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调压站(箱)委托管理合同(2011年第一版)

发布时间:2024-11-12

E-WY-047

燃气调压站(箱)委托管理合同

使 用 单 位:

维 保 单 位:

燃气调压站(箱)委托管理合同

使 用 单 位: (以下简称“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维 保 单 位: (以下简称“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甲方在管 项目建有 压燃气调压站(箱) 座,委托乙方代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燃气调压站(箱)管理服务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管理服务内容

1.1 燃气调压站(箱)相关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管理。

1.2 燃气调压站(箱)相关设备、设施的巡查。

1.3 燃气调压站(箱)的维修、检修。

1.4 燃气调压站(箱)的保养。

第二条 管理服务期限、地点

2.1 管理服务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

2.2 管理服务地点: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义务

3.1.1 甲方有权对乙方指派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甲方规章制

度的工作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乙方应予配合;

3.1.2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内容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工作,甲方有权要

求整改;

3.1.3 甲方应为乙方指派工作人员提供基本的工作条件;

3.1.4 甲方负责调压站在运行过程中,站内所需水、电及采暖的供应;

3.1.5 如需停气检修时,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予以积极配合;

3.1.6 甲方将调压站移交乙方管理时,站内一切设施、设备需符合有关技

术要求,具备运行管理的条件;

3.1.7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管理服务费用。

3.2 乙方的权利义务

3.2.1 乙方在管理期间,需每2天对调压站内的设备、设施进行巡查一次,

每季度需对调压站内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一次;同时做好巡查记录、

检修记录和配件更换记录(见附件一),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各执一份存档

保存;

3.2.2 如需停气检修时,乙方需提前 小时通知甲方;

3.2.3 乙方代管期间内负责调压站日常运行管理及站内调压器等设备的维修、检

修工作,保证用户安全正常用气;

3.2.4 除调压站日常运行管理及维修、检修费由乙方承担外,调压站的房屋建筑设

施、站内设备的中修、大修或更换等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双方另行商定;

3.2.5 乙方应确保报修电话 (电话号码) 保持畅通,在发生突发事件时,

应在接到甲方电话后的1个小时之内赶到现场,并开展抢修工作;

3.2.6 乙方24小时设置专人专项一对一服务。

第四条 管理服务费及付款方式

4.1 本合同管理服务费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4.2 管理服务费包括日常运行管理及维修、检修费用。遇有土建、设备大、中修或更换

设备部件等所需费用,具体办法双方另行商定。

4.3 调压站所需水、电、采暖及电话费用由甲方负担。

4.4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正式税务发票,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发票后,以支票形式向乙

方付款。

4.5 支付方式(管理服务费按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

4.5.1一次性支付:甲方一次性支付维护保养费,付款时间为 。

4.5.2分期支付:

a 本合同签定后支付合同价的 %,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b维保期满经甲方对乙方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合格后,支付合同价的 %,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第五条 服务标准

5.1 乙方必须保证每2天1次对调压站(箱)内的设备设施进行巡查。

5.2 法定重大节假日(五一、十一、春节)前后对箱内设备全面维、检一次。

5.3 每季度需对调压站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工作(具体操作如下):

5.3.1 对调压站(箱)内各设备机械磨合处,阀体处加油;

5.3.2 给调压站(箱)内各设备的阀口换垫;

5.3.3 对调压站(箱)内各设备的过滤芯进行清洗;

5.3.4 对调压站(箱)内各设备损坏的过滤芯进行更换;

5.3.5 对调压站(箱)的指挥器进行维修保养;

5.3.6 给调压站(箱)内设备的调压阀加油。

六、违约责任

6.1 双方均应认真履行本合同,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使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

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

属双方过错,则根据各自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6.2 乙方指派的人员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均视为乙方的违约行为。

6.3 本合同签订后,如甲方自身原因导致业务取消或延期的,甲方可以终止委

托,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工作。因甲方自

身原因终止委托的,甲方需对乙方按双方约定的工作进程所发生的实际而

合理的费用予以补偿,同时乙方已经完成的工作应于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日内移交甲方。

6.4 乙方不具备完成本合同项下工作的资质或提交虚假资质证明,则甲方有权

立即解除合同,对于乙方已完成工作,无论是否合格甲方均无须向乙方支

付任何费用,乙方并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6.5 甲方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无故拖延付款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支付乙方

应付款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6.6 若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委托工作,每延误一天,乙

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6.7 乙方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考核标准(见附件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整改完毕后仍不符合甲方要求的,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6.8 发生突发事件时,若乙方报修电话无法接通或接通后未按约定时间赶到现场,导致

损失扩大的,乙方就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并按次向甲方承担每次 元的违约金。

6.9 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完成巡查记录、检修记录和配件更换记录的,应在 日

内完成补记。否则,按次向甲方承担每次 元的违约金。

6.10 如违约方支付的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进一

步补偿。本合同所称损失应包括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以及守约方为处理违约事件所发生的包括调查、仲裁、诉讼、律师等法律费用在内的费用和开支。

第七条 通知与送达

7.1以本合同为目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亲自递交、邮递、特快专递或传真发至

文首列明的联系地址和/或联系方式,否则不发生效力。如果拟接收通知的合同一方的联系地址和/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则其应在发生变更情况之日起一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7.2通知被视为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方法决定:

a 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之时视为有效送达;

b 以(预付邮资)的挂号信件发出的通知,应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准)后第七日视

为有效送达;

c 以快递发送的通知应于交予合法的快递服务发送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 d 以图文传真发出的通知,在传送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视为有效送达。

第八条 联系人

8.1 甲方指定联系人 ,电话: 。

乙方指定联系人 ,电话: 。

8.2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联系人代表其指定方并且其指定方仅通过该联系人负责与另一

方的通知、提出询问、答复、提出意见、确认等本合同履行之相关事项,任何一方应对其指定的联系人职责范围内的行为负责。

8.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变更上述联系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对上

述联系人的指定依然有效。

8.4双方指定的上述联系人同时亦为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负责双方的工作的协调,制

定相关工作程序并监督执行。

第九条 其他

9.1 双方承认保密信息构成有价值的商业秘密。双方同意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规

定使用对方的保密信息,未经对方的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或允

许向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地透露保密信息。

9.2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遭遇上述不可抗力的

一方,应立即将相应情况用书面通知对方,并于7日内提供不可抗力发生

的详情及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根据不可抗力事由对

履行本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变更本合同约定。

9.3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均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4 本合同内容在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时,可由一方提出,经双方

协商共同修订、补充。

9.5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补充条款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巡查记录、检修记录和配件更换记录

附件二:燃气设备代管理服务考核标准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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