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
发布时间:202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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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noise-induced deafness) 代替GBZ 49—2007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3日(国卫通〔2014〕14号)发布,自2015年03月01日起实施。
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noise-induced deafness)代替GBZ 49—2007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3日(国卫通〔2014〕14号)发布,自2015年03月0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第5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与GBZ 49—2 00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取消了观察对象;
——将4000 Hz听阈值纳入诊断分级指标中,进行加权计算;
——将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列为诊
断职业性噪声聋的前提条件。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卫
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巡淼、章敏华、王建新、阮艳君、张巧耘、杨爱初、江志荣、马谷丰、陈嘉斌、袁伟民、谢兰兰、顾明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6152—1996:
——GBZ 49—2002:
——GBZ 49—2007。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原则、诊断分级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职业接触噪声所致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noise-induced deafness) 代替GBZ 49—2007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3日(国卫通〔2014〕14号)发布,自2015年03月01日起实施。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T 4854.1 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基准零级第1部分:压耳式耳机纯音基准等效阈声压级
GB/T 7341.1 电声学测听设备第1部分:纯音听力计
GB/T 7582 声学听阈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
GB/T 7583 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16403 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
3 诊断原则
根据连续3年以上职业性噪声作业史,出现渐近性听力下降、耳鸣等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神经性聋,结合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和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
4 诊断分级
符合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者,根据较好耳语频(500Hz、1000Hz、2000Hz)和高频4000Hz听阈加权值进行诊断和诊断分级:
a)轻度噪声聋:26dB~40dB;
b)中度噪声聋:41dB~55dB;
c)重度噪声聋:≥56dB。
5 处理原则
5.1 噪声聋患者均应调离噪声工作场所。
5.2 对噪声敏感者(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纯音听力检查各频率听力损失均≤25dB,但噪声作业1年之内,高频段3000Hz、4000Hz、6000Hz中任一耳,任一频率听阈≥65dB)应调离噪声作业场所。
5.3 对话障碍者可配戴助听器。
5.4 如需劳动能力鉴定,按GB/T 16180处理。
6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参见附录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noise-induced deafness) 代替GBZ 49—2007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3日(国卫通〔2014〕14号)发布,自2015年03月0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noise-induced deafness) 代替GBZ 49—2007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3日(国卫通〔2014〕14号)发布,自2015年03月01日起实施。
A.10 进行职业性噪声聋诊断,可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a)耳科常规检查;
b)至少进行3次纯音听力检查(纯音听阈测试按GB/T 7583和GB/T 16403规定进行),两次检查间隔时间至少3d,而且各频率听阈偏差应≤10d B;诊断评定分级时应以每一频率3次中最小阈值进行计算。
c)对纯音听力检查结果按GB/T 7582进行年龄性别修正(见表A.1);
d)进行鉴别诊断,应排除的其他致聋原因主要包括:伪聋、夸大性听力损失、药物(链霉素、庆大霉素、卡那霉素等)中毒性聋、外伤性聋、传染病(流行性脑脊髓膜炎、腮腺炎、麻疹等)性聋、家族性聋、梅尼埃病、突发性聋、各种中耳疾患及听神经瘤、听神经病等;
e)符合职业性噪声聋听力损失特点者,计算双耳高频平均听阈(BHFT A),见式(A.1),双耳高频平均听阈≥40dB者,分别计算单耳平均听阈加权值(MTMV),以较好耳听阈加权值进行噪声聋诊断分级,见式(A.2);
f)双耳高频平均听阈及单耳听阈加权值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修约至整数),见式(A.1)和式(A.2)。
式中:
BHFTA ——双耳高频平均听阈,单位为分贝(dB);
HL L——左耳3000Hz、4000Hz、6000Hz听力级之和,单位为分贝(dB);
HL R——右耳3000Hz、4000Hz、6000Hz听力级之和,单位为分贝(dB)。
式中:
MTWV ——单耳听阈加权值,单位为分贝(dB);
HL——听力级,单位为分贝(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