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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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调查局
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质调查项目管理,确保地质调查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原则
(一)法人负责制;
(二)项目管理与业务推进相结合;
(三)分类分级管理。
第四条 地质调查项目按工作性质划分为调查类、科研类、综合类;调查类项目按地域划分为大区、跨区域、全国性三类。
第五条 地质调查项目按计划项目、工作项目设置。项目负责单位分别称为计划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第六条 地质调查项目实行中国地质调查局本部(以下简称“地调局”)、大区地调中心或中国地质
科学院本部(以下简称“地科院”)、承担单位三级管理。
大区地调中心、地科院设立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公室,实施单位、承担单位应有地质调查项目管理机构。
第七条 地质调查项目管理过程主要包括:立项论证与计划编制,任务下达,设计编制与审查,项目实施与监督检查,野外验收,成果报告评审与验收,资料和成果管理等。
第二章 项目管理与业务推进职责
第八条 地调局主要负责地质调查工作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及业务推进。
(一)组织编制地质调查总体实施方案、计划项目设置方案、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建议,明确计划项目实施单位,审定计划项目负责人;
(二)组织计划项目立项论证与评估,审批计划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组织编制并下达工作项目任务书;
(三)督促检查项目施工进度、项目质量及经费使用情况;负责项目任务重大调整的审批与重大质量事故查处;
(四)负责项目技术、财务和统计报告的审查、汇总分析;
(五)负责组织计划项目成果报告评审和验收,组织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的审查;
(六)负责地质调查成果和资料管理,发布地质调查重大进展和成果信息;
(七)负责跨区域、全国性及海洋地质调查类和综合类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管理。
第九条 大区地调中心主要负责本辖区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管理,地科院主要负责所属单位负责的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管理。
(一)组织新开工作项目论证、续作工作项目评估;
(二)组织设计审查、野外验收、成果报告评审;
(三)组织工作项目验收;
(四)督促检查工作项目进度、质量与经费使用情况;
(五)汇总编报技术、财务和统计报告;
(六)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汇交地质资料;
(七)大区地调中心负责本辖区地质调查项目成果地质资料接收、保管与服务工作;
(八)承办地调局委托的有关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条 实施单位负责计划项目的业务推进。
(一)编制计划项目总体实施方案,提出工作项目设置方案,推荐计划项目负责人和工作项目承担单位;
(二)组织编制新开工作项目可行性报告、续作工作项目评估报告;
(三)指导工作项目设计与成果报告的编写;
(四)负责工作项目立项论证、设计审查、野外验收、成果报告评审;
(五)制定计划项目相关工作技术要求;
(六)指导工作项目实施,组织重大业务问题交流与研讨;
(七)负责实施计划项目,提交计划项目成果; 第十一条 承担单位主要负责工作项目的实施与业务推进。
(一)负责新开工作项目可行性报告、续作工作项目评估报告、工作项目设计的编制、优选项目负责人;
(二)负责工作项目设计与成果报告初审;
(三)负责项目技术、质量及经费管理;
(四)编报工作项目技术、财务和统计报告;
(五)受委托组织工作项目设计审查和野外验收;
(六)编制工作项目成果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总结和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
(七)向实施单位提供相关项目资料和成果;
(八)按规定汇交和保管成果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
第三章 立项论证与计划编制
第十二条 地调局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等相关规划,在充分征求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地质调查总体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审定。
第十三条 地调局根据总体实施方案确定计划项目与实施单位。大区地调中心、地科院会同实施单位,在征求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落实计划项目任务。实施单位编制计划项目实施方案,提出工作项目设置建议,推荐承担单位,经大区地调中心或地科院审核,报地调局。
第十四条 地调局组织专家对新开计划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对续作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地调局根据论证结果,下达计划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意见。
第十五条 承担单位主要以委托形式确定,具备条件的项目以竞争的方式选定。中央和地方公益性队伍、行业队伍及院校以委托形式为主。承担单位根据计划项目实施方案,新开工作项目编制可行性报告,续作项目编制评估报告,经实施单位审核后,提交组织论证单位。
第十六条 地调局、大区地调中心、地科院组织,实施单位负责,以计划项目为单元组织新开工作项目论证,续作工作项目评估,邀请相关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七条 地调局根据项目论证结果,编制年度地质调查项目计划建议,向社会公示,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八条 地调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审定的年度地质调查项目计划建议,编制年度项目预算建议,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九条 地调局根据国土资源部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印发年度地质调查项目计划,主送大区地调中心、地科院和地调局机关有关部室,抄送实施单位、承担单位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任务下达
