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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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道德的关系是一个具有浓厚思辨色彩和深刻实践意义的论题,也是法学特别是法理学研究的重大课题。由于法与道德间区别明显又联系密切,且相互渗透、补充、促进,因而,关于法与道德关系的讨论已不单纯是法的外在性问题的讨论,同时也是关于法本质和存在基础的分析和探讨,当然它也有助于实践上对法与道德关系的合理处理。
浅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刘金涛)
内容摘要:法与道德的关系是一个具有浓厚思辨色彩和深刻实践意义的论题,也是法学特别是法理学研究的重大课题。由于法与道德间区别明显又联系密切,且相互渗透、补充、促进,因而,关于法与道德关系的讨论已不单纯是法的外在性问题的讨论,同时也是关于法本质和存在基础的分析和探讨,当然它也有助于实践上对法与道德关系的合理处理。道德制度化建设何以让道德有“硬”的约束力呢?道德的天性决定其无强制威慑的约束效果。所以,只有寻求另一种强制力的帮助,以此构建道德的硬性约束力——道德社会强制力。
关键词:范畴 区别联系 社会主义 目标一致
随着现代化的发展,整个社会控制体系的发展趋势是法律的加强和包括道德在内的其他社会控制体系的减弱。在当代西方社会甚至已经出现过度依赖法律的‘社会法律化’的现象,人们成为法律的奴隶,失去依靠自己的力量、依靠其他社会控制手段解决纠纷的能力。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历来是古今中外法理学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法学家、哲学家们一直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对于该问题的回答便构成了人类文明史上亘古不衰的篇章。本文就主要从道德与法律的学理含义,法与道德的辩证关系,以及我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道德是否可以相分离等一系列问题来探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一、道德与法律的学理含义:
(一)道德的含义。
1、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恩格斯讲:“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这表明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简单的概括为: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
法与道德的关系是一个具有浓厚思辨色彩和深刻实践意义的论题,也是法学特别是法理学研究的重大课题。由于法与道德间区别明显又联系密切,且相互渗透、补充、促进,因而,关于法与道德关系的讨论已不单纯是法的外在性问题的讨论,同时也是关于法本质和存在基础的分析和探讨,当然它也有助于实践上对法与道德关系的合理处理。
2、道德的特征:
(1)道德是以善恶为评价方式把握现实世界的。马克思说过,在把握世界的过程中,我们通常从科学上把握、道德上把握以及从艺术上把握。在这三种方式中,道德上把握就是识别善恶。
(2)道德不依靠国家强制力来执行、实施,而是依靠人们的观念,社会的舆论和善良风俗(即《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来维持。强制力的不同,源于保证其实施的力量相差异。
(3)道德在调节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集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时候,不象其它的社会规范那样强调人们的个人利益,而是强调他人的利益和社会集体的利益。
3、道德的功能
(1)道德的调节功能:道德的调节功能是指具有通过评价等方式来指导和纠正人们的行为和活动,以协调人民之间的的能力。
(2)道德的教育功能:道德的教育功能是指道德能通过评价和鼓励等方式,造成社会舆论,形成社会风尚、树立道德观念、塑造理性人格,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和道德观念。 (3)道德的认识功能:道德的认识功能是指道德反映在自己的特殊对象—个人同他人、社会的利益关系,反映的结果表现为道德标准,道德理想等。
(二)与道德密切相关的法律的含义。
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道德,也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法律。今天的社会,代表不同利益的统治集团仍然还存在,但是他们代表的阶级利益是根本不同或者是对立的。不同的统治集团各有各自的阶级利益,以及与其阶级利益相适应的道德。法律在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既然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而道德当然属于意志范畴,那么法律当然反映统治阶级的道德观。从侧重道德的角度,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在主观方面,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客观方面,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前者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性和统治阶级意志,后者体现了法的物质制约性。法就是这两个方面的矛盾统一体。
