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集团上市公司组织机构设置规范(经典价值)
发布时间:2024-11-10
发布时间:2024-11-10
知名集团上市公司组织机构设置规范(经典价值)人力资源规划
组织机构设置规范
1 机构的设置以职能的科学配置为基础,职能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2 机构名称规范
2.1 机构的名称应当规范、明确、统一,并与该机构的类型、职能职责和层级相对应。一经设定,不得擅自变更名称。标准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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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组织结构不得超过四级;
2.1.2集团可下设分公司、子公司、事业部;
2.1.3分公司不得再下设分公司、子公司或事业部;
2.1.4子公司可下设分公司、子公司、事业部、厂(厂下设车间);
2.1.5事业部可下设分公司、子公司;
2.1.6工程管理类部门可下设“项目部”;
2.1.7集团职能性部门称“中心/办公室”,下设的二级部门称“部”,不设三级部门;
2.1.8一类公司下设二级部门称“本部”,三级部门称“部”,四级部门称“科”;
2.1.9二、三、四类公司下设二级部门称“部”,三级部门称“科”,不设四级部门。
3 机构设置标准
3.1 一类公司原则上不超过四级部门;二类公司、三类公司、四类公司原则上不超过三级部门。若因为运营需要,四级(一类公司)或三级(二、三、四类公司)部门需再下设独立法人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的,可填写《部门变更请示(模板)》(表单1)经所属人力资源部和各级部门负责人逐级审核后,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负责人、集团总裁复审,报集团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且均视为所属三级部门子公司
知名集团上市公司组织机构设置规范(经典价值)人力资源规划
(一类公司)或二级部门(二、三、四类公司)直接管理的四级(一类公司)或三级(二、三、四类公司)部门。
3.2 员工编制人数在5人(不含)以下的部门不得再下设部门。
3.3 各级部门中的职能部门(不含业务部门)设置数量不超过10个,特殊情况下必须按变更流程审批。
3.4 领导小组的设立
3.4.1 应严格控制临时领导小组的设立,能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领导小组;
3.4.2 领导小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部门解决;
3.4.3 领导小组应当明确规定承担办事职能的具体工作部门,并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或者撤销的期限;
3.4.4 领导小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发起部门负责人提出请示,集团人力资源中心负责人、总裁审核,报集团董事长审批。
3.5 各一级部门的机构按集团审批通过的方案设置。对于新增加的职能和任务,可由现有部门承担的,原则上不再增设新的部门。年度变更时,可再根据业务实际情况按审批流程适度调整。
3.6 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机构承担;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管理的事项,应当划清职责分工,明确主要管理部门和协助管理部门。 3.7 根据集团业务发展的变化,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各一级部门的职能管理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3.7.1 职能重复、交叉或业务相近的机构应予以整合或撤销。机构调整或职能调整后,原职责可以由相关的部门承担,机构名称撤销,岗位合并;
3.7.2 不能有效地承担有关业务工作、长期业务量不足、长期不出成果的要予以撤销、合并或改组;
3.7.3 不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保持工作联系、不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的各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应予整顿。
3.8 调整、变更机构,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从严掌握,尽可能保持机构的相对稳定和工作延续性。 4 集团公司及所属机构中层及以上管理职务名称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