,而且也不支持或援助交战国任何一方。
战争:国际法上的战争,主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敌对国家之间以武力推行国家政策所造成的武装冲突和由此而产生的一中法律状态。
战争的结束:是指交战国之间战争状态的终止和和平关系的恢复。
战争法:国际条约和惯例为形式,调整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关系的和有关战时人道主义保护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战争犯罪:战争犯罪是在战争中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行为。战争犯罪主要包括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
战争罪:就是违反战争法规与惯例,此种违反应包括但不限于对在所占领土或占领地的平民之谋杀、虐待、为奴隶劳役的或其他目的的放逐,对战俘或海上人员之谋杀或虐待,杀害人质,劫杀公私财物,任意破坏城市、集镇或乡村,或从事并不根据军事需要之蹂躏。
正常基线:也称自然基线或低潮基线,即以海水退潮时里海岸最远的那条线为领海的基线。
政府承认: 即对政府的承认,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政府继承:是指由于更名或政变而引起的政权更迭、旧政权的权利和义务为新政权所取
代的法律关系。
直线基线:也称折线基线,及2沿海岸向外凸出的地方或沿海岛屿的外缘上选定若干基点,然后将相邻的基点连成直线,形成沿海海岸的坡折线
仲裁:又称公断,作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是指当事国根据,把争端交给他们自行选择的仲裁员处理,并相互约定遵守其裁决的解决争端的方式。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宪章》第96条规定:“大会或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得清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联合国其他机关及各种专门机关,对于其工作范围之任何法律问题,得随时以大会之授权,请求国际法院表表咨询意见。”
自保权:是指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的权利。
自愿管辖:当事国自愿提交的,法院对这些案件的管辖通常称为自愿管辖
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与另一国(受惠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与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在该国享受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