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试行办法(株(3)

时间:2025-04-10

第十条对餐饮油烟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大、规模小、布点不合理和治理难达标的餐饮经营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布点合理,群众就餐方便,有一定经营规模,但油烟污染严重的餐饮企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治理;对逾期不能治理达标排放的企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停。

第十一条餐饮服务营业场所应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不得使用煤炭作为燃料。

第十二条造成油烟污染,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餐饮经营场所,由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第十三条餐饮企业不正常使用油烟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行政主管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油烟污染处理设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按照《株洲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城市餐饮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按照《株洲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餐饮企业违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根据《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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