二、法与道德的关系
(一)法与道德的一致性。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法与道德曾浑然一体;即使在法与道德高度分化以后,
法与道德的关系是一个具有浓厚思辨色彩和深刻实践意义的论题,也是法学特别是法理学研究的重大课题。由于法与道德间区别明显又联系密切,且相互渗透、补充、促进,因而,关于法与道德关系的讨论已不单纯是法的外在性问题的讨论,同时也是关于法本质和存在基础的分析和探讨,当然它也有助于实践上对法与道德关系的合理处理。
法与道德依然存在一些相同点和一致性:
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在发生学的意义上,二者都由原始习惯脱胎而来,且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相互转化的关系。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2、在形式归属上,二者都属于社会规范,具有社会规范所具有的规范性、概括性、连续性、稳定性、效率性等属性。
3、在内容上,二者都蕴含和体现一定的社会价值,总体精神和内容往往重叠渗透。 4、在功能上,二者都是社会调控的手段,以维护和实现一定的社会秩序和正义为使命。.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5、在发展水平上,二者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且在发展水平上也互为标志,互为说明。一般来说,一个社会整体的道德水准往往可以成为这个社会法制发展的说明和标志,反之亦然。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利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
法与道德的关系是一个具有浓厚思辨色彩和深刻实践意义的论题,也是法学特别是法理学研究的重大课题。由于法与道德间区别明显又联系密切,且相互渗透、补充、促进,因而,关于法与道德关系的讨论已不单纯是法的外在性问题的讨论,同时也是关于法本质和存在基础的分析和探讨,当然它也有助于实践上对法与道德关系的合理处理。
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二)法与道德的区别。
尽管法与道德间存在一致性和密切的联系,却不能消弭二者间明显的差异。这些差异可在如下比较中说明:
1、产生的条件不同。法在生成上往往与有组织的国家活动相关,由权威主体经程序主动制定认可,且经权威性力量保证,具有形式上的建构性。
道德在社会生产生活中自然演进生成,不是自觉制定和程序选择的产物,自发而非建构是其本质属性。它非由某一权威主题自觉制定,非经程序选择,非靠专门机构权威性力量保证,不与国家活动直接相关;即使受国家权力推动,国家也不可能象立法一样创造道德。 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
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
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
5.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三)、法律与道德是否可以相分离
法与道德的关系是一个具有浓厚思辨色彩和深刻实践意义的论题,也是法学特别是法理学研究的重大课题。由于法与道德间区别明显又联系密切,且相互渗透、补充、促进,因而,关于法与道德关系的讨论已不单纯是法的外在性问题的讨论,同时也是关于法本质和存在基础的分析和探讨,当然它也有助于实践上对法与道德关系的合理处理。
博登海默博士说过:“ 法律和道德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命令,然而他们控制的领域却在部分上是重叠的。从另一角度来看,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外的,而法律中有些部门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但是,实质性的法律规范制度仍然是存在的,其目的就在于强化和确使人们对一个健全的社会所必不可少的道德的规则的遵守。”[1]应当说,博登海默对道德和法律关系的论述是相当精辟的。围绕着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之争,也许终归要糅合而走到一条道理上去,就像在一个球面上行走,虽然方向不同,但是目标一致。
三、我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在现实社会中,道德与法律存在着不和谐之处。中国的道德至上思潮盛行只是表明人们企图摆脱法律的拘束以求更随心所欲地实践道德、弘扬道德。人们并不是以崇尚道德来追求一种更趋于合理、科学。德国大哲人黑格尔曾有过如下论断:在中国人心目中,他们的道德法律简直是自然法律——外界的、积极的命令——强迫规定的要求——相互间礼貌上的强迫的义务或者规则。“理性”的各种重要决定要成为道德情操,本来就非有“自由”不可。然而他们并没有“自由”。在中国道德是一桩政治事务,而它的若干法则都由政府官吏和法律机关来主持。古人云:“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通过以上对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历史考察及对二者关系的法理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法治社会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首先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官判案时,只能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不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样势必导致法律无法适应新出现的情况,而道德等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则可以其主观性调解新生的行为现象。即在国家制定法与道德之间缺乏过渡、缓冲机制上,造成了法律的僵硬、无力及冷酷,造成了法律与大众心理、社会风习之间的脱离与隔阂,也造成了道德的无力感和被蔑视,甚至鼓励了对道德的违犯,加速了道德的衰落。但是,如果以情理断案,就违背了法治的原则。因此,只有在法的体制上作出调整,才能实现情与法的协调、德与法的并治。
