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交通费报销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12

财务管理制度

本地交通费报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员工报销本地交通费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本地交通费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乘坐出租车、地铁、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交通费用,出差外地发生的当地交通费不包括在内。

第三条 员工在公司报销的本地交通费必须是与公司业务、生产和管理有关的交通费用。

第四条 员工因私事用车所发生的本地交通费(如上下班乘坐出租车等)由员工个人承担,不得到财务部报销入帐,一经发现公司有权从该员工下月工资中扣回多报销的费用。

第五条 员工外出办事时应选用经济便捷之交通方法,避免不必要地使用出租车,在不妨碍工作效率的情况下应选用公共汽车、地铁等交通工具。

第六条 员工确需乘坐出租车外出办事的,须提前向其部门经理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乘坐出租车,否则不予报销出租车费。

第七条 员工周一至周五若当天加班在二小时以上的,可以乘坐出租车回家;周六、周日来公司加班,可以乘坐出租车来回。

第八条 公司每月在工资中发给每位员工50元的市内交通补贴;对于外出办事次数较多的员工,公司每月发给100元的市内交通补贴。

第九条 员工报销本地交通费时,须填写本地交通费报销单(见附表),注明每一笔本地交通费的乘车时间、起点、终点、乘车事由,在报经部门经理批准、财务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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