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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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河南省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建〔2006〕119号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省辖市建委(局),各扩权县(市)建委(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我厅制定了《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反馈省厅建筑管理处。
附件: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九月四日
本文针对河南省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附 件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代建制)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载人索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河道、广场、园林、环卫、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管线、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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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具体工作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
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招标;
(二)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招标;
(三)监督招标文件按规定要求编制;
(四)监督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五)监督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或直接确定中标人;
(六)监督招标全过程按规定要求备案;
(七)监督合同签订和履行;
(八)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六条 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信息、咨询、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投标报名、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公示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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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达到下列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项目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招标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到所辖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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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行项目代建制的,项目管理人在符合本条一至三项要求的同时,还应当出具招标人的委托书和招标人与项目管理人签订的协议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按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
(一)政府重点建设项目;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三)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有特殊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等原因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项目及条件。
第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以带资、垫资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不符的高资质等级要求和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条件。投标人以带资、垫资为条件影响公平竞争的,应当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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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和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设有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
(三)有从事同类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概(预)算、财务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招标人应当具有4名(含4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且至少包括2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程序。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三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并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文件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隶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以往编制的同类项目的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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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国家核定的资质范围内开展业务,承担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持《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岗位资格证书》,评标专家应持《河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不得以放弃代理服务费为条件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代理服务费原则上向招标人收取,不得重复计收。
第十六条 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招标申请并办理进场交易登记;
(二)编制招标文件,提出资格预审;
(三)发布招标(预审)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或后审,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人;
(五)向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六)组织招标答疑和踏勘现场;
(七)接受投标人投标;
(八)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开标、评标、定标、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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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签订合同(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
第十七条 拟发布招标(预审)公告文本的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和完整,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4个工作日前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应当在国家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和当地有形建筑市场电子屏幕发布招标(预审)公告。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工程的名称、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三)招标工程的建设地点、工期要求;(四)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五)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六)按照规定收取招标文件的费用。
第十九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条 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提倡实行资格后审。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第二十一条 公开招标工程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制定合法的预审标准、淘汰程序。招标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必须要求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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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招标人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集体评议的方式,排出名次,选择资格预审文件或预审公告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项目的名称、地点和招标范围;
(三)资格审查的条件;
(四)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五)项目的标段划分;
(六)项目工期、质量标准要求;
(七)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八)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九)投标文件编制、递交、修改、撤回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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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投标报价要求;
(十一)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十二)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三)投标有效期限;
(十四)投标文件的正副本数量;
(十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六)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十七)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对招标投标双方具有约束力。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出5日前,送当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确需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向当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潜在投标人或者拟邀请的投标人就项目的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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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采取招标答疑会或书面形式,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需要踏勘现场的,招标人应当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招标答疑会记要或书面解答应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及时送达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保函、保兑支票、汇票或现金支票。
第二十七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的,应设立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应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编制。招标人设立最高限价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3日前公布。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且须具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质的企业。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招标文件应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明确规定,凡不响应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作为废标处理。
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提出相应报价作备选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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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将投标保证金送达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投标文件递交后,投标人需更正、补充投标文件的,必须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提交。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更正、补充材料时,应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若符合要求,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且妥善保存。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或更正、补充材料无效,招标人应拒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期满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二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格)条件。相同专业的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联合体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互相串通投标,不得与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串通投标,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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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有形建筑市场公开进行。招标人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投标时间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送当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通知有形建筑市场和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通知所有投标人参加。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会议的程序如下:
(一)宣布到会人员和投标人;
(二)宣布唱标人、监标人、记标人名单;
(三)抽取或推荐投标人代表;
(四)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按招标文件要求查验投标人证件;
(五)按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逆向唱标。
招标人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由招标人、监标人、记标人和参与审验的投标人代表签字存档。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持法人代表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参加开标会议。委托他人参加的,须持有效委托书原件和有效身份证明;拟定的项目经理应持项目经理证书和有效身份证明参加,否则视为放弃。
第三十七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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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章的,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五)组成联合体投标,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又未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哪一份有效的投标文件的;
(七)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八)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财政投资项目的评标,应当全部由政府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担任;实行代理招标的,其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可以从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选择,但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评标委员会应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一般在开标前24小时内从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抽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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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参与抽取的所有人员应当在抽取清单上签字。评标专家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进行评标。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份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用书面形式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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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五条 招标文件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投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未中标的投标人备选标不予考虑。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标不足3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按招标文件制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向招标人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排序。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选择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中标。
第四十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规划设计、建筑、艺术造型设计方案中标候选人的确定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有评标委员会全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