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04-20
时间:2025-04-20
本文针对河南省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建〔2006〕119号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省辖市建委(局),各扩权县(市)建委(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我厅制定了《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反馈省厅建筑管理处。
附件: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九月四日
本文针对河南省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附 件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代建制)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载人索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河道、广场、园林、环卫、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管线、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
本文针对河南省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具体工作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
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招标;
(二)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招标;
(三)监督招标文件按规定要求编制;
(四)监督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五)监督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或直接确定中标人;
(六)监督招标全过程按规定要求备案;
(七)监督合同签订和履行;
(八)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六条 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信息、咨询、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投标报名、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公示等服务。
本文针对河南省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达到下列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项目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招标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到所辖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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