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发布时间:202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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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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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概念 第二节 犯罪构成 第三节 犯罪构成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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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犯罪概念 一、犯罪概念的类型 (一)犯罪的形式概念 (二)犯罪的实质概念 (三)犯罪的混合概念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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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概念的类型 犯罪概念是要解决“什么是犯罪”的问题,也就 是指犯罪的一般概念,而不是指具体罪如故意杀 人罪、盗窃罪、放火罪等等的具体概念。 外国学者和立法对于犯罪概念的表述多种多样, 大致地加以归纳,可以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 和混合概念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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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形式概念 犯罪的形式概念,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 而不揭示法律何以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总的来说,就是 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在具体表述上又有如下几种: 其一,认为犯罪就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 其二,认为犯罪是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其三,进一步以犯罪成立的条件来概括犯罪概念。 其四,结合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把犯罪表述为能够引起刑 事诉讼程序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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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实质概念 犯罪的实质概念,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 现象的本质所在,或者说,是想说明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 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 犯罪的实质概念,表面上看似乎揭露了一点犯罪对社会的危 害性,比起犯罪的形式概念来在认识上前进了一步、深化了 一步,但是,由于它们根本上是抹杀资本主义社会剥削同被 剥削阶级利益的对立,把资产阶级的利益说成是全社会的利 益,把法律秩序说成是超阶级的普遍性权利,这样也就像社 会形式主义的犯罪概念一样,仍然掩盖了犯罪的阶级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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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实质概念 真正科学地阐明犯罪的实质概念的是马克 思主义。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 形态》一书中精辟地指出:“犯罪——孤 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 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相反地,犯罪和 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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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实质概念 犯罪的阶级本质就在于: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 系的斗争”。这里包含两层意思: 首先,犯罪是一种反抗“统治关系”的斗争。所谓“统治 关系”,是指一种阶级压迫关系,就是掌握国家权利的阶 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而建立或认可的社会关系,也就 是维护统治阶级政治、经济利益的一种法律秩序。 其次,犯罪是“孤立的个人”进行的反抗行为。所谓“孤 立的个人”,是指某一社会统治秩序下单个的社
会成员, 既有敌对阶级的,也有本阶级内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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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混合概念 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 念合二为一,既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又指出犯 罪的法律特征的概念。这种混合概念首先出现于 20世纪30年代末全苏法律科学研究所集体编写的、 供法律高等院校使用的《刑法总则》教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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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刑法》第13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 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 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 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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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犯罪这种行 为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⑴ 犯罪是维护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⑵ 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⑶ 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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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 所谓社会危害性,即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 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 我国《刑法》第13条通过列举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揭示了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各个方面的表现。概括起来说,它表 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危害社会主义的国体、政体和 国家安全;第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第三,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第四,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第五,侵 犯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私有财产;第六,破坏社会 秩序;第七,危害国防利益、军事利益;第八,维护国家 行政、司法秩序及公务活动的廉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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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轻重大小的决定因素: 一是决定于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 样的社会关系。 二是决定于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 三是决定于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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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如何考察社会危害性? 一是要用历史的观点看问题。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历史的范 畴。社会发展了,社会条件变化了,社会危害性也随之发 生变化。同一种行为,在这一时期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 就允许做,在另一时期,有害于社会发展,就不允许做。 二是要有全面的观点。社会危害性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 衡量社会危害性是大是小,不能只看一种因素。不仅要看 到有形的、物质性的危害,还有看到
对社会政治、对人们 的社会心理带来的危害。 三是要透过现象抓住事物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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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违法性 犯罪也是违法行为,但不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是违反刑法 即触犯刑律的行为,是刑事违法行为。违法并不都是犯罪, 只有违反刑法的才构成犯罪。 只有当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的时候,才构成犯罪。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事违法行是社 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只有当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 性,而且违反了刑法,具有刑事违法性,才能被认定为犯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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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受惩罚性 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则要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 果。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因此, 应受刑罚处罚也是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这个特征表明,如 果一个行为不应当受刑罚处罚,也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 不应受惩罚和不需要惩罚是两个意思。不应受惩罚,是指行 为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当然就不存在应受惩罚的问题; 而不需要惩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本应惩 罚,但考虑到具体情况,从而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行为还是犯罪的,只是不给刑罚处罚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