道德对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它是考察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那么,如何来提高道德素质呢?我认为我们应该深刻领会法与道德的矛盾关系,采取“自相矛盾”方法,用一方制约另一方,以达到双方平衡发展的最终目的。
第一、法的肯定。在尊老爱幼、恋爱关系、诚实信用、见义勇为等不适宜运用法来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我们虽然不能为这些社会关系规定具体的法律规则,
法与道德的关系是一个具有浓厚思辨色彩和深刻实践意义的论题,也是法学特别是法理学研究的重大课题。由于法与道德间区别明显又联系密切,且相互渗透、补充、促进,因而,关于法与道德关系的讨论已不单纯是法的外在性问题的讨论,同时也是关于法本质和存在基础的分析和探讨,当然它也有助于实践上对法与道德关系的合理处理。
但是我们可以为它们规定具体的行为后果。譬如,规定见义勇为的行为,应当给予适当奖励,以鼓励这种行为,间接肯定该种道德现象的正确性。
第二、法的否定。就是要运用法来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对违反道德的行为予以制裁,避免具体规定行为规范的复杂性。对一个事物反面的否定,就是对其对立面的肯定。否定性后果让人们知道,那些行为是非道德的,从而,深刻领会真正的道德。并且,它也符合事物发展的全过程,即“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否定之否定”往往比“肯定”更深刻。
第三、依法治国避免对社会主义道德的侵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有利于避免对道德的侵害;有利于维持即存的社会道德观;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道德权威性;也有于法律的顺利实施,一切依法行事。
第四、适当的法律宣传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要手段,有利于树立崇高的道德观念。
结合中国国情,我国法律与道德的现状: 1.一国范围内的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的体现。
2. 法律的执行,不仅要靠国家强制力,而且要靠说服力,这种说服力基于人们内心的信赖。如果人们认为法律规定符合其认同和信仰的道德规范,他们的心中就会信赖该法律规范,从而自觉地去遵守;如果通过社会舆论和教育,在人们的内心形成了守法的道德习惯,社会成员就有了对法律的自觉信仰与普遍认同,法律就能够得到一体的遵行。
3.法律和道德的冲突实质上是价值冲突在现实社会中的反映。物质资料的极快增长,加剧了利益的分化,利益的分化必然导致分配的不公,由于人们对他们的合作所产生的更大利益如何分配问题不是漠不关心的,这就产生了利益冲突,因为为了追求自己的目标,他们每个人都想得到较大的一份,而不是较小的一份。从而最终的结果是利益冲突更加激烈。法律和道德站在各自的立场上体现着不同的价值趋向,所以不可避免的发生着碰撞。
4. 道德是立法内容的重要渊源。在立法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道德因素和道德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道德都要规定在法律中。应当看到,法律和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完全相同,道德的调整范围几乎涉及人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法律制定得再多,也难以包罗道德的一切规范。况且,社会生活中的许多问题,如人们的思想观念、亲情关系等,法律不仅无法确定一个统一的、可操作的模式,而且如果都以法律的形式来规定,也是不现实的。
法与道德的关系是一个具有浓厚思辨色彩和深刻实践意义的论题,也是法学特别是法理学研究的重大课题。由于法与道德间区别明显又联系密切,且相互渗透、补充、促进,因而,关于法与道德关系的讨论已不单纯是法的外在性问题的讨论,同时也是关于法本质和存在基础的分析和探讨,当然它也有助于实践上对法与道德关系的合理处理。
5. 在我国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不可否认传统的道德观念受到了冲击和挑战。在社会巨变中,当新的道德观念尚未被人们普遍接受之时,人们往往在道德领域中会感到无所适从,于是出现了道德的暂时“滑坡”现象。这时,法律应当对社会主流道德的性质、内容和发展方向予以规定,在法律中体现国家对社会主流道德的提倡。这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要求一些有不道德行为的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例如,婚姻法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刑法规定了虐待罪、遗弃罪等;另一种是明确对社会主流道德的提倡,例如,宪法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等等。法律通过对一些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的禁止、惩处,和对社会主义道德的明确提倡,来促进社会主义道德的产生和发展。
