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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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内容
2.1 库房消防管理
2.1.1 各级各类库房的消防工作必须由科室领导主抓并负责,专职专人管理,建立昼夜值班巡逻制度,并对新职工进行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1.2 库存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 米,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2 米。易相互发生反应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醒目标明物品名称和灭火方法。
2.1.3 易自燃、易分解的物品,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备,严格控制温、湿度不超标准。物品入库应当有专人检查,禁带火种入库。对包装破损的应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2.1.4 库房内不得堆放大量纸箱、被褥等易燃物品,不得存放汽油、酒精及化学物品。
2.1.5 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绝对不许吸烟和使用电炉,库房内电线应穿管,不得使用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并加装防爆
罩,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不准使用火炉取暖。
2.1.6 仓库应当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牌,库区内的消防设施必须处于良好状态,灭火器不得挪用。仓库出口严禁堆放物品。
2.1.7 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精神麻醉物品要执行双人保管、
双本帐册、双把门锁、双人领发、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
2.2 手术室消防管理
2.2.1 手术室其火灾危险性主要与使用易燃易爆的麻醉剂有关,其吸入浓度大都在空气中的爆炸极限范围之内。必须落实如下防火防爆措施:
2.2.1.1 手术室内应有良好的通风设备,排风不得再循环使用。
2.2.1.2 控制易燃物。操作要谨慎,绝对禁止任何火种。不得使用盆装酒精泡手消毒。易燃药品应随用随领,不得储存。其中氧化亚氮必须与其它可燃品分开存放。
2.2.2 应有静电消除措施。应采用特制的导电软管,铺设接地的铜板或金属网,用易燃性麻醉药的过程中,禁止使用电灼、电凝器、激光刀。凡需使用心电图、除颤器、内窥镜等带电器械,各项检查工作均应在手术前做好; 手术室内非防爆型开关、插头,应在麻醉前插好,并需等手术完毕,乙醚蒸气排除干净后,方可切断或拔去插头; 手术室内禁止使用电炉、酒精灯等明火,电源、动力系统的电源设备绝缘性能必须良好,防止短路产生火花。
2.3 氧气站消防管理
2.3.1 严格按规定使用电源。氧站周围架设高、低压电缆应大于安全距离。
2.3.2 做好避雷和防静电保护。
2.3.3 氧站工作区严禁烟火,杜绝明火。严禁将火柴、打火机等火源带进工作区。
2.3.4 工作人员熟悉操作规程,熟悉管道、阀门使用方法,并制定应急处理的预案,进行演练。
2.3.5 按规定进行加氧等操作,加氧时清理四周火源,无关车辆不得进入,确保进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