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机电工作计划(9)

发布时间:2021-06-06

求。
第十八条 矿井新机电设备、安全装备更新改造安装完成后,由生产处(机电)组织安装、使用、安全监察、设备管理中心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共同预验收,进行试运行,签发验收整改意见,并确定试运行期限。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凭生产处(机电)出具的设备运行情况证明才能结算质保金款项。
第二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不按程序私自采购和运行未经批准的机电设备和安全设施。
第二十一条 对到货的新设备,由设备采购和管理部门组织生产处(机电)、设备管理中心、规划处、审计处、财务处、供应处等根据到货清单核对数量、规格、型号及有关图纸资料。由生产处(机电)组织矿及有关单位对设备技术和使用性能进行把关。
第二十二条 到矿的新设备,由生产处(机电)、矿和厂家在地面进行检查调试,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合格后,共同签订设备到货验收报告,有关单位凭此报告,才能结算到货款项。使用单位凭此报告才能下井安装使用。
第二十三条 新下井的设备必须安装合格,并经矿组织验收,并有安装验收报告。只有安装接线验收合格,才准投入试用。对改造的设备正式竣工验收之前必须经过具有安全检测资质的测试机构对新改造安装的设备进行测试,出具测试报告。验收时依据《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原煤炭部颁发的《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和测试报告进行。安装单位应提供设备安装时的原始记录。新安装的安全装备,验收时要按规定进行现场模拟试验,记录有关技术数据。对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设备不得使用。
第二十四条 试用单位对下井新设备或更新改造的设备要认真填写运行记录,试用三个月期满,使用单位要出具试运行报告。
第二十五条 由生产处(机电)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试用期满的设备进行评议,合格后,由生产处(机电)组织出具验收报告(参加验收单位签字),并颁发矿井机电设备运行合格证后,设备才能继续运行。
第二十六条 对首次进入集团公司的试用设备,除按以上办法执行外,还应做到:
⑴对高、低爆开关防爆结构,元器件配置的合格及连接情况等要按照设备送检审批资料,进行详细验收。
⑵对防爆变压器、高压电
动机除⑴外,当运行三个月终了时,由设备管理中心和矿负责,对变压器、高压电动机的带负荷能力、温升、空载损耗、绝缘等情况进行测试,并和其他变压器、高压电动机进行比较,并出具测试报告。
⑶初试用的设备运行满三个月,由生产处(机电)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用户对其进行评议。对评议合格的设备,颁发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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