四、总结语。
理论探讨的价值归宿就是服务于实践。实践中应尽力从两个方面来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是健全“法制”与强化“德制”同步进行;二是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再造资源,构建区别于法律和道德又能对法律和道德予以双向弥补的第三种力量。
首先,在健全“法制”方面,应取向法律规范极限度周延并实效于经济生活的所有领域,构建法制形式合理与价值基础相统一的“现代法制”。“现代法制”的起点就是对“传统法制”从法律观念、法律体系到法律实施予以系统性变革。
其次,在强化“德制”方面,应奉行道德制度化建设。道德制度化路径,是把道德调整由内在心里扩延至外在行为、由舆论谴责升格为强行制裁的过程。这种通过道德制度化赋予道德“硬”的约束力的做法,就可以迫使人们履行道德义务,或者遭受道德惩罚,在法律难以干预的地方,使用此“道德权力”来弥补。
最后,道德制度化建设何以让道德有“硬”的约束力呢?道德的天性决定其无强制威慑的约束效果。所以,只有寻求另一种强制力的帮助,以此构建道德的硬性约束力——道德社会强制力。法律制定的严格过程性及其高成本,决定了法律规范是永不能触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而道德随机应变的特点恰恰符合变幻莫测的社会,但作用力弱化常常让道德无法发挥其作用产生良好社会效应。正是因为“强制性”有余而“灵活性”不足的法律规范,与“灵活性”有余而“强制性”不足的道德规范之间的这种天然性的互引需求,在法律和道德之间很容易构架起与法律、道德相关联又明显区别于法律、道德的第三种力量。
法与道德的关系是一个具有浓厚思辨色彩和深刻实践意义的论题,也是法学特别是法理学研究的重大课题。由于法与道德间区别明显又联系密切,且相互渗透、补充、促进,因而,关于法与道德关系的讨论已不单纯是法的外在性问题的讨论,同时也是关于法本质和存在基础的分析和探讨,当然它也有助于实践上对法与道德关系的合理处理。
综上所述,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 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法律并不是万能的,高度的法律化一定离不开道德的支撑。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必将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总之,法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强调两者的衡态;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处理和制裁或者说是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诸手段。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潜移默化的。法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它最终将被道德所取代,人们将凭借自我道德观念来实施自我行为。
注释: [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
参考文献:[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郑成良.《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二版。
[3]卢云主.《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4]郭道晖.《法理学精义》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11月第1版。
附录
1、从唯物史观的角度看,道德形成于个人生活、学习经历的各个人生阶段和时期,同时,它对人的前程、生活方式、接人待物和心理也会产生影响。
2、道德的功能除本文论述的以外,也是维持人类社会伦理秩序,驻防人类不理智行为的最好防线。
后记
时光冉冉,伴随着三年大学生活的结束,我的自考学习已过了两个年头了,在这两年的学习生活中,有过太多喜悦、太多的憧憬、太多的迷茫。但伴随着此片毕业论文的完成,有了一种释然,也想此前帮助过我的老师同学交上了一封答卷。
首先诚挚的感谢指导老师能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修改我的论文,并提出您宝贵的意见。您的意见将是我再次学习的最好纲领,也是我查补自己学习中不足之处的最好题材。其次感谢三年大学生活中教给我们知识的各位老师,是他们
法与道德的关系是一个具有浓厚思辨色彩和深刻实践意义的论题,也是法学特别是法理学研究的重大课题。由于法与道德间区别明显又联系密切,且相互渗透、补充、促进,因而,关于法与道德关系的讨论已不单纯是法的外在性问题的讨论,同时也是关于法本质和存在基础的分析和探讨,当然它也有助于实践上对法与道德关系的合理处理。
的辛勤付出,给了我充实自己的机会,尤其感谢沙老师给我的帮助,是她给了我最初学习法律的方法,同是,在这三年时间里,沙老师的学识和做人的准则让我受益匪浅。最后感谢在这三年时间给予我帮助的所有同学。特别感谢朱亚琪同学,在我最初定稿时给我的建议,和初期对我论文的修改,也感谢在我论文的写作过程中给予我资料和书籍帮助的所有同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