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药品法律法规培训
发布时间:202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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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安全监管 法规框架药品安全监管处 董作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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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药品管理法第八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 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 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 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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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 理《药品生产许可证》: (一)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 发布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进行审查, 并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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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二)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 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原审批部门应当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 品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 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生产许可 证》。申办人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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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目前的开办流程市局受理→市局组织现场检查→报省局受 理大厅→药品安全监管处审批 现场检查标准:《浙江省新开办药品生产 企业检查评定标准》,空心胶囊企业按照 《空心胶囊生产企业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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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批准文号
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后,可申请药品 批准文号 审批要求:《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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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认证
(实施条例)第六条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 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 产剂型的,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 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 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生产质 量管理规范》认证。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6个月 内,组织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 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 发给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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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认证
认证分工 国家局:注射剂、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 省局:除国家局认证外的其他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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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认证
中药饮片企业的认证药品生产许可证申领是的检查与GMP认证 一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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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委托生产
(实施条例第十条)依据《药品管理法》 第十三条规定,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受 托方必须是持有与其受托生产的药品相适 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
书 的药品生产企业。 疫苗、血液制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规定的其他药品(如中药注射剂,特 特殊药品等),不得委托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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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委托生产
国家局省局分工国家局:跨省委托和注射剂 省局:其他剂型 基本药物:只有自己生产才能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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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药品管理
特点一、渠道管理(毒、麻、精、放、易制毒 化学品、兴奋剂、含麻黄碱复方制剂) 二、一针一片 三、审批事项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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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药品管理
基本法规 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三、反兴奋剂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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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药品管理
基本法规四、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 部令第72号)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安部 卫生 部 关于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有关 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2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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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药品管理
一、麻精药品实行目录管理二、毒性药品实行目录管理 三、易制毒化学品、兴奋剂目录管理 四、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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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药品管理
审批事项 1、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许可 2、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许可 3、全国性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有麻精使 用资质)销售麻精药品许可 4、区域性批发企业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麻 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