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津贴文件
发布时间:202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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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人员有关津贴问题的通知
各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央所属关单位,各大企业:
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劳动保障部〈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的意见,财政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高级技术工人津贴标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3号)规定,全国各类企业在岗技术工人中,取得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其津贴为每人每月50-80元;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其津贴为每人每月100元;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其津贴为每人每月150-300元(各省市补贴幅度视当地经济情况而定)。参照此规定,新职业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的在岗人员应享受同等津贴待遇。
新职业包括职业指导人员、营销师、秘书、项目管理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心理咨询师、物流师、采购师、电子商务师、企业培训师、物业管理员等职业。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主题词:职业培训 职业资格 津贴 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室 2008年3月14日印发
关于举办“2010年11月份国家职业资格高级项目管理师培训认证”的通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06年3月5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发展职业教育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今后五年中央财政将投入100亿元支持职业教育发展。 同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文)的通知,要求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高级项目管理师的需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定于2010年11月举办高级项目管理师试点考试,为配合此次考试,特举办考前强化培训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9年调整企
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102号
颁布时间:2008-11-19发文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1月1日起,为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调整水平按照2008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普遍调整,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和年龄等挂钩。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资格(副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建国前老工人、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原工商业者等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人员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对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适当提高其调整水平。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各地区的具体调整水平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各地的具体实施方案于2008年12月5日前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经审批后认真组织实施。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认真测算,研究制定调整办法,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提高统筹层次、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保调整政策落实到位,不得发生行的拖欠。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一: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对照表
摘自(中办发[2003]29号)
普遍调整部分
2009年3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适当倾斜部分
1.退休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获得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
2.2008年12月31日前男性年满70周岁、女性年满65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
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
4.这次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市区2008年12月底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50%(628元)的退休(退职)人员
普遍调整部分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每月67元调整;退职人员按每月55元调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增加2元。
适当倾斜部分
退休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副高级职称)的退休(退职)人员可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20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高级技师(副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150)元。(各省市倾斜幅度视当地经济情况而定)。
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增加1元。
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月增发25元;
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月增发20元;
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月增发15元。
先在调整前补足到628元,但补足金额不得超过50元。在此基础上,按普遍调整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然后对其中符合倾斜部分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再按增发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附件二:高级技师可延迟申领养老金
为贯彻实施《关于本市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表彰激励工作的意见》,探索建立对企业在聘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企业需要、本人愿意且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适当延迟领取养老金的机制”的规定,现将有关企业高级技师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范围及条件
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企业从业人员,经与所在企业协商一致,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
1、具有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或中央有关部委核发的由国家人力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的高级技师(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由企业聘用在相应的高级技师岗位上工作。
二、延迟时限
符合本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的人员,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年龄,原则上女性不超过六十周岁,男性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三、办理程序
1、双方协商
符合本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的人员,应在到达退休年龄前与所在企业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签署相关劳动合同,约定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期间在企业工作的工资收入、福利待遇以及工作年限等内容,并在合同中明确,合同到期终止或解除的,应当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企业不再支付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期间继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申报备案
符合本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的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由其劳动关系所在企业携带经企业认可并加盖公章的《高级技师延迟领取养老金备案表》,向参保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报备案。
四、养老金申领
经申报备案的延迟领取养老金的企业高级技师,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可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申领时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并从次月起领取。
五、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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