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杨秀清

时间:2025-02-22

10年司考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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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1.1 民事诉讼

1.1.1 民事纠纷及纠纷解决机制

民事纠纷:主体平等性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解、人民调解、仲裁与诉讼。其中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 而人民调解、仲裁与诉讼均借助第三方的力量解决纠纷,但人民调解与仲裁属于社会救济,而诉讼则属于 公力救济。

1.1.2 民事诉讼是诉讼行为与诉讼法律关系的综合

诉讼行为是发生在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行为。

诉讼行为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1.2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 注意:对人的效力

侧重于法律适用:实体法与诉讼法适用的区别、诉讼法与仲裁法适用的区别,其中实体法与仲裁法可 以适用外国法,但诉讼法只能适用中国法。

第 2 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2.1 基本原则

2.1.1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含义:权利的相同性与权利的对应性

◆ 注意与同等原则适用的区别:平等原则侧重于解决原告与被告行使诉讼权利的平等性;

而同等原则则侧重于给外国当事人以国民的待遇。

2.1.2 辩论原则

内容: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其中,实体问题包括实体事实与实体法律适用。

适用于审判程序。

◆ 注意: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对象是法院审理与裁判的对象,(08 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已确定) 当事 人主张与辩论的事实与证据是法院裁判的依据,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法院可以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

2.1.3 处分原则

当事人处分权与审判权相结合成为贯穿民事诉讼各程序制度的中心线。

内容:当事人可以处分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一般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处分 原则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2.2 基本制度

2.2.1 合议制度

合议庭的组成因程序的不同而不同。

◆注意:(1) 参审制不同于陪审制

(2) 陪审员参加争议案件的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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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回避制度

(1) 回避的情形:45条

(2) 回避的决定权:民事诉讼法第47条:

3 公开审判

◆注意:(1)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与个人隐私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离婚案件 与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案件。

(2) 不公开审理与不公开质证的区别:《证据规定》第 48 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保密的证据,不公开质证。

4 两审终审制度

掌握实行一审终审制度的案件:(1)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2) 适用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

第3章 主管与管辖

3.1 民事诉讼主管

3.1.1 法院主管的概念与范围

◆注意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和解、调解、仲裁与诉讼,其中仲裁是诉讼的前置性程序。

3.1.2 法院主管与其他机关、社会组织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

(1) 与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阶段,人民调解书不具有与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具有合同 的约束力。

(2) 与仲裁机构

或者仲裁,或者起诉。但劳动争议仲裁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容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为例外。

3.2 级别管辖

3.2.1 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注意案件的性质: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

3.2.2 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注意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9条

(1) 重大涉外案件;

(2)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的案件、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3.3 地域管辖

3.3.1 一般地域管辖

◆ 确定标准:当事人所在地,其中,对于公民而言,其经常居住地优先于住所地适用。

◆ 注意经常居住地的判断(意见第5条):公民起诉时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是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条)

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3条)

(1)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注意: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案件与双方均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案件确定管辖时的区别。 意见第 8 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 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3.3.2 特殊地域管辖

◆ 特殊地域管辖确定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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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法定管辖权,海难救助费用案件与共同海损纠纷案件除外;

其二、密切联系是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重要原则。

3.3.2.1 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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