第二十条 任务下达采用计划项目总体实施方案批复和工作项目下达任务书的形式。
第二十一条 计划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经地调局审定后,向实施单位下达计划项目批复意见,抄送大区地调中心、地科院。
第二十二条 总体实施方案批复意见包括计划项目总体目标任务、工作周期、主要实物工作量、预期成果、经费总预算、计划项目负责人、成果提交时间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地调局组织编制工作项目任务书,下达承担单位,抄送大区地调中心、地科院、实施单位和工作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工作项目任务书包括项目总体目标任务、工作周期、主要实物工作量、预期成果、成果资料提交时间、经费预算等内容。
需提交阶段性成果的项目,在任务书中应明确提交的阶段性成果的名称和时间。
第五章 设计编制与审查
第二十五条 实施单位依据计划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意见,修改完善计划项目实施方案,报地调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承担单位依据工作项目任务书,在实施单位指导下,编制新开工作项目总体设计或续作工作项目年度工作方案。
第二十七条 工作项目总体设计由地调局、大区地调中心、地科院组织,实施单位负责,以计划项目为单元组织评审。工作项目总体设计或年度工作方案经承担单位初审后,报组织审查单位。部分项目的设计可委托承担单位评审。
第二十八条 组织审查单位对新开工作项目总体设计书,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续作项目年度工作方案进行审批。
第二十九条 设计评审采取会审或函审形式,以会审形式为主。
采取会审形式的,评审意见在专家组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并与承担单位交换意见。
采取函审形式的,评审意见由组长根据专家书面意见综合后,提交组织审查单位。
第三十条 设计评审应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并对设计质量评定等级。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不合格等级的设计重新编写后,需重新评审,重新评审的设计,不能评为优秀等级。
第三十一条 组织审查单位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向承担单位下发评审意见书。
第三十二条 承担单位按照设计评审意见书,完成设计书的修改,并提交组织审查单位。组织审查单位审核后,向承担单位下发设计审批意见书。
第三十三条 组织审查单位在工作项目设计审查结束后,向地调局报送设计审查工作总结。
第六章 项目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承担单位负责工作项目的实施。承担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落实项目培养人才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三十五条 承担单位应对项目质量和原始资料进行严格管理,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加强经费监管。项目组对原始资料进行100%的自检和互检。
第三十六条 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技术业务指导,适时组织开展技术交流与研讨。
第三十七条 大区地调中心负责监督辖区内项目实施,地科院负责监督所属单位内项目实施,对项目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其中,质量抽查和经费使用情况抽查比例不低于当年工作项目总数的20%。
第三十八条 地调局对项目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当年工作项目总数的10%。
第三十九条 地质调查项目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工作报告分为技术、统计、财务报告及专报。
第四十条 技术报告分为半年报、年报。承担单位按项目属地原则报大区地调中心,地科院所属单位报地科院,大区地调中心、地科院汇总后报地调局。全国性、跨大区、综合性项目由实施单位报地调局。
第四十一条 统计报告分为季报和年报。承担单位按项目属地原则报大区地调中心,由大区地调中心审查汇总后,上报地调局。地科院所属单位承担的项目向地科院报送,由地科院审查汇总后,上报地调局。地调局局属单位(除大区地调中心、地科院所属单位外)、国土资源部直属单位、中央管理地勘单位承担的项目直接报地调局。
第四十二条 财务报告为年报。按单位属地原则由工作项目承担单位报大区地调中心,大区地调中心审查汇总后报地调局。地调局局属单位、行业地勘单位报地调局。
第四十三条 项目有重大进展的,由承担单位以专报形式报地调局,抄报实施单位、大区地调中心或地科院。
第四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的名称、工作年限、主要实物工作量、目标任务、工作地区、预期成果和经费预算等进行调整的,由承担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调整申请,经大区地调中心或地科院签署意见后,报地调局审批。其他变更报大区地调中心或地科院审批。
第七章 野外验收
第四十五条 有野外实物工作量的地质调查工作项目,应在现场进行野外验收。野外验收主要是核实野外工作量完成情况、野外工作质量及野外工作设计执行情况等。
第四十六条 野外验收工作由大区地调中心、地科院组织,实施单位负责。也可委托工作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验收。
第四十七条 承担单位在野外工作结束前,向大区地调中心或地科院提出野外验收申请。
第四十八条 大区地调中心、地科院根据野外验收申请,会同实施单位,确定验收专家组成员,并与
承担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承担单位应提供野外验收所需的资料,并提供便利。
第四十九条 野外验收结束后,野外验收组应提交验收意见。组织验收单位审核后,向被验收单位下发验收意见书。
