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指导】2015年大企业税收专项检查自查参考提纲
时间:202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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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务稽查《重大案件审理办法》后企业维权方法:1.如何依法利用退税法律规定;2.关注案件定性,可以保护企业的税收利益。
【纳税指导】2015年大企业税收专项检查自查参考提纲
自查期间,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对生产经营活动涉税问题进行全面自查,涵盖全部应纳地方税种。
一、营业税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一)营业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
1.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2.不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3.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
4.向客户收取的价外收费未依法纳税。
5.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纳税。
6.不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纳税义务。
新税务稽查《重大案件审理办法》后企业维权方法:1.如何依法利用退税法律规定;2.关注案件定性,可以保护企业的税收利益。
(二)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做调整。
(三)按税法规定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四)兼营不同税率的业务时,高税率业务适用低税率。
二、企业所得税
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一)收入方面
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
税。
3. 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
的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问题。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中间科目如“预提费用”等延迟实现应
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收取的授权生产、商标权使用费等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
新税务稽查《重大案件审理办法》后企业维权方法:1.如何依法利用退税法律规定;2.关注案件定性,可以保护企业的税收利益。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税率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返利”行为,如接受本企业以外的经销单
位发票报销进行货币形式的返利并在成本中列支等。
4.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应由其他纳税人负担的费用。
5.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
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6.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
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是否在申报扣除年度实际发放。
7.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
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由基建工程、专项工程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未予资本化;是否存在只提不缴纳、多提少缴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9.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10.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净残值
新税务稽查《重大案件审理办法》后企业维权方法:1.如何依法利用退税法律规定;2.关注案件定性,可以保护企业的税收利益。
和折旧年限;不按税法规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等问题。
11.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进行纳
税调整等问题。
12.是否存在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违规加计扣除等问
题。
13.是否存在扣除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
准备、风险准备金等支出。
14.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
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予资本化的利息
支出;关联方利息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15.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
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
调整。
16.手续费及佣金支扣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将回扣、提成、返利、
进场费等计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收取对象是否是具有合法经营
资格的中介机构及个人;税前扣除比例是否超过税法规定。
17.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
调整。
18.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性的服务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以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