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4)

发布时间:2021-06-06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

第二十二条 本所各合伙人的出资及以本所名义取得的收益以及积累的资产,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为全体合伙人之共有财产,由合伙人按份共有。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由本所统一管理,共同使用,未经清算或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作他用、转移、私分。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不得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质押其在本所的全部或部分资产。

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任何合伙人不得将本所财产借与他人使用或为他人债务作担保。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本所的部分出资,须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合伙人退出或被除名时,必须同时转让其在本所的出资。当合伙人无人受让时,适用本所减资程序。

第二十五条 后续加入的合伙人受让现合伙人的出资时,受让数额、方式须经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后续加入的合伙人因不能受让他人的出资时,应适用本所增资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律师协会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财务帐簿,加强财务管理,严格履行法律法规所确定的义务,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依法纳税,依法缴纳律师协会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所建立执业风险保障制度,每年提取一定数额的业务收费用于购买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具体数额,由合伙人会议根据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的工资性收入,实行 工资制,由合伙人会议另行制定具体标准。

第三十条 聘用律师及其他行政人员的工资性收入,采用固定工资加奖金的方式支付,具体办法由合伙人会议另行制定,并在聘用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所的利润为业务总收费扣除合伙人工资、办公经费、聘用律师和行政人员的工资以及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福利、各项基金、税收、律师协会会费等支出的节余部分。由合伙人会议依据各合伙人的资历、工作数量、业务收费、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状况、履行职责情况等综合情况,依照章程规定,确定合伙人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进行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所年度出现亏损(即利润为负数,以决算报告或审计报告为准),则合伙人在该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所对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所积累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由各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进行清偿,合伙人对外清偿超过应承担数额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个人的债务由其个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因退伙或被除名的,有权取得合伙协议规定的财产数额以及其他利益,但必须对其退伙或除名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及履行其他相应的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超过应当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有权依合伙协议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在本所中应当分割的财产,合伙人的其他权益不得继承。

第三十五条 后续加入合伙人应对其加入合伙前本所形成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但赔偿后,可以向其他负有赔偿义务的合伙人追偿。

第三十六条 因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本所产生债务的,应有负有责任的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了赔偿义务的,有权向负有责任的合伙人追偿。

第三十七条 因本所聘用律师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本所造成损失或债务的,合伙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该聘用律师追偿。

第五章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机构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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