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管理规章制度(2)

发布时间:2021-06-06

保安培训与管理

第十条 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公司以前,

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综合办不

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与员工协议续签劳动合同的,

公司将在员工原劳动合同期满前30天向员工发出书面续签合同的通知,员工需

在通知发出后及时到厂办办理合同续签手续;若员工以各种理由拖延至合同期满

前一天,仍不提出与工厂续签合同,则合同期满后视为该员工自愿放弃与公司续

签劳动合同,公司将为其办理合同期满后的离职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对被辞退及未获公司续聘的员工,按《劳动合同法》相关

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

第十三条 除管理层外的操作工人的雇佣与辞退等手续一律由厂办给予

办理。

二、 待遇

第十四条 本厂员工之待遇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章各条办理。本厂员工

工资按工作性质分为: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

第十五条 本厂员工工资的结算及发放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员工的工资为月结算。员工工资每月10日发放。

(2) 试用期间的工资,按拟定的工资下调一级发给。

第十六条 假期类别:

(1) 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因工作生产需要不能休假的,节日

按日基础工资200%、假日按日基础工资100%计增发给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2) 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探亲待遇。

(3) 婚假(本人结婚):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

岁)假13天,异地结婚可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

(4) 产育假:

? 女23周岁或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生育时难产的(如剖腹产、III 度会阴破裂等)可增加产假30天;

? 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总经理与常务副总经理批准,

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期间发给75%的基础工资。

? 产假期间,基础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

(5)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丧假3天;异地

奔丧的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和津贴照发。

(6) 病假:员工请病假,须持医院证明(指定的医疗保健单位,急诊

除外),并经主管上级核准。病假休假时间累计计算,两个半休算一天。员工病

假期间只发给基础工资,具体按如下执行:

? 病假在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按下列标准发放 (按现行基础工资

标准计算):1年工龄(指参加工作后的工龄,以下同)的发60%,2年工龄发

70%,3年工龄发80%,4年工龄发90%,5年工龄发100%;

? 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1年工龄发50%,

2年工龄发60%,3年工龄发70%,4年工龄发80%,5年工龄发90%;

?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工龄不满5年的

发50%,工龄5年以上的发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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