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代会代表的产生程序
发布时间:2024-11-12
发布时间:2024-11-12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程序
(1)选举单位根据上级党组织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有关要求,组织所属党组织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充分酝酿协商的办法,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名单;选举单位党组织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多数党员的意见,从推荐名单中,按照多于代表名额30%以上的比例提出候选人推荐人选名单,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根据上级党组织提出的代表构成比例要求,按多于代表名额20%以上的差额比例,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
(2)选举单位组织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推荐单位,在广泛征求所在单位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考核材料,填报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登记表。
(3)选举单位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选举单位向上级党组织呈报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时,要呈报《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册》、《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登记表》、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酝酿情况的报告。预备人选酝酿情况的报告主要说明酝酿的步骤、提名原则、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结构情况及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
召开党代会的党组织审查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酝酿提名程序和方法,差额比例是否符合规定,代表的构成是否合理,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是否符合代表条件。对不符合规定的,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同意后,及时批复。
(6)选举单位召开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或党员大会,对候选人预备人员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选出的代表,上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