第五十条 验收意见明确需要补充野外工作的,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补充野外工作,并向组织验收单位提交补充工作总结,经组织验收单位认可后,方可转入最终成果报告的编写。
第五十一条 承担单位在野外验收结束后,须向国家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报送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
第八章 成果报告评审与验收
第五十二条 地质调查项目成果评审与验收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地调局负责下达年度项目成果评审和验收计划,实施单位、承担单位按计划规定时间提交成果。
大区地调中心、地科院为工作项目成果组织评审和验收单位。地调局为计划项目成果组织评审和验收单位。实施单位为工作项目成果评审负责单位。
第五十三条 实施单位、承担单位应按计划项目总体实施方案、工作项目设计书和成果报告编写要求,编写项目成果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总结及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报组织评审单位评审和验收。
第五十四条 成果报告评审和项目验收主要依据计划项目总体方案、项目任务书、设计书、设计评审意见书、设计审批意见书、任务变更批复意见、野外验收意见书及有关技术标准等。
第五十五条 综合性、科研类项目在成果报告评审和验收前,组织评审单位应对野外记录、测试数据等原始资料进行核查。含有软件开发、数据库建设的项目,评审前应进行专门测试验收。
第五十六条 成果报告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分别评审。成果报告评审应形成专家书面评审意见,并对报告质量进行等级评定。质量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不合格等级的报告应重新编写和评审,重新评审的成果报告不能评定为优秀等级。
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应形成审查验收意见书,明确验收结论:通过或不通过。
第五十七条 组织评审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审查验收意见,向成果报告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提交单位下发评审意见书。
第五十八条 成果报告提交单位按照评审意见书,完成成果报告修改,送组织评审单位。组织评审单位审查合格后下发审查意见书。
未通过审查的,通知承担单位限期修改,重新上报审查。
第五十九条 批准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批复意见编写阶段报告或总结,提交组织评审单位评审和验收。
第六十条 项目验收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做出验收结论:通过或不通过。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技术和经费管理情况、取得的成果和社会效益等。
项目验收可与成果报告评审或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验收同时进行。
第六十一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成果登记申请。地调局收到申请后,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地调局地质调查项目成果证书。不合格需重新申请。
第九章 资料和成果管理
第六十二条 承担单位应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向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汇交项目成果地质资料和原始地质资料。同时,具有明确地域项目形成的成果地质资料,承担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大区地调中心提交。
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按照国土资源部《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 确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交地质资料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地调局提交书面延期申请。
第六十四条 地调局在网站或媒体不定期发布地质资料信息,向社会提供服务。已完成审查验收的地质调查项目成果(含年度阶段性成果)的地质资料,应及时提供利用服务。
地质资料的社会化服务应履行审批程序,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十五条 地质调查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地调局所有。实施单位、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享有署名权,具有获得奖励等权利。
第六十六条 发表论文和专著、成果宣传等应注明受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资助。专著应向中国地质图书馆上缴一份。
第六十七条 计划项目形成的成果,视工作项目成果贡献大小,享有相应的署名、获得奖励等权利。
第六十八条 地质调查项目实施中形成有价值矿产地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地质调查项目实行奖励制度。设立地质调查成果奖,定期进行评审。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实行项目承担单位信誉管理制度和项目管理重要环节审计跟踪监督制度。定期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七十一条 建立地质调查项目专家库,实行专家信誉管理。
专家在参加立项论证、设计审查、质量检查、野外验收、成果评审等活动中,实行回避制度。
第七十二条 地调局、大区地调中心、地科院有关管理人员在项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第七十三条 实施单位、承担单位无故未按期完成工作计划,不汇交地质调查资料或不提交项目工作报告,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